曰:人生万物之中,物死不能为鬼,人死何故独 能为鬼?如以人贵能为鬼,则死者皆当为鬼,盼 遂案:“死者”当作“贵者”,方与上句相应。杜 伯、庄子义何独为鬼也?如以被非辜者能为鬼,世间臣 子被非辜者多矣,比干、子胥之辈不为鬼。夫杜伯、庄 子义无道忿恨,报杀其君,罪莫大于弑君,则夫死为鬼 之尊者,当复诛之,非杜伯、庄子义所敢为也。凡人相 伤,憎其生,恶见其身,故杀而亡之。见杀之家,诣吏 讼其仇,仇人亦恶见之。生死异路,人鬼殊处。如杜伯 、庄子义怨宣王、简公,不宜杀也,当复为鬼,谓 宣王、简公。与己合会。人君之威,固严人臣,“ 严”下旧校曰:一本作“压”。按:作“压”是。营 卫卒使固多众,盼遂案:“多众”二字 误倒。两臣杀二君,二君之死,亦当报之,非有知 之深计,憎恶之所为也。如两臣神,宜知二君死当报己 ;如不知也,则亦不神。不神胡能害人?世多似是而非 ,虚伪类真,故杜伯、庄子义之语,往往而存。旧 本段。
晋惠公改葬太子申生。晋语三注
:“献公时,申生葬不如礼,故改葬之。”秋,其
仆狐突适下国,服虔曰:“晋所灭国,
以为下邑。一曰:曲沃有宗庙,故谓之国;在绛下,故
曰下国也。”洪亮吉曰:说苑立节篇:“献公卒,突即
辞归自杀。”盖属虚语。遇太子。水
经涑水注:“于涑水侧。”太子●(使)登仆车而
告之,俞曰:左传曰:“太子使登仆。
”杜注曰:“狐突本申生御,故复使登车为仆。”是狐
突登太子之车也。此文所云,则是太子登狐突之车也。
下云“许之,遂不见。”则似以太子登狐突之车为是。
若狐突登太子之车。则其象既没,突将焉在乎?疑左传
之文有误。王仲任所见,与今本殊也。吴曰:元本论衡
作“太子使登仆车”,左氏僖十年传作“太子使登仆”
,盖狐突见太子而下,太子使之登车为仆。语自可通。
杜注亦未误。古文简质,论衡引之,自有增省,此例甚
多,不必所见异本也。苟如俞氏所言,须申生御鬼车而
后可,说更难了。要之,鬼事荒忽难知,俞氏据误本论
衡,乃以左传为疑,迂而无当。晖按:吴说是也。●(
郑、钱、黄、王本并作“趋”。洪亮吉左传诂引作“超
”。)宋本亦作“使”,朱校元本同。曰:“夷吾
无礼,贾逵曰:“烝于献公夫人贾君,
故曰无礼。”马融曰:“申生不自明而死,夷吾改葬之
,章父之过,故曰无礼。”下文云:“恨惠公之改葬。
”则仲任义与马同。余得请于帝矣,服
虔曰:“帝,天帝。谓罚有罪。”(史记集解。)将
以晋畀秦,秦将祀余。”狐突对曰:“臣闻之,神不歆
非类,民不祀非族,君祀无乃殄乎?杜
曰:“歆,飨也。殄,绝也。”且民何罪?失刑乏
祀,左传足利本注:“乏祀,无主祭也
。”(山井鼎七经孟字考文。)君其图之!”太子
曰:“诺,吾将复请。七日,新城西偏,将有巫者,而
见我焉。”许之,遂不见。及期,狐突之新城西偏巫者
之舍,复与申生相见。申生告之曰:“帝许罚有罪矣!
左传“
许”下有“我”字。此与史记晋世
家合。毙之于韩。”左传“毙”
作“敝”。日库本作“弊”,与晋世家同。贾逵曰“弊
,败也。韩,晋韩原。”按:韩之战,秦败晋师,获晋
侯以归,未毙于韩。下文亦云:“为穆公所获,竟如其
言。”又订鬼篇云:“晋惠公身当获,命未死,故妖直
见而毒不射。”则“毙”非其义,字当作“弊”,形误
,非异文也。其后四年,惠公与秦穆公战于韩地,
为穆公所获,竟如其言。事见左僖十五
年传。非神而何?
曰:此亦杜伯、庄子义之类。何以明之?夫改葬
,私怨也;上帝,公神也。以私怨争于公神,何肯听之
?帝许以晋畀秦,狐突以为不可,申生从狐突之言,是
则上帝许申生非也。神为上帝,不若狐突,必非上帝,
明矣。且臣不敢求私于君者,君尊臣卑,不敢以非干也
。申生比于上帝,岂徒臣之与君哉?恨惠公之改葬,干
上帝之尊命,钱、王、黄、崇文本“干
”并误“于”。非所得为也。骊姬谮杀其身,事
见左僖四年传。惠公改葬其尸。改葬之恶,微于杀
人;惠公之罪,轻于骊姬。请罚惠公,不请杀骊姬,是
则申生憎改葬,不怨见杀也。秦始皇用李斯之议,燔烧
诗、书,后又坑儒。宋本“后”字下,
有“
一有曰字”四字校语。博士之
怨,不下申生;坑儒之恶,痛于改葬。然则秦之死儒,
不请于帝,见形为鬼,诸生会告以始皇无道,李斯无状
。旧本段。盼遂案:“诸生”与“会告
”四字宜互倒。“会告诸生”云云者,正承上文“秦之
死儒”而言也。
周武王有疾不豫,注福虚篇。周 公请命,设三坛同一墠,礼记祭法注: “除地曰墠。封土曰坛。”植璧秉圭,段 玉裁曰:“今文尚书作‘戴璧秉珪’。史记鲁世家、汉 书王莽传、太玄掜皆作‘戴’,可证。易林无妄之繇曰 :‘载璧秉珪。’载、戴古通用也。此文作‘植璧’, 恐是后人改之。”陈乔枞曰:“古者以玉礼神,皆有币 以荐之,璧加于币之上,故曰‘戴璧’,亦作‘载璧’ 读如‘束牲载书’之‘载’。今文家说当如是也。”乃 告于太王、王季、文王。史乃策祝,史 记鲁世家亦作“策祝”,今文也。集解引郑玄曰:“策 ,周公所作,谓简书也。祝者读此简书,以告三王。” 武亿曰:“郑以‘史乃册’为句,‘祝’字下属‘曰’ 字读。”按:鲁世家后文云:“周公已令史策告大王、 王季、文王。”则史公谓令史告祝,(孔传亦云:“告 谓祝辞。”)非别有“祝者”。盖今文读也。本书下文 云:“史策告祝,祝毕辞已。”实知篇云:“策祝已毕 。”则谓令史告祝,与史公义同。辞曰:“予仁若 考,多才多艺,能事鬼神。乃元孙某,不若旦多才多艺 ,不能事鬼神。”经义述闻曰:“‘巧 ’、‘考’古字通,“若”、“而”语之转。‘予仁若 考’者,予仁而巧也。’戴均衡书传补商曰:“薛季宣 书古文训凡‘考’皆作‘●’。说文●部云:‘●,古 文以为于字,又以为巧字。’礼记表记云:‘辞欲考。 ’郑注:‘考,巧也。’是考、巧古通用。”孙星衍曰 :“史公作‘巧能’,知‘考’字当为‘巧’。‘仁若 考能’,言仁顺巧能也。”江声曰:“‘仁若’衍字。 薛季宣书古文训,‘考’字作‘●’。‘●’,古文‘ 巧’,俗读‘●’为‘考’。或且改作‘考’字,非也 。‘耐’属‘巧’读,‘巧能’故多材艺也。鲁世家: ‘旦巧能,多材多艺。’无‘仁若’字。”皮锡瑞曰: “今文‘予仁若考’作‘旦巧’,‘元孙’作‘王发’ ,‘若’作‘如’。史记鲁世家曰:‘旦巧,能多材多 艺,能事鬼神,乃王发不如旦多材多艺,不能事鬼神。 ’江声说‘仁若’衍字,是也。论衡引经,与今本尚书 同。仲任习欧阳尚书,其所引经,与史公所引欧阳尚书 异者,乃后人以古文尚书改之。如‘植璧’不作‘戴璧 ’,此后人改之之证也。”按:皮氏定史公为今文,而 谓此文为后人所改。他书无证,疑非定论,故具录诸说 以俟考。鬼神者,谓三王也。知 实篇谓天,与此文异。戴均衡曰:“三王之精爽常在天 ,诗所谓‘在帝左右’。告三王,即阴寓请命于天之意 。”仲任意若是欤?即死人无知,“ 即”犹“若”也。不能为鬼神,周公,圣人也,圣 人之言审,则得幽冥之实,得幽冥之实,则三王为鬼神 ,明矣。
曰:实〔圣〕人能神乎?不能神也?“
人”上脱“圣”字。此承上“圣人之言审”为文。下文
:“如不能知,谓三王为鬼,犹世俗之人也。”“世俗
之人”,即承此“圣人”为义。今脱“圣”字,则“
世俗之人”于义失所较矣。如
神,宜知三王之心,不宜徒审其为鬼也。周公请命,史
策告祝,祝毕辞已,不知三王所以与不,孙
曰:“所以与不”,义不可通。“所以”当作“许己”
。己、以形声并近。“
己”改为“以”,后人不达,复改
“许”为“所”,(所、许声亦相近。)不可解矣。下
文云:“能知三王有知为鬼,不能知三王许己与不。”
是其证。晖按: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曰:“‘所以’即
许己也。古所、许,以、己通用。下文云‘许己’,是
其验也。”按:下文“许己”二字两见,知实篇亦作“
许己”。似当从孙说,后人所改,非通用也。盼遂案:
“所以”二字为“许己”之误。所、许声近,以、己形
近也。后文:“不能知三王许己与不。”又云:“能知
三王之必许己。”正与此文一贯。乃卜三龟,孙
星衍曰:三王之前,各置一龟。三龟皆吉,然后乃
喜。能知三王有知为鬼,不能知三王许己与不,须卜三
龟,乃知其实。定其为鬼,须有所问,然后知之。死人
有知无知,与其许人不许人,一实也。能知三王之必许
己,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“必”作“不
”。朱校元本同此。则其谓三王为鬼,可信也;如
不能知,谓三王为鬼,犹世俗之人也;与世俗同知,则
死人之实,未可定也。且周公之请命,用何得之?以至
诚得之乎?以辞正得之也?如以至诚,则其请〔命〕之
说,盼遂案:“请”下宜有“命”字,
今脱。上文屡言周公请命可证。精诚致鬼,不顾辞
之是非也。“请之说”无义,疑当作“
请命之说”。金縢曰:“王启金縢之书,乃得周公所自
以为功,代武王之说。”说,即周公请命之策。策辞云
:“事鬼神。”故仲任以其不足据,乃精诚致鬼,不顾
辞之是非。董仲舒请雨之法,设土龙以感气。夫土
龙非实,不能致雨,仲舒用之致精诚,不顾物之伪真也
。然则周公之请命,犹仲舒之请雨也;三王之非鬼,犹
聚土之非龙也。旧本段。
晋荀偃伐齐,不卒事而还。中行 献子名偃,字伯游。伐齐,见左襄十八年传。瘅疽 生,疡于头,说文瘅,劳病也。疽,痈 也。痈,肿也。疡,头创也。”服虔通俗文:“头创曰 疡。”(众经音义。)玉篇:“疸,黄病也。多但切。 左氏传曰:‘荀偃疸疽生疡于头。’疸疽,恶创也。疸 一作瘅。”及着雍之地,病,目出,左 通补释汪瑜曰:“灵枢经寒热病篇云:‘足太阳有通顶 入于脑者,正属目,本名眼系。’头疡伤其经络,目无 所系,而突出矣。”卒而视,不可唅。杜 注:“目开口噤。”公羊文五年传:“含者何?口实也 。”注:“孝子所以实亲口也。缘生以事死,不忍虚其 口。天子以珠,诸侯以玉,大夫以碧,士以贝,春秋之 制也。文家加饭以稻米。”含、唅同,说文作“琀”。 范宣子浣而抚之,传“浣”作“ 盥”。宣子,士□也。士燮之子,士会之孙。曰: “事吴敢不如事主。”世本曰:“偃生 穆伯吴。”(赵世家索隐。)姚范曰:春秋多称大夫为 主。犹视。以上左襄十九年传文 。宣子睹其不瞑,以为恨其子吴也。人情所恨,莫 不恨子,故言吴以抚之。犹视者,不得所恨也。栾怀子 曰:“其为未卒事于齐故也乎?”杜曰 :“怀子,栾盈。”日知录四:“晋人杀栾盈,安得有 谥?传言怀子好施,士多归之。岂其家臣为之谥,而遂 传于史策耳?”盼遂案:论例以“也”代“邪”。“乎 ”字出浅人误沾。乃复抚之,据 后汉书袁谭传注引传,谓士□抚之。据下文,仲任以为 怀子。曰:“主苟死,所不嗣事于齐者,有如河! ”乃瞑受唅。栾怀子以下,左传文。伐 齐不卒,未卒事。荀偃所恨也, 怀子得之,故目瞑受唅;宣子失之,目张口噤。
曰:荀偃之病卒,苦目出,目出则口噤,口噤则 不可唅。新死气盛,本病苦目出,宣子抚之早,故目不 瞑,口不闿。少久气衰,怀子抚之,故目瞑口受唅。此 自荀偃之病,非死精神见恨于口目也。桓 谭以为荀偃病而目出,初死,其目未合,尸冷乃合。非 其有所知也,传因其异而记之耳。(见释文。”义与仲 任同。凡人之死,皆有所恨。志士则恨义事未立, 学士则恨问多不及,农夫则恨耕未畜谷,商人则恨货财 未殖,仕者则恨官位未极,勇者则恨材未优。天下各有 所欲乎,然而各有所恨,有所欲,如是 则各有所恨。必有(以)目不瞑者为有所恨,吴 曰:“必有”当作“必以”。“有”、“以”草书形近 ,又涉上下文诸“有”字而误。夫天下之人,死皆 不瞑也。且死者精魂消索,不复闻人之言。不能闻人之 言,是谓死也。离形更自为鬼,立于人傍,虽〔闻〕人 之言,已与形绝,安能复入身中,瞑目闿口乎?孙 曰:“虽人之言”,文不成义。“虽”下盖脱“闻”字 。上文云:“且死者精魂消索,不复闻人之言,不能闻 人之言,是谓死也。”故此云“虽闻人之也”云云,义 正一贯。能入身中以尸示恨,则能不免,与形相守 。言精神不离形为鬼。钱大昕、李赓芸 并云:汉人读“免”为“脱”。盼遂案:“免”当为“ 死”,形近之误。案世人论死,谓其精神有(自) 若,能更以精魂立形见面,使尸若生人者,误矣。刘 先生曰:“精神”下当有脱文,元本此下空一字。晖按 :“有”疑“自”字形讹。论死篇:“夫为鬼者,人谓 死人之精神。”即其义。
楚成王废太子商臣,欲立王子职。贾 逵曰:“职,商臣庶弟。”(史记楚世家集解。)商 臣闻之,以宫甲围王。宫甲,韩非子内 储说下云:“起宿营之甲。”史公说“以宫卫兵。”杜 曰:“太子宫甲。”王请食熊蹯而死,说 文“熊兽似豕,山居冬蛰。”尔雅释兽:“其足蹯。” 郑玄周礼注:“蹯,掌也。”说文:“兽足谓之番,从 采田,象其掌。”宣二年传服虔注:“膰,熊掌,其肉 难熟。”(史晋世家集解。)弗听。王缢而死。谥 之曰“灵”,不瞑;曰“成”,乃瞑。事 见左文元年传。谥法:乱而不损曰灵,安民立政曰成。 夫为“灵”不瞑,为“成”乃瞑,成王有知之效也 。谥之曰“灵”,心恨,故目不瞑;更谥曰“成”,旧 校曰:一有“人”字。心喜乃瞑。精神闻人之议, 见人变易其谥,故喜目瞑。本不病目,人不抚慰,目自 翕张,非神而何?
曰:此复荀偃类也。虽不病目,亦不空张。成王
于时缢死,气尚盛,新绝,目尚开,因谥曰“灵”。少
久气衰,目适欲瞑,连更曰“
成”。目之视瞑,与谥之为“灵”,偶应也。盼
遂案:当是“谥为灵、成,偶应也。”今本脱一“成”
字,文义不完。又案:左传文公元年正义引桓谭说,与
论衡推断全同。仲任盖本君山。时人见其应“成”
乃瞑,则谓成王之魂有所知。桓谭以为
自缢而死,其目未合,尸冷乃瞑,非由谥之善恶也。(
正义。)与仲任说同。□□□□□□□□,则宜终
不瞑也。刘先生曰:此文不可通。“则
谓成王之魂有所知”下,疑当有“成王之魂有所知”七
字。盼遂案:“有所知”三字宜重。何则?太子杀
己,大恶也;加谥为“灵”,小过也。不为大恶怀忿,
反为小过有恨,非有神之效,见示告人之验也。夫恶谥
非“灵”则“厉”也,纪于竹帛,为“灵”、“厉”者
多矣,其尸未敛之时,未皆不瞑也。孙
经世曰:“未皆不瞑”,目不皆不瞑也。二字义同互用
。岂世之死君不恶,而独成王憎之哉?何其为“灵
”者众,不瞑者寡也?旧本段。
郑伯有贪愎而多欲,子皙好在人上,二子不相得
。子皙攻伯有,伯有出奔。伯有,良霄
字。子皙,公孙黑字。并郑大夫。愎,恨也。子皙以驷
氏之甲伐伯有,奔雍梁。驷带率国人以伐之,伯有
死。死于羊肆。杜曰:“驷带,子西之
子,子皙之宗主。”事见左襄三十年传。其后九年
,郑人相惊以伯有,曰:“伯有至矣。”则皆走,不知
所往。后岁,人或梦见伯有介而行,传
云:“铸刑书之岁二月。”按:在鲁昭六年。此云“后
岁”,承上“后九年”为文,则若鲁昭八年矣。失之。
杜曰:“介,甲也。”曰:“壬子,余将杀带也。
杜曰:“
昭六年三月三日。”明年壬寅
,余又将杀段也。”杜曰:“公孙段,
驷氏党。壬寅,七年正月二十八日。”及壬子之日
,驷带卒,国人益惧。后至壬寅日,公孙段又卒,国人
愈惧。子产为之立后以抚之,乃止矣。立
伯有子良止为大夫,使有宗庙。(伯有见梦曰:壬子,
余将杀带。壬寅,又将杀段。及至壬子日,驷带卒,至
壬寅,公孙段死。)孙曰:伯有、子皙、带、段事见左
氏襄三十年传,及昭公七年传。此七句,与前节语意并
复,且文意亦不衔结,不当有也。疑此为前节旧注,而
窜入正文者。或即两本字句微异,校者不慎,误合为一
耳。盼遂案:此五语本在子产对赵景子语所云“而彊死
,不亦宜乎”后,与“伯有杀驷带、公孙段不失日期,
神审之验也”二语相接为一气。考本篇举死伪故事十四
则,皆先胪列其事实,加以申明,而后予以辨驳。独此
文五语为叙事未毕,忽阑入申说,使事实成两橛,文义
为复出,盖浅人之失也。孙人和举正疑此文为前节旧注
,而窜入正文,或即两本字句微异,校者不慎,误合为
一。亦非也。其后子产适晋,赵景子问曰:杜
曰:“景子,晋中军佐赵成。”“伯有犹能为鬼乎
?”子产曰:“能。人生始化曰魄,既生魄,阳曰魂。
说文:“魄,阴神也。魂,阳神也。”
用物精多,则魂魄彊,孔疏曰:
“物谓奉养之物,衣食所资之总名。”是以有精爽
至于神明。疋夫疋妇彊死,其魂魄犹能凭依人以为淫厉
,杜曰:“强死,不病也。”郑玄曰:
“厉者,阴阳之气相乘不和之名,尚书五行传六厉是也
。人死体魄则降,和气在上。有尚德者,附和气而兴利
。为厉者,因害气而施灾,故谓之厉鬼。”(孔疏。)
况伯有,我先君穆公之胄,子良之孙,子耳之子,
弊邑之卿,从政三世矣。郑虽无腆,小
尔雅:“腆,厚也。”抑谚曰:‘蕞尔小国。’杜
曰:“蕞,小貌。”洪亮吉曰:“说文:‘撮,两指撮
。’今本‘蕞’当作‘撮’。”而三世执其政柄,
其用物弘矣,取精多矣。其族又大,所凭厚矣。而彊死
,能为鬼,不亦宜乎?”见左昭七年传
。伯有杀驷带、公孙段不失日期,神审之验也。子
产立其后而止,知鬼神之操也。知其操,则知其实矣。
实有不空,故对问不疑。子产,智人也,知物审矣。如
死者无知,何以能杀带与段?如不能为鬼,子产何以不
疑?
曰:与伯有为怨者,子皙也。子皙攻之,伯有奔 ,驷带乃率国人遂伐伯有。公孙段随驷带,不造本辩, 盼遂案:“不造本辩”,语难索解。疑 “辩”为“雠”之坏字。伯有之本雠,自为子皙,若公 孙段、驷带非伯有之本雠,故其恶微小也。其恶微 小。杀驷带不报子皙,公孙段恶微,与带俱死,是则伯 有之魂无知,为鬼报仇,轻重失宜也。且子产言曰:“ 彊死者能为鬼。”何谓彊死?谓伯有命未当死而人杀之 邪?将谓伯有无罪而人冤之也?“将” 犹“抑”也。如谓命未当死而人杀之,未当死而死 者多;如谓无罪人冤之,被冤者亦非一。伯有彊死能为 鬼,比干、子胥不为鬼。春秋之时,弑君三十六。隐 公四年,卫州吁弑其君完。十一年,羽父使贼弑公于寪 氏。桓二年,宋督弑其君与夷。七年,曲沃伯诱晋小子 侯杀之。十七年,郑高渠弥弑昭公。庄八年,齐无知弑 其君诸儿。十二年,宋万弑其君捷。十四年,傅瑕弑其 君郑子。三十二年,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。闵二年,共 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。僖十年,晋里克弑其君卓。二十 四年,晋弑怀公于高梁。文元年,楚太子商臣弑其君頵 。十四年,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。十六年,宋人弑其君 杵臼。十八年,齐人弑其君商人。鲁襄仲杀子恶。莒弑 其君庶其。宣二年,晋赵盾弑其君夷皋。四年,郑公子 归生弑其君夷。十年,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。成十八年 ,晋弑其君州蒲。襄七年,郑子驷使贼夜弑僖公。二十 五年,齐崔杼弑其君光。二十六年,卫宁喜弑其君剽。 二十九年,阍弑吴子余祭。三十年,蔡太子般弑其君固 。三十一年,莒人弑其君密州。昭元年,楚公子围问王 疾,缢而弑之。十三年,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干溪。十 九年,许太子止弑其君买。二十七年,吴弑其君僚。定 十三年,薛弑其君比。哀四年,盗杀蔡侯。十六年,齐 陈乞弑其君荼。十年,齐人弑悼公。凡三十六。君 为所弑,可谓彊死矣。典长一国,用物之精可谓多矣。 继体有土,非直三世也。贵为人君,非与卿位同也。始 封之祖,必有穆公、子良之类也。以至尊之国君,受乱 臣之弑祸,其魂魄为鬼,必明于伯有;报仇杀雠,祸繁 于带、段。三十六君无为鬼者,三十六臣无见报者。如 以伯有无道,其神有知,世间无道莫如桀、纣,桀、纣 诛死,魄不能为鬼。然则子产之说,因成事者也。见伯 有彊死,则谓彊死之人能为鬼。如有不彊死为鬼者,则 将云不彊死之人能为鬼。子皙在郑,与伯有何异?死与 伯有何殊?俱以无道为国所杀,见左昭 二年传。伯有能为鬼,子皙不能。彊死之说,通于 伯有,塞于子皙。然则伯有之说,杜伯之语也,杜伯未 可然,伯有亦未可是也。旧本段。
秦桓公伐晋,次于辅氏。高士奇
春秋地名考略四:“今朝邑县(
属陕西同州府。)西北十三里有辅
氏城。”晋侯治兵于稷,郡国志
:“河东郡闻喜邑有稷山亭。”郦道元云:“汾水又迳
稷山,山上有稷祠,山下稷津,晋侯治兵于稷是也。”
春秋大事表七之三:“今山西绛州稷山县南五十里有稷
神山,山下有稷亭,即晋侯治兵处。”以略翟土,
广雅:“略,取也。”立黎侯而
还。及〔雒〕,魏颗败秦师于辅氏,孙
曰:左氏宣十五年传作“及雒。”此盖脱“雒”字。获
杜回。杜回,秦之力人也。朱校元本“
力”上有“有”字。按:今本正与传合。传不重“杜回
”二字。洪亮吉云:“张衡传注引左传同此。”初
,魏武子有嬖妾无子。武子疾,命颗曰:“必嫁是妾。
”传无“妾”字。张衡传注同此。盼遂
案:“妾”字疑后人傍注之误入正文者也。“是”字正
承上文“嬖妾”而言。下句“必以是为殉”。“是”者
,是妾也。亦省妾字。左宣十五年传作“必嫁是”,无
“妾”字,可证。病困,则更曰:“必以是为殉。
”及武子卒,颗不殉妾。人或难之,颗曰:“疾病则乱
,吾从其治也。”及辅氏之役,魏颗见老人结草以亢杜
回。杜曰:“亢,御也。”洪曰:“广
雅:‘亢,遮也。’详此传文义,当从广雅训为是。”
杜回踬而颠,说文:“踬,跲也
。”诗毛传:“颠,仆也。”故获之。夜梦见老父
曰:“余是所嫁妇人之父也。尔用先人之治命,“
用”下石经有“而”字。而,汝也。疑此文“而”字,
校者妄删。是以报汝。”事见左
宣十五年传。夫嬖妾之父知魏颗之德,故见体为鬼
,结草助战,神晓有知之效验也。
曰:夫妇人之父能知魏颗之德,为鬼见形以助其 战,必能报其生时所善,杀其生时所恶矣。凡人交游, 必有厚薄,厚薄当报,犹妇人之当谢也。吴 曰“妇人”上疑脱一“嫁”字。今不能报其生时所 厚,独能报其死后所善,非有知之验,能为鬼之效也。 张良行泗水上,老父授书;见纪妖篇。 光武困厄河北,老人教诲,孙曰 :后汉书光武纪:“更始二年,光武至呼沱河,无船, 适遇冰合,得过,未毕数车而陷。进至下博城西,遑惑 不知所之。有白衣老父在道旁指曰:‘努力!信都郡为 长安守,去此八十里。’光武即驰赴之。”章怀注:“ 老父,盖神人也。今下博县西犹有祠堂。”命贵时 吉,当遇福喜之应验也。魏颗当获杜回,战当有功,故 老人妖象结草于路人者也。旧本段。盼 遂案:“路人”之“人”衍字。
王季葬于滑山之尾,孙曰:滑山
,魏策作“楚山”,吕氏春秋开春论作“涡山”。疑“
涡”即“滑”字之讹。楚山其别名也。吴师道魏策补注
引皇甫谧云:“楚山一云潏山。”潏、滑音近。晖按:
类聚二引孟子亦见此事。“滑山”亦作“涡山”。栾
(●)水击其墓,孙曰:“栾水”当从
魏策作“●水”。“击”,魏策及吕氏春秋并作“
啮”,义并得通。晖按:孟子(见
周氏孟子四考。)亦作“●水啮其墓”。说文:“●,
漏流也。”广雅释诂:“渍也。”见棺之前和。吕
览高注:“棺题曰和。”章炳麟新方言六曰:“今浙江
犹谓棺之前端曰前和头,音如华。淮南谓题字于棺前端
曰题和。音如壶。”文王曰:“嘻!先君必欲一见
群臣百姓也夫!故使●水见之。”孙曰
:吕氏春秋“夫”作“天”,属下为句,义亦得通。晖
按:国策作“夫”。吕览高注“见犹出也。”于是
也(出)而为之张朝,孙曰:“也”字
当从国策及吕氏春秋改作“出”。刘先生曰:孙改是也
。下文“知其精神欲见百姓,故出而见之”,即承此而
言。而百姓皆见之。三日而后更葬。文王,圣人也
,知道事之实。见王季棺见,知其精神欲见百姓,故出
而见之。
曰:古今帝王死,葬诸地中,有以千万数,盼
遂案:“有”字为“者”之误,属上句读。无欲复
出见百姓者,王季何为独然?河、泗之滨,立(丘)家
(冢)非一,吴曰:“立家”当作“丘
冢”,并形近之讹。(程荣本与通津本同误作“立家”
。崇文局本作“立冢”。)晖按:吴校是也。朱校元本
“立”正作“丘”。王本“家”亦作“
冢”。水湍崩坏,棺椁露见,
不可胜数,皆欲复见百姓者乎?栾水击滑山之尾,犹河
、泗之流湍滨圻也。文王见棺和露,恻然悲恨,当先君
欲复出乎?慈孝者之心,盼遂案:“者
”字盖涉“孝”字之形误而衍。此“慈孝之心”,与下
句“幸冀之意”为俪语也。幸冀之意,贤圣恻怛,
不暇思论,推生况死,故复改葬。世俗信贤圣之言,则
谓王季欲见百姓者也。各本并段。崇文
本误合下节。
齐景公将伐宋,师过太山,公梦二丈人立而怒甚
盛。公告晏子,晏子曰:“是宋之先,汤与伊尹也。”
公疑以为泰山神。晏子曰:“
公疑之,则婴请言汤、伊尹之状。汤皙,以(而)长
颐(头)以髯,此文当作:“汤皙,(
句。)而长头以髯。”说文:“●,●也。”●、颐古
今字。又云:“●,颐也。”方言作“颔”。公羊传何
注:“颔,口也。”则“颐以髯”犹“口以髯”也,文
不成义。晏子春秋内篇谏上:“汤质皙,(句。)而长
头以髯。”(“头”今误作“颜”。艺文类聚十七引作
“汤长头而髯鬓。”御览三六四引作“汤长头而寡发”
。又三七四引作“长头而髯”。并作“长头”。今据正
。)则“长”谓头长,非谓其质白而长也。此文即本晏
子,当不能背戾其义。盖“头”字形讹作“颐”,浅者
则据下文“伊尹黑而短,蓬而髯”句例,妄以“长”字
属上读,又改“而”为“以”。锐上而丰下,据(
倨)身而扬声。”先孙曰:此文见晏子
春秋谏上篇,“据”彼作“倨”,是也。当据校正。晖
按:类聚十二引帝王世纪亦作“倨”。公曰:“然
!是已!”“伊尹黑而短,蓬〔头〕而髯,当
作“蓬头而髯”。若脱“头”字,“蓬”字无所状矣。
晏子内篇谏上今本亦脱“
头”字。御览三七四、又三九九引
晏子正作“蓬头而髯”。此文盖后人据误本晏子妄删之
。丰上而锐下,偻身而下声。”公曰:“然!是已
!今奈何?”晏子曰:“夫汤、太甲、武丁、祖乙,天
下之盛君也,“祖乙”旧作“祖己”,
朱校元本、程本同。今据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正。晏子
正作“祖乙”。孙星衍晏子春秋音义曰:“太甲,汤孙
。武丁,小乙子。祖乙,河□甲子。”不宜无后。
今唯宋耳,而公伐之,故汤、伊尹怒。请散师和于宋。
”公不用,终伐宋,军果败。晏子春秋
曰:“景公不用,终伐宋。晏子曰:‘伐无罪之国,以
怒神明。不易行以续蓄,进师以近过,非婴所闻也。师
若果进,军必有殃。’军进再合,鼓毁将殪。公乃辞乎
晏子,散师,不果伐宋。”夫汤、伊尹有知,恶景
公之伐宋,故见梦盛怒以禁止之。景公不止,军果不吉
。
曰:夫景公亦曾梦见彗星,其时彗星不出,(果 不吉。曰夫)五字涉上文衍也,不当有 。彗为妖星,淮南冥览训注:“彗星为变异,人之害也 。”此文既明言“彗星不出”,则无灾变,而此云“果 不吉”,理不可通。其证一也。晏子外篇七:“景公梦 见彗星,明日召晏子而问焉。‘寡人闻之,有彗星者, 必有亡国。夜者寡人梦见彗星,吾欲召占梦者使占之。 ’晏子对曰:‘君居处无节,衣食无度,不听正谏,兴 事无已,赋敛无厌,使民如将不胜,万民怼怨,茀星又 将梦见,奚独彗星乎?’”即此文所指。然未言果有不 吉之事。(内篇谏上云:“景公日暮西望彗星。”即左 昭二十六年传所云“陈氏之祥”者。与此梦见者为两事 。)此云“果不吉”,于事不合。其证二也。此篇文例 ,“曰”字以上,援引史实,以设人死为鬼有知之说; “曰”字以下,仲任意旨所在。则“曰”字犹五经异义 、风俗通之“谨案”,非问答之“曰”,则此重出“曰 ”字,于全例不合。其证三也。然而梦见之者,盼 遂案:“果不吉曰夫”五字衍文,“见彗星”三字亦衍 文。上文“景公不止,军果不吉。曰:夫景公亦曾梦见 彗星,其时彗星不出”云云,兹涉之而衍也。见彗 星其实非。梦见汤、伊尹,实亦非也。或时景公军败不 吉之象也。晏子信梦,明言汤、伊尹之形,景公顺晏子 之言,然而是之。秦并天下,绝伊尹之后,“ 绝”下当有“汤”字。遂至于今,汤、伊尹不祀, 何以不怒乎?旧本段。盼遂案:汉书成 帝纪:“绥和元年,诏封孔吉为殷绍嘉侯。三月,进爵 为公,地百里。”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:“光武建武五 年,封殷后孔安为殷绍嘉公。十三年,改安为宋公,以 为汉宾,在三公上。”是成汤之灵在两汉未尝放而不祀 也。仲任此言,殆失考矣。
郑子产聘于晋。晋侯有疾,晋平 公。韩宣子逆客,私焉,说苑辨 物篇云:“宣子赞授馆客,客问君疾。”曰:“寡 君寝疾,于今三月矣,并走群望,杜曰 :“晋所望祀山川,皆往祈祷。”有加而无瘳。今 梦黄熊入于寝门,黄熊注无形篇。其 何厉鬼也?”说文:“●,厉鬼也。” 段注:“厉之言烈也。厉鬼谓虐厉之鬼。”对曰: “以君之明,子为大政,国语晋语八注 :“大政,美大之政。”其何厉之有?昔尧殛鲧于 羽山,其神为黄熊,以入于羽渊,晋语 八注:“殛,放殛而杀之。羽渊,羽山之渊。鲧既死而 神化也。”余注无形篇。实为夏郊,三代祀之。晋 为盟主,其或者未之祀乎?”杜曰:“ 鲧,禹父,夏家郊祭之。历殷、周二代,又通在群神之 数,并见祀。言周衰,晋为盟主,得佐天子祀群神。” 韩子祀夏郊,晋侯有间。杜曰: “祀鲧。间,差也。”疏曰:“言祀夏家所郊者,故云 “祀鲧”。说苑曰:“祀夏郊,董伯为尸,五日瘳。” 以上见左宣七年传。黄熊,鲧之精神,晋侯不祀, 故入寝门。晋知而祀之,故疾有间。非死人有知之验乎 ?盼遂案:“乎”下应有一“曰”字。
〔曰〕:夫鲧殛于羽山,人知也;神为黄熊,入
于羽渊,人何以得知之?“夫”字上脱
“曰”字。本篇文例,“曰”字以上,刺取史实,以设
人死有知之说。“曰”字以下,申明己意,以驳其妄。
此“
曰”字,盖写者脱耳。使若鲁
公牛哀病化为虎,注无形篇。在
,故可实也。在,谓有生形在。盼遂案
:“虎”字宜重。“虎在”与下“鲧远殛于羽山,人不
与之处”为对文。今鲧远殛于羽山,人不与之处,
何能知之?且文曰:“其神为〔黄〕熊。”是死也。此
复述传语,当有“黄”字。下文云“死而神魂为黄熊”
,即承此为文。又云:“审鲧死,其神为黄熊。”又云
:“信黄熊谓之鲧神。”又云:“黄熊为鲧之神未可审
。”又云:“使鲧死,其神审为黄熊。”并作“黄熊”
,可证。死而魂神为黄熊,非人所得知也。路
史余论九引“人”下有“之”字。人死世谓鬼,鬼
象生人之形,见之与人无异,然犹非死人之神,况熊非
人之形,不与人相似乎!审鲧死,其神为黄熊,则熊之
死,其神亦或时为人,人梦见之,何以知非死禽兽之神
也?信黄熊谓之鲧神,又信所见之鬼以为死人精也,此
人物之精未可定,黄熊为鲧之神未可审也。且梦,象也
,吉凶且至,神明示象,熊罴之占,自有所为。使鲧死
,其神审为黄熊,梦见黄熊,必鲧之神乎?言
所梦见者,未必即鲧所化者。诸侯祭山川,设晋侯
梦见山川,何复不以祀山川,山川自见乎?据
下文例,“何复”当作“可复以”。今本“可”讹作“
何”,“以不”二字误倒。盼遂案:“何复不以祀山川
”句,当为“可复以不祀山川”之讹倒。下文“可复谓
先祖死人求食,故来见形乎”,与此同一文法。人
病,多或梦见先祖死人来立其侧,可复谓先祖死人求食
,故来见形乎?人梦所见,更为他占,未必以所见为实
也。何以验之?梦见生人,明日〔问〕所(梦)见之人
,不与己相见。宋本“所”上有“问”
字,无“梦”字,朱校元本同,是也,当据正。纪妖篇
曰:“梦见甲,梦见君。明日见甲与君,如问甲与君,
甲与君则不见也。”是其义。今本盖校者不审而妄删改
。夫所梦见之人不与己相见,则知鲧之黄熊不入寝
门。不入,则鲧不求食。不求食,则晋侯之疾非废夏郊
之祸。非废夏郊之祸,则晋侯有间,非祀夏郊之福也。
无福之实,则无有知之验矣。亦犹淮南王刘安坐谋反而
死,世传以为仙而升天。注道虚篇。本
传之虚,子产闻之,亦不能实。偶晋侯之疾适当自衰,
盼遂案:“衰”为“●”之借字。说文
:“●,减也。”谓病减也,转注为一切消退之称,经
传通以“衰”为之。下节“田蚡病不衰”,同此。子
产遭言黄熊之占,则信黄熊鲧之神矣。旧
本段。
高皇帝以赵王如意为似我而欲立之,吕后恚恨,
后酖杀赵王。其后,吕后出,见苍犬,袚
霸上,还过轵道,见之。噬其左腋。史
记吕后纪云:“据高后掖。”集解徐广曰:“据音戟。
”按:五行志作“
橶”。师古曰:“橶谓拘持之也。
”此文与史、汉微异。怪而卜之,赵王如意为祟,
遂病腋伤,不愈而死。盖以如意精神为苍犬,见变以报
其仇也。
曰:勇士忿怒,交刃而战,负者被创,仆地而死 。目见彼之中己,死后其神尚不能报。吕后酖如意时, 身不自往,使人饮之,不知其为酖毒,愤不知杀己者为 谁,盼遂案:“愤”字衍文。盖学者习 见后节“毒愤”连文,而加此字于“毒”字下,不知其 不辞也。安能为祟以报吕后?使死人有知,恨者莫 过高祖。高祖爱如意,而吕后杀之,高祖魂怒,宜如雷 霆,吕后之死,宜不旋日。岂高祖之精,不若如意之神 ?将死后憎如意,善吕后之杀也?“将 ”犹“抑”也。旧本段。
丞相武安侯田蚡与故大将军灌夫杯酒之恨,事至 上闻。灌夫系狱,窦婴救之,势不能免。灌夫坐法,窦 婴亦死。其后,田蚡病甚,号曰:“诺诺!”汉 书灌夫传:“蚡疾,一身尽痛,若有击者,呼服谢罪。 上使视鬼者瞻之,曰:魏其侯与灌夫共守,笞欲杀之。 ”晋灼曰:“服音瓝。关西俗谓得杖呼及小儿啼为呼瓝 。或言蚡号呼谢服罪也。”按:此文“号曰诺诺”,则 谓号呼谢服罪也。使人视之,见灌夫、窦婴俱坐其 侧,蚡病不衰,遂至死。
曰:相杀不一人也,杀者后病,不见所杀,田蚡 见所杀。田蚡独然者,心负愤(怀)恨,宋 本“愤”作“怀”。朱校元本作“性”。按:作“怀” ,是也。今本作“愤”,当为“怀”字之讹。灌夫、窦 婴已被诛戮,田蚡私恨已逞,不得言其尚有愤恨也。“ 恨”读李广传“岂尝有恨者乎”之“恨”。师古曰:“ 恨,悔也。”是其义。病乱妄见也。或时见他鬼, 而占鬼之人,闻其往时与夫、婴争,欲见神审之名,见 其狂“诺诺”,则言夫、婴坐其侧矣。旧 本段。
淮阳都尉尹齐,为吏酷虐,及死,怨家欲烧其尸
,〔尸〕亡去归葬。孙曰:史记重“尸
”字,汉书作“妻亡去归葬”,“尸”下有“
妻”字。论衡定脱“尸”字。仲任
言史事,多本太史公。此一证也。果作“妻亡去归葬”
,则是妻窃尸而去。窃尸而去,事何足异?则仲任之所
辩论,为无据矣。此二证也。论衡原文与史记同,毫无
可疑。班氏盖以己意改之也。刘先生曰:史记酷吏传集
解徐广曰:“尹齐死,未及敛,恐怨家欲烧之,尸亦飞
去。”明尸自亡,非其妻窃之也。御览五百四十九引此
文作“怨家欲取其尸,尸亡归”。孙谓“尸”字当重,
此其确证矣。风俗通怪神篇同。夫有知,故人且烧
之也;“故”下疑脱“知”字。神
,故能亡去。
曰:尹齐亡,神也,有所应。秦时三山亡,周末 九鼎沦,并注儒增篇。必以亡者 为神,三山、九鼎有知也。或时吏知怨家之谋,窃举持 亡,惧怨家怨己,云自去。黄震曰:“ 汉注谓鬼有知而亡去。每疑棺尸无亡去之理。如论衡之 说,近之矣。”杨慎曰:“尸亡去者,谓齐死而遗命其 家潜逃归葬耳。”按:如杨说,则史文当作“遗命亡去 归葬”,不得云“尸”也。至以“尸亡去”为事涉神怪 ,当以仲任此说解之。凡人能亡,足能步行也。今 死,血脉断绝,足不能复动,何用亡去?吴烹伍子胥, 汉菹彭越。并注书虚篇。烧、菹 ,一僇也;胥、越,一勇也。子胥、彭越不能避烹亡菹 ,独谓尹齐能归葬,失实之言,不验之语也。旧 本段。
亡新改葬元帝傅后,发其棺,钱 、王、黄、崇文本“发”误“废”。取玉柙印玺, 送定陶,以民礼葬之。发棺时,臭憧于天,“ 憧”下旧校曰:一本作“熏”。(“熏”各本误作“炉 ”,今据宋、元本正。)洛阳丞临棺,闻臭而死。 又改葬定陶共王丁后,火从藏中出,烧杀吏士数百人。 汉书外戚传:“孝元傅昭仪,哀帝祖母 ,葬渭陵,称孝元傅皇后。定陶丁姬,哀帝母,葬于定 陶。王莽奏贬傅太后号为定陶共王母;丁太后号曰丁姬 。复言共王母、丁姬前不臣妾,至葬渭陵,冢高与元帝 山齐,怀帝太后、皇太太后玺以葬,不应礼。礼有改葬 ,请发共王母及丁姬冢,取其玺消灭,徙共王母及丁姬 归定陶,葬共王冢次,而葬丁姬复其故。谒者护既发傅 太后冢,崩压杀数百人。开丁姬椁户,火出炎四五丈, 吏卒以水沃灭,迺得入,烧燔椁中器物。”水经渭水注 引潘岳关中记:“王莽奏毁傅太后冢,冢崩,压杀数百 人,开棺,臭闻数里。”又济水注:“今丁姬坟冢,巍 然尚秀,隅阿相承,列郭数周,面开重门,南门内夹道 有崩碑二所,世尚谓之丁昭仪墓,又谓之长隧陵。盖所 毁者,傅太后陵耳。丁姬坟墓,事与书违,不甚过毁, 未必一如史说也。”夫改葬礼卑,又损夺珍物,二 恨怨,“二”下疑有“后”字。故 为臭、出火,以中伤人。
曰:臭闻于天,多藏食物,腐朽猥发,人不能堪
毒愤,而未为怪也。火出于藏中者,怪也,非丁后之神
也。何以验之?改葬之恨,孰与掘墓盗财物也?岁凶之
时,“凶”,朱校元本作“乱”。掘
丘墓取衣物者以千万数,死人必有知,盼
遂案:“必”疑为“亡”之误。“
亡”读若“无”。若作“必”,则
与仲任所立之无鬼论义违矣。人夺其衣物,□其尸
骸,时不能禁,后亦不能报。此尚微贱,未足以言。秦
始皇葬于骊山,二世末,天下盗贼掘其墓,汉
书刘向传,向上疏曰:“秦始皇葬于骊山之阿。其高五
十余丈,周回五里有余。天下苦其役而反之。骊山之作
未成,而周章百万之师至其下矣。项籍燔其宫室营宇。
往者咸见发掘。其后牧儿亡羊,羊入其凿,牧者持火照
求羊,失火,烧其臧椁。”不能出臭、为火,以杀
一人。贵为天子,不能为神,丁、傅妇人,安能为怪?
变神非一,发起殊处,见火闻臭,则谓丁、傅之神,误
矣。
曰:是非卫灵公国且削,则晋平公且病,若国且 旱亡(之)妖也。“若”犹“或”也。 “亡”当作“之”,形近而误。下文云:“曰:是盖襄 子且胜之祥也。”又云:“曰:皆始皇且死之妖也。” 又云:“曰:是高祖初起威胜之祥也。”又云:“曰: 是高祖将起,张良为辅之祥也。”句例并同。盼遂案: “亡”当为“之”,隶形相近而误。此言晋平公且病及 国且旱之妖也。下文“是盖襄子且胜之祥也”,“是始 皇且死之妖”,皆与此同例。师旷曰:“先闻此声 者国削。”二国先闻之矣。
何〔以〕知新声非师延所鼓也?“ 何”下脱“以”字。下文云:“何以知天不实告之也。 ”又云:“何以知简子所见帝非实帝也。”又云:“何 以知非霍太山之神也。”语例并同。曰:师延自投 濮水,形体腐于水中,精气消于泥涂,安能复鼓琴?屈 原自沉于江,赴泊渊自沉而死。屈 原善着文,师延善鼓琴,如师延能鼓琴,则屈原能复书 矣。杨子云吊屈原,汉书雄传:“作书 往往摭离骚文而反之。自□山投诸江流,以吊屈原,名 曰反离骚。”屈原何不报?屈原生时,文无不作, 不能报子云者,死为泥涂,手既朽,无用书也。屈原手 朽无用书,则师延指败无用鼓琴矣。孔子当泗水而葬, 泗水却流,注书虚篇。世谓孔子 神而能却泗水。盼遂案:论衡恒用“而 ”代“能”字。此“能”字,后人旁注“而”,误入正 文者。孔子好教授,犹师延之好鼓琴也,师延能鼓 琴于濮水之中,孔子何为不能教授于泗水之侧乎?旧 本段。
赵简子病,五日不知人。汉书郊
祀志:“病卧五日不寤。”不觉寤,故不知人也。大
夫皆惧,于是召进扁鹊。扁鹊入视病,出,董安于问扁
鹊。扁鹊曰:“血脉治也而怪。孙曰:
史记赵世家作“而何怪”。此脱“何”字。扁鹊谓简子
血脉平治,汝何怪邪?故下引秦缪公之事以告董安于,
言此不能为病,数日即愈,不足异也。脱去“何”字,
不成义矣。晖按:风俗通皇霸篇作“勿怪”。疑此“而
”字为“
勿”字形讹。昔秦缪公尝如此
矣,七日悟。悟之日,告公孙支与子舆曰:‘我之帝所
,甚乐。吾所以久者,适有学也。帝告我晋国且大乱,
五世不安,其复(后)将霸,孙曰史记
“复”作“后”,是也。朱、吴说同。按:史记扁鹊传
、风俗通皇霸篇亦并作“后”。未老而死。霸者之
子,且令而国男女无别。’公孙支书而藏之,于(秦)
箧(
策)于是〔出〕。史记赵世家作“
公孙支书而藏之,秦谶于是出矣。”扁鹊传“谶”作“
策”。风俗通皇霸篇同。钱大昕曰:“谶、策声近。”
按:此文“于箧”当作“秦策”,“于是”下又脱“出
”字。“策”或写作“筴”,再讹作“箧”,后人遂以
“箧”字句绝,妄改“秦”作“于”。宋本、朱校元本
尚作“秦”,则其妄自明人始矣。晋献公之乱,文
公之霸,襄公败秦师于崤而归纵淫,此之所谓。孙
曰:史记作“此子之所闻”,义较长。晖按:扁鹊传亦
作“此子之所闻”。风俗通皇霸篇作“此子所闻”。吴
曰:此文疑误。今主君之病与之同,不出三日病必
间,间必有言也。”居二日半,简子悟,告大夫曰:“
我之帝所,甚乐。与百神游于钧天,靡(广)乐九奏万
舞,孙曰:史记作“广乐”。各书述此
事者,亦多作“广乐”。“靡”、“
广”义并得通。晖按:宋本正作“
广”,则今本误也。不类三代之乐,其声动人心。
有一熊欲授(援)我,孙曰:“授”当
从史记作“援”,形近之误。(崇文局本校改作“援”
。)吴说同。帝命我射之,中熊,熊死。有罴来,
我又射之,中罴,罴死。帝甚喜,赐我二笥,皆有副。
“二”旧作“一”。孙曰:“一”当作
“二”,字之误也。下文“简子问当道者曰:‘帝赐我
二筐皆有副,何也?’”可证。史记亦作“二筐”。晖
按:宋本正作“二筐”,不误。今据正。吾见儿在
帝侧。帝属我一翟犬,曰:‘及而子之长也,以赐之。
’帝告我:‘晋国且襄(衰),“襄”
,程本误同。黄、王、崇文本作“衰”。史正作“衰”
。风俗通作“襄”,亦误。十(七)世而亡,孙
曰:“
襄”当作“衰”,“十”当作“七
”,并字之误也。史记云:“帝告我晋国且世衰,七世
而亡。”正义谓晋定公、出公、哀公、幽公、烈公、孝
公、静公为七世。(崇文局本“襄”改“衰”,“七”
仍误作“十”。)嬴姓将大败周人于范魁之西,史
记扁鹊传正义曰:“嬴,赵氏本姓也。周人谓为卫也。
晋亡之后,赵成三年伐卫,取乡邑七十三,是也。贾逵
曰:‘川阜曰魁也。’”盼遂案:列子汤问有“魁父之
丘”,是“魁”亦丘阜之名。而亦不能有也。今余
将思虞舜之勋,适余将以其胄女孟姚配而十(七)世之
孙。”孙曰:“十”字亦当从史记改作
“七”。索隐:“七代孙,武灵王也。”梁玉绳史记志
疑曰:简子至武灵王十世,史讹作“七”。论衡纪妖篇
作“十世”。吴曰:梁说非也。父子相继为世,兄终弟
及不入世数。如以襄子弟桓子,列侯弟武公并数之,亦
不得言十世孙也。今检史记,简子生襄子,襄子生献侯
,献侯生列侯,列侯生敬侯,敬侯生成侯,成侯生肃侯
,肃侯生武灵王,则武灵王为简子七世孙,甚明。此作
“十世”,形近而误。下文云“自简子后十世至武灵王
”,“十”亦当作“七”,误与此同。董安于受言
而书藏之,以扁鹊言告简子。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。他
日,简子出,有人当道,辟之不去。从者将拘之。史
作“刃之”。当道者曰:“吾欲有谒于主君。”从
者以闻。简子召之,曰:“嘻!吾有所见子游(晰)也
!”孙曰:史记作“子晰”,此“游”
字误。吴曰:索隐曰:“简子见当道者,乃寤曰:嘻,
是故吾前梦所见者,知其名曰子晰也。”史铨曰:“晰
,明也。谓梦中明见子耳。”案:史说近之。“晰”形
近“游”,后又误改为“游”,应据史记改为“晰”。
晖按:孙、吴说是。风俗通字亦作“晰”。“所”,俞
正燮训“地”。当道者曰:“屏左右,愿有谒。”
简子屏人。当道者曰:“日者主君之病,臣在帝侧。”
简子曰:“然。有之。子见我何为?”当道者曰:“帝
令主君射熊与罴皆死。”简子曰:“是何也?”当道者
曰:“晋国且有大难,主君首之。帝令主君灭二卿,夫
罢(熊)罴皆其祖也。”孙曰:当作“
熊罴”。史记云:“夫熊与罴皆其祖也。”(崇文局本
已改作“熊”。)朱说同。简子曰:“帝赐我二笥
,皆有副,何也?”当道者曰:“主君之子,将克二国
于翟,皆子姓也。”正义曰:“谓代及
智氏也。”简子曰:“吾见儿在帝侧,帝属我一翟
犬,曰:‘及而子之长,以赐之。’夫儿何说以赐翟犬
?”史作“何谓”。风俗通同此。钱、
王、崇文本误作“可说”。当道者曰:“儿,主君
之子也;翟犬,代之先也。主君之子,且必有代;及主
君之后嗣,且有革政而胡服,并二国〔于〕翟。”孙
曰:“并二国翟”,文不成义。“翟”上盖脱“于”字
。史记云:“并二国于翟。”正义:“武灵王略中山地
至宁葭,西略胡地至楼烦、榆中是也。”晖按:孙说是
也。风俗通亦有“于”字。简子问其姓而延之以官
。当道者曰:“臣,野人,致帝命。”遂不见。以
上并见史记赵世家。是何谓也?
曰:是皆妖也。其占皆如当道者言所见于帝前之 事。所见当道之人,妖人也。
其后晋二卿范氏、中行氏作乱,简子攻之,中行 昭子、范文子败,出奔齐。吴曰:范氏 、中行氏作乱,事见左氏定十三年传。中行文子,荀寅 ;范昭子,士吉射也。此作“中行昭子、范文子”,上 下互误,应据传正。
始,简子使姑布子卿相诸子,莫吉。至翟妇之子
无恤,以为贵。骨相篇作“翟婢”,与
史记合。简子与语,贤之。简子募诸子曰:“
募”下旧校曰:一本作“乃告”。
按:史文正作“乃告”。“吾藏宝符于常山之上,
先得者赏。”诸子皆上山,无所得。无恤还曰:“已得
符矣!”简子问之。无恤曰:“从常山上临代,代可取
也。”简子以为贤,乃废太子而立之。太
子伯鲁。简子死,无恤代,是为襄子。襄子既立,
诱杀代王而并其地。吕氏春秋长攻篇:
“襄子虑所以取代,乃先善之。代君好色,请以其□妻
之,代君许诺。□已往,所以善代者,乃万故。襄子谒
于代君,而请觞之。先令舞者置兵其羽中,数百人,先
具大金斗,代君至酒酣,反斗而击之,一成,脑涂地。
”史赵世家云:“遂以代封伯鲁子周为代成君。”又
并知氏之地。智伯请赵地,不与,遂率
韩、魏攻赵。襄子使张孟谈私于韩、魏。韩、魏与合谋
,三国反灭知氏,共分其地。后取空同戎。“
取”读“娶”。“
戎”当从史记作“氏”。浅人读“
取”本字,又见上文言并地,则妄改“氏”为“戎”也
。自简子后,十(七)世至武灵王,孙
曰:“十”当作“七”。朱、吴说同。吴庆(广)
入其母(女)姓(娃)羸(
子)孟姚。孙曰:“庆”当作“广
”,“母”当作“女”,(母、女草书形近。)“姓羸
”当作“娃嬴”,并形近之误。“子”字盖涉上文“简
子”而衍。原文当作“吴广入其女娃嬴孟姚。”史记赵
世家云:“王梦见处女鼓琴而歌诗曰:‘美人荧荧兮,
颜若苕之荣。命乎命乎,曾无我嬴。’异日,王饮酒乐
,数言所梦,想见其状。吴广闻之,因夫人而内其女娃
嬴孟姚也。”朱说同。并云:“事又详列女传七。”吴
曰:“广”、“庆”形近,未能定其是非。余与朱、孙
说同。其后,武灵王遂取中山,并胡地。武灵王之
十九年,更为胡服,国人化之。事并见
赵世家。皆如其言,无不然者。盖妖祥见于兆,审
矣,宋、元本无“于”字,“兆”下有
“神”字。朱校同。皆非实事。宋
本“皆”作“虽”,朱校元本同。吉凶之渐,盼
遂案:“吉”上应有“曰”字。若天告之。
何以知天不实告之也?以当道之人在帝侧也。夫
在天帝之侧,皆贵神也,致帝之命,是天使者也。人君
之使,车骑备具,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
“骑”误“马”。天帝之使,单身当道,非其状也
。天官百二十,与地之王者无以异也。地之王者,官属
备具,法象天官,禀取制度。公羊桓八
年传注:“天子置三公、九卿、二十七大夫、八十一元
士,凡百二十官。”疏引春秋说曰:“法(今误“立”
,依浦校改。)三台以为三公,北斗九星为九卿,二十
七大夫内宿部卫之列,(
“内”上当有“为”字。)八十一
纪以为元士。凡百二十官焉。”五经异义曰:(书抄五
十引。)“今尚书夏侯、欧阳说:天子三公,一曰司徒
,二曰司马,三曰司空。九卿、二十七大夫、八十一元
士。凡百二十。在天为星辰,在地为山川。”天地
之官同,则其使者亦宜钧。官同人异者,未可然也。
何以知简子所见帝非实帝也?以梦占知之。楼台 山陵,官位之象也,孙曰:当作“以梦 占之,知楼台山陵,官位之象也。”“之知”二字误倒 。下文云:“以人臣梦占之,知帝赐二笥、翟犬者,非 天帝也。”文例正同。御览三百九十七引正作“以梦占 之,知楼台山陵官位之象也”。晖按:孙说非也。今本 不误。自然篇云:“何以知天无口目也,以地知之。” 句例正同。楼台山陵,为官位之象,占梦家之说耳。若 如孙说,则谓楼台山陵为官位之象,必待梦占而后知之 ,理难通也。下文云:“实楼台山陵非官位也,则知简 子所梦见帝者非天帝也。”正据梦占而推知简子所见帝 非实帝,文义甚明。人梦上楼台,升山陵,辄得官 位。实楼台山陵非官位也,则知简子所梦见帝者非天帝 也。人臣梦见人君,人君必不见,又必不赐。以人臣梦 占之,知帝赐二笥、翟犬者,非天帝也。非天帝,则其 言与百鬼游于钧天,非天也。鲁叔孙穆子梦天压己者, 事见左昭四年传。“者”字无义,疑当 作“若”,属下读。审然,是天下至地也。至地, 则有楼台之抗,不得及己。及己,则楼台宜坏。楼台不 坏,是天不至地。不至地,则不得压己。不得压己,则 压己者,非天也,则天之象也。叔孙穆子所梦压己之天 非天,则知赵简子所游之天非天也。
或曰:“人亦有直梦。孙曰:潜 夫论梦列篇云:“凡梦:有直,有象,有精,有想,有 人,有感,有时,有反,有病,有性。在昔武王,邑姜 方震太叔,梦帝谓己:‘命尔子虞,而与之唐。’及生 ,手掌曰‘虞’,因以为名。成王灭唐,遂以封之。此 谓直应之梦也。”晖案:淮南地形训:“西方有形残之 尸,寝居直梦。”高注:“悟如其梦,故曰直梦。” 〔梦〕见甲,明日则见甲矣;吴曰:“ 见甲”上疑脱一“梦”字。晖按:“梦见甲”与“梦见 君”对文。下文云“直梦者,梦见甲,梦见君,明日见 甲与君。”“梦”字盖涉重文脱。潜夫论梦列篇汪继培 笺引此文,意增“梦”字,是也。梦见君,明日则 见君矣。”曰:然。人有直梦,直梦皆象也,其象直耳 。何以明之?直梦者,梦见甲,梦见君,明日见甲与君 ,此直也。如问甲与君,甲与君则不见也。甲与君不见 ,所梦见甲与君者,象类之也。乃甲与君象类之,则知 简子所见帝者,象类帝也。且人之梦也,占者谓之魂行 。梦见帝,是魂之上天也。上天犹上山也。梦上山,足 登山,手引木,然后能升。升天无所缘,何能得上?天 之去人,以万里数。仲任以为天去人六 万余里。见谈天篇。人之行,日百里,魂与形体俱 ,尚不能疾,况魂独行,安能速乎?使魂行与形体等, 则简子之上下天,宜数岁乃悟。七日辄觉,期何疾也? 夫魂者,精气也,精气之行与云烟等,案云烟之行不能 疾。使魂行若蜚鸟乎?行不能疾。人或梦蜚者,用魂蜚 也,其蜚不能疾于鸟。天地之气,尤疾速者,飘风也。 飘风之发,不能终一日。使魂行若飘风乎?则其速不过 一日之行,亦不能至天。人梦上天,一卧之顷也,其觉 ,或尚在天上,未终下也。若人梦行至雒阳,觉,因从 雒阳悟矣。魂神蜚驰何疾也!疾则必非其状,必非其状 则其上天非实事也,非实事则为妖祥矣。夫当道之人, 简子病,见于帝侧,后见当道象人而言,与相见帝侧之 时无以异也。由此言之,卧梦为阴候,觉为阳占,审矣 。旧本段。孙曰:潜夫论梦列篇云:“ 十者占梦之大略也。(即上条直、象、精、想、人、感 、时、反、病、性十种。)而决吉凶者之类以多反,其 何故哉?岂人觉为阳,人寐为阴,阴阳之务相反故耶? ”
赵襄子既立,知伯益骄,请地韩、魏,韩、魏予
之;请地于赵,赵不予。知伯益怒,齐
曰:“益”字当据史记删。遂率韩、魏攻赵襄子。
襄子惧,乃奔保晋阳。原过从,后,至于(讬)平(王
)驿(泽),孙曰:“至于讬平驿”,
当作“至于王泽”。“讬”即“于”字草书之误而衍者
。(“于”之草书与“托”形近,又改写为“讬”。)
“平驿”与“王泽”,并形近而误。史记赵世家云:“
原过从后,至于王泽。”正义引括地志云:“王泽在绛
州正平县南七里也。”见三人,自带以上可见,自
带以下不可见。予原过竹二节,莫通,曰:“为我以是
遗赵无恤。”既至,以告襄子。襄子齐三日,亲自割(
剖)竹,吴曰:“割”字误,当依史记
作“剖”。晖案:风俗通皇霸篇亦作“剖”。有赤
书曰:“赵无恤!余霍大山〔山〕阳侯,天子(使)。
孙曰:史记作“余霍泰山山阳侯,天使
也。”此文脱一“山”字。(本书重文多脱其一。)“
子”疑当作“使”。梁玉绳曰:史作“
天使”,论衡作“天子”,同误。
当依风俗通卷一作“余霍太山阳侯大吏”。吴曰:当依
史记作“天使”。此作“天子”,风俗通作“大吏”,
并非。上文云:“致天之命,是天使者也。”简子得二
筐,襄子得竹二节,其事相类。且论明云“大山之神”
,则改为“大吏”,又无义矣。梁说非。晖按:孙、吴
说,是也。郡国志注引史记作“余霍大山山阳侯,天吏
也。”“吏”字亦误。指瑞篇云:“吉凶,或言天使之
所为。”水经洞过水注:“原过水西阜上有原过祠,怀
道协灵,受书天使,故水取名。”亦足证此文当作“天
使”。三月丙戌,余将使汝灭知氏,孙
曰:“灭”上当从史记补“反”字。(说见下。)汝
亦祀我百邑,水经汾水注:“观阜,故
百邑也。”余将赐汝林胡之地。”襄子再拜,受神
之命(令)。宋本“命”作“令”,朱
校元本同,是也。史记、风俗通并作“令”。以上见史
赵世家。是何谓也?
曰:是盖襄子且胜之祥也。三国攻晋阳岁余,三 国,知伯并韩、魏也。引汾水灌其城,城不浸者三 板。何休公羊注:“八尺曰板。”襄 子惧,使相张孟谈私于韩、魏,韩、魏与合谋,竟以三 月丙戌之日,大(反)灭知氏,孙曰: “大”字于义无取。史记作“反灭知氏”。“大”盖“ 反”字形近之讹。以此证之,上文亦当有“反”字,明 矣。共分其地。盖妖祥之气,象人之形,称霍大山 之神,犹夏庭之妖象龙,称褒之二君;事 见国语郑语。赵简子之祥象人,称帝之使也。
何以知非霍大山之神也?曰:大山,地之体,地 理志:“河东郡彘县,霍大山在东。”郡国志:“永安 有霍大山。”注:“县东北有霍大山。”水经汾水注: “太岳山,禹贡所谓岳阳,即霍太山。”不当省“霍” 字。犹人有骨节,骨节安得神?如大山有神,宜象 大山之形。何则?人谓鬼者死人之精,其象如生人之形 。今大山广长不与人同,而其精神不异于人。不异于人 ,则鬼之类人。鬼之类人,则妖祥之气也。旧 本段。
秦始皇帝三十六年,荧惑守心,有星坠下,至地
为石。〔民或〕刻其石,“刻其石”句
无主词,当有“民或”二字。本书语增篇、汉书五行志
并有“民或”二字。史作“黔首或刻其石。”曰:
盼遂案:“刻”上脱一“民”字。无“
民”字,则疑于石之自刻也。下文“始皇时,石坠东郡
,民刻之”,是其证。“始皇死而地分。”始皇闻
之,令御史逐问,莫服,尽取石旁家人诛之,因燔其石
。妖(秋),使者从关东夜过华阴平野(舒),“
妖”当作“秋”,属下读。本书“
秋”、“妖”二字屡误。(说见奇
怪篇。)本篇文例,先举史实,后乃论之曰“妖”。此
正引史记秦始皇纪文,不当言其石为妖也。史记云“因
燔销其石。秋,使者从关东”云云,是其证。孙曰:“
野”当作“舒”,形近之讹。史记秦始皇本纪作“使者
从关东夜过华阴平舒道。”正义曰:“括地志云:‘平
舒故城在华州华阴县西北六里。’水经注云:‘渭水又
东经平舒北,城枕渭滨,半破沦水,南面通衢。昔秦之
将亡也,江神返璧于华阴平舒道,即其处也。’”或
有人持璧遮使者曰:“为我遗镐池君。”孙
曰:史记作“滈池君”。集解:“
服虔曰:‘水神也。’张晏曰:‘
武王居镐,镐池君则武王也。武王伐商,故神云始皇荒
淫若纣矣,今亦可伐也。’孟康曰:“长安西南有滈池
。’”索隐:“按:“服虔云‘水神’,是也。江神以
璧遗镐池之神,告始皇之将终也。且秦水德王,故其君
将亡,水神先自相告也。”是张晏、与小司马所据并作
“镐池君”,与论衡合。晖按:五行志亦作“镐池君”
。注引孟康说,亦作“镐”,不作“滈”。郡国志:“
京兆尹,长安,镐在上林苑中。”注:“孟康曰:‘长
安西南有镐池。秦始皇江神反璧曰:为吾遗镐池君。’
古史考曰:‘武王迁镐,长安丰亭镐池也。’”是并作
“镐池君”。今本史记作“滈”,非其旧也。乐资春秋
后传曰:(后汉书襄楷传注、初学记五、御览五一引,
文有出入,今互校正。)“秦始皇使者郑客(五行志、
襄楷传、书钞百六十同。初学记、御览、水经渭水注误
“容”。)将入函谷关,至平舒,见华山有素车白马,
疑为神鬼,孰视。稍近,问郑客曰:‘安之?’答曰:
‘之咸阳。’素车上人曰:‘吾华山使,(后书注作“
君”。)愿讬一牍书致镐池君所。子之咸阳,道过镐池
,见一大梓树,有文石,取以款树,当有应者。’以书
与之。郑客如其言,以石款梓树,见宫阙如王者居。谒
者出受书,入有顷,云:‘今年祖龙死。’”因言
曰:“今(明)年祖龙死。”潜邱札记
二:‘今’为‘明’字之讹。三十六年言祖龙死,果三
十七年始皇崩,其言验。始皇曰:‘山鬼不过知一岁事
。’讥其伎俩,仅知今年。若彼所云明年之事,彼岂能
预知乎?幸其言不验。李白古风诗:‘璧遗镐池君,明
年祖龙死。’乃知唐时见史记本尚无讹。”梁玉绳曰:
“搜神记亦作‘明年’。文选潘岳西征赋注、初学记卷
五引史俱作‘明年’。”晖按:路史后纪三注引史记亦
正作“明年祖龙死”,则宋人所见史记本尚有不误者。
此文作“今年”,盖后人据误本史记妄改。五行志、后
汉书襄楷传作“今年”,盖亦后人改之也。使者问
之,因忽不见,置其璧去。使者奉璧,具以言闻。始皇
帝默然良久,曰:“山鬼不过知一岁事。”乃言曰:“
‘祖龙’者,人之先也。”使御府视璧,乃二十八年行
渡江所沉璧也。明三十七年,梦与海神战,如人状。以
上见史记始皇纪。是何谓也?
曰:皆始皇且死之妖也。始皇梦与海神战,恚怒 入海,候神射大鱼,自琅邪至劳、成山不见。盼 遂案:“劳、成山”,宜依史记改作“荣成山”。或论 自斥劳山、成山,又省去一山字也。至之罘山,还 见巨鱼,“还”字无义。琅邪已是其归 程,不当于之罘言“还”也。“还”涉“罘”字讹衍。 史云:“还过吴,从江乘渡,并海上,北至琅邪。乃令 入海者齎捕巨鱼具,而自以连弩候大鱼出,射之。自琅 邪北至劳成山,弗见。至之罘,见巨鱼,射杀一鱼。” 当从史记删“还”字。射杀一鱼,遂旁海西至平原 津而病,到沙丘而崩。当星坠之时,荧惑为妖,故石旁 家人刻书其石,若或为之,文曰“始皇死”,或教之也 。言若有人教之。“若”字省,见上文 。黄、钱、王、崇文本“教”误“杀”。犹世间童 谣,非童所为,气导之也。
凡妖之发,或象人为鬼,或为人象鬼而使,其实
一也。晋公子重耳失国,乏食于道,从耕者乞饭。耕者
奉块土以赐公子,公子怒。咎犯曰:“此吉祥,天赐土
地也。”事见左僖二十三年传。其
后公子得国复土,如咎犯之言。齐田单保即墨之城,欲
诈燕军,云:“天神下助我。”有一人前曰:“我可以
为神乎?”田单却走再拜事之,竟以神下之言闻于燕军
。燕军信其有神,又见牛若五采之文,遂信畏惧,军破
兵北。田单卒胜,复获侵地。此人象鬼之妖也。史
记田单传:“
田单令城中人食必祭其先祖于庭,
飞鸟悉翔舞城中下食。燕人怪之。田单因宣言曰:‘神
来下教我。’乃令城中人曰:‘当有神人为我师。’有
一卒曰:‘臣可以为师乎?’因反走。田单乃起,引还
,东乡坐,师事之。卒曰:‘臣欺君,诚无能也。’田
单曰:‘子勿言也。’因师之,每出约束,必称神师。
”“神来下教我”,此作“助我”。“可以为师”,此
作“可以为神”。“卒因反走”,此云“田单却走”。
并与史异。此本兵家出奇之策,而谓“人象鬼之妖”,
则穿凿矣。使者过华阴,人持璧遮道,委璧而去,
妖鬼象人之形也。夫沉璧于江,欲求福也。今还璧,示
不受物,福不可得也。璧者象前所沉之璧,其实非也。
何以明之?以鬼象人而见,非实人也。人见鬼象生存之
人,定问生存之人,不与己相见,妖气象类人也。妖气
象人之形,则其所□持之物,非真物矣。“祖龙死”,
谓始皇也。“也”犹“者”也。祖
,人之本;龙,人君之象也。史始皇纪
集解引苏林、应劭说同。服虔云:“龙,人之先象也。
言王亦人之先也。”失之。盼遂案:史记始皇纪集解引
应劭曰:“祖,人之先;龙,君之象。”(此二语盖风
俗通佚文。)即本仲任此说。人、物类,则其言祸
亦放矣。放,谓相似也。旧本段。
汉高皇帝以秦始皇崩之岁,为泗上亭长,送徒至 骊山。因始皇崩而起陵骊山,高祖以亭 长为县送徒也,非谓其时方为亭长也。“泗上”史误作 “泗水”,汉书、前骨相篇作“泗上”。徒多道亡 ,因纵所将徒,将,送也。遂行 不还。被酒,师古曰:“被,加也。被 酒者,为酒所加被。”夜经泽中,“ 经”,史、汉并作“径”,谓小道。索隐曰:“旧音经 。”与此文合。盼遂案:“经”当依史记作“径”,方 与下文“径开”、“化为蛇,当径”二“径”字相应。 径本小道,而用为动词。令一人居前。前者还报曰 :“前有大蛇当道,愿还。”高祖醉曰:“壮士行,何 畏?”乃前,拔剑击斩蛇,蛇遂分两,径开。行数里, 醉因卧。高祖后人至蛇所,钱、黄、王 、崇文本作“从人”,非。史、汉并无“高祖”二字。 吴曰:衍文,当删。有一老妪夜哭之。“ 之”字疑涉下“人”字伪衍。当据史、汉删。人曰 :“妪何为哭?”妪曰:“人杀吾子。”人曰:“妪子 为何见杀?”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作“ 尔子何为见杀”,非也。妪曰:“吾子,白帝子, 化为蛇,当径。今者,赤帝子斩之,故哭。”人以妪为 妖言,史、汉并作“人乃以妪为不诚” 。因欲笞之。妪因忽不见。以上 见史记高祖纪。 〔是〕何谓也?“ 是”字依本篇文例增。
曰:是高祖初起威胜之祥也。何以明之?以妪忽 然不见也。不见,非人,非人则鬼妖矣。夫以妪非人, 则知所斩之蛇非蛇也。云白帝子,何故为蛇夜而当道? 谓蛇白帝子,高祖赤帝子,白帝子为蛇,赤帝子为人。 五帝皆天之神也。苍帝,灵威仰。赤帝 ,赤熛怒。黄帝,含枢纽。白帝,白招拒。黑帝,汁光 纪。子或为蛇,或为人。人与蛇异物,而其为帝同 神,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“神”作“人 ”,误。非天道也。且蛇为白帝子,则妪为白帝后 乎?帝者之后,前后宜备;帝者之子,官属宜盛。今一 蛇死于径,一妪哭于道,云白帝子,非实,明矣。夫非 实则象,象则妖也,妖则所见之物皆非物也,非物则气 也。高祖所杀之蛇非蛇也,则夫郑励公将入郑之时,邑 中之蛇与邑外之蛇斗者非蛇也,厉公将入郑,妖气象蛇 而斗也。事见左庄十四年传。洪范五行 传:“初,郑厉公劫相祭仲而篡兄昭公,立为郑君。后 雍纠之难,厉公出奔,郑人立昭公。既立,内蛇与外蛇 斗郑南门中,内蛇死。是时傅瑕仕于郑,欲纳厉公,故 内蛇死者,昭公将败,厉公将胜之象也。”(后汉书杨 赐传注。)汉书五行志引京房易传曰:“立嗣子疑,厥 妖蛇居国门斗。”仲任以蛇非实,妖气象蛇,与京房、 刘向不同。郑国斗蛇非蛇,则知夏庭二龙为龙象, 夏二龙,见郑语及周本纪。五行志曰: “刘向以为夏后季世,周之幽、厉,皆悖乱逆天,故有 龙鼋之怪,近龙蛇孽也。”“为”,宋本作“之”,下 文“为”作“非”,朱校元本同。为龙象,则知郑 子产之时龙战非龙也。龙斗于郑时门之 外洧渊,见左昭十九年传。五行志:“刘向以为近龙孽 也。郑以小国,摄乎晋、楚之间,重以彊吴,郑当其冲 ,不能修德,将斗三国以自危亡。是时子产任政,内惠 于民,外善辞令,以交三国,郑卒亡患,能以德洧变之 效也。京房易传曰:‘众心不安,厥妖龙斗。’”天 道难知,使非,妖也;使是,亦妖也。旧 本段。
留侯张良椎秦始皇,误中副军。始皇大怒,索求
张良。张良变姓名,亡匿下邳。常(尝)闲从容步游下
邳泗(汜)上,吴曰:“常”,当据史
、汉作“尝”,形声相近而误也。孙曰:史记、汉书“
泗”并作“圯”。此“泗”当作“汜”。(下文同。)
文颖曰:“汜水上桥也。”(史记索隐引作“汜水”,
汉书注作“沂水”。)应劭曰:“汜水之上也。”(此
从汉书注。史记索隐引作“圯水”,非。)张佖曰:“
从水,乃诗云‘江有汜’,及今有汜水县,字音详里反
。据许慎说文云:‘东楚谓桥为圯。’在土部。本从土
,传写盖误从‘水’。合从土,作颐音。与下文‘直堕
其履汜下’,并作‘圯’字校定。”刘攽曰:“予谓若
本实作‘圯’,则应劭无缘解作‘汜上’。疑‘汜’亦
自为颐音,而释为桥也。譬如‘赡辞’作‘澹辞’矣。
然则‘汜’字从‘水’,亦未为误。而校定亦未宜从‘
土’也。”宋祁曰:“旧本‘汜’从‘水’,张佖改作
‘土’,谓从‘水’者,是‘江有汜’之‘汜’,音详
里反。余谓佖说非也。近胡旦作圯桥赞,字从‘水’。
旦,硕儒也,予尝问之。旦曰:‘汜’音‘颐’,何所
疑惮!说文从‘圯’,盖本字。原后人从‘水’,未容
无义。佖改从‘土’,奈应注为‘汜水’之‘汜’,又
何以辨应之误耶?用此,尤见张佖之率尔。”按:刘、
胡、宋三家说是也。史记、汉书原文疑皆作“
汜”,不作“圯”也。今作“圯”
者,后人所改也。宋祁见旧本汉书皆从“水”,已为一
证。史记索隐云:“姚察见史记本有作‘土’旁者。”
可知从“水”者多,从“土”者少,故姚氏云云,此二
证也。论衡引史,多本史记,此作“泗”者,实“汜”
字之讹。仲任所据从“水”无疑。果使史记作“圯”,
从“土”,无缘误作“泗”也。吴曰:“泗上”,今本
史、汉并作“圯上”。王念孙曰:“字当作‘汜’,作
‘圯’者,乃张佖所改。”此作“泗”者,“汜”字形
近之误。若本作“圯”,即不得误作“泗”矣。足与王
说相证。有一老父,衣褐至良所,直堕其履泗(汜
)下,王念孙曰:“直之言特也。谓特
堕其履于桥下。”盼遂案:“直”读为“特”,谓故意
为之。顾谓张良:“孺子下取履!”良愕然,欲驱
之,以其老,为彊忍下取履,因跪进履。父以足受履,
笑去。良大惊。父去里所,“所”读“
许”。复还曰:“孺子可教矣!后五日平明,与我
期此。”良怪之,因跪曰:“诺。”吴
曰:汲古阁本汉书曰:“良因怪之,跪曰诺。”刘攽曰
:“‘怪’字合在‘因’字上。”宋祁曰:“浙本‘怪
’字下有‘之’字。”周寿昌曰:“古书自有此句法,
刘刊非也。”案:刘、宋校正与论衡相应,疑史记古本
如是,周说似误。五日平明,良往。父已先在,怒
曰:“与老人期,后,何也?去!后五日早会。”今
本史记“去”下衍“曰”字。汉书同此。下同。五
日鸡鸣复往。父又已先在,复怒曰:“后,何也?去!
后五日复早来。”五日,良夜未半往。有顷,父来,喜
曰:“当如是矣!”出一篇书,曰:“读是则为帝者师
。后汉书臧宫传,光武诏报臧宫、马武
”引黄石公记曰:“柔能制刚,弱能制彊。”注云:“
即张良于下邳圯上所见老父出一编书者。”文选运命论
注引黄石公记序曰:“黄石者,神人也。有上略,中略
,下略。”河图曰:“黄石公谓张良曰:读此为刘帝师
。”初学记职官部御史大夫下引有黄石公阴谋秘法。四
库全书总目兵家类,素书一卷,宋张商英以为即圯上老
人所授者。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以为采摭诸书而成者。唐
李靖曰:张良所学,六韬、三略也。隋志兵家有三略三
卷。馆阁书目亦疑为后人依讬。晖按:史公明言“视其
书乃太公兵法。”又云:“老父与太公书。”则所授者
,太公书,黄石公自无书也。则光武所引黄石公记,亦
好事者为之。后十三年,子见我济北,谷成山下黄
石即我也。”孙曰:“后十三年”句有
脱文。下文云:“良居下邳,任侠。(史记、汉书“任
”上并有“为”字。)十年,陈涉等起,沛公略地下邳
,良从,遂为师将,封为留侯。后十三年,后(
当作“从”。)高祖过济北界,得
谷成山下黄石,取而葆祠之。”仲任择述此二节,乃征
验老父之语,十年为师,十三年见黄石。语意层次分别
清晰。若此文但云十三年见黄石事,则下文后十年数语
无所属矣。且此文本于史记留侯世家,史记作“后十年
兴,十三年孺子见我济北,谷城山下黄石即我矣。”(
汉书“矣”作“已”,余并同。)论衡“后”下殆脱三
字欤?盼遂案:孙氏语意不明。所谓“后下脱三字”,
乃“后下”脱“十年兴”三个字也。遂去,无他言
,弗复见。旦日视其书,乃太公兵法也。孔
安国秘记:(抱朴子至理篇引。)“
良得黄石公不死之法,不但兵法而
已。”良因异之,习读之。以上
并见史记留侯世家。是何谓也?
曰:是高祖将起,张良为辅之祥也。良居下邳,
任侠。〔后〕十年陈涉等起,吴曰:“
十年”上,当据史、汉补“后”字,今本脱。沛公
略地下邳,良从,遂为师将,拜良为厩
将。封为留侯。后十三年,从高祖盼
遂案:“后高祖”,史记作“从高祖”,是也。宜据改
。过济北界,得谷成山下黄石,“
从”,旧误“后”,从宋本、钱、王、黄、崇文本正。
吴曰:史、汉并作“果得谷城山下黄石”。此作“
界”,疑形近而误。取而葆祠
之。及留侯死,并葬黄石。史记“石”
下有“冢”字。王念孙云:“误衍。”此足证成王说。
盖吉凶之象,神矣;天地之化,巧矣。使老父象黄
石,黄石象老父,何其神邪!“
邪”犹“也”也。
问曰:“黄石审老父,老父审黄石耶?”曰:〔
黄〕石不能为老父,老父不能为黄石。“
曰”下脱“黄”字,程本同。今依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
增。妖祥之气,见故验也。“故
”疑“吉”字之误。“吉”坏为“古”,写者妄作“故
”。吉验篇:“吉验见于地,或以人物,或以祯祥,或
以光气。”下文“皆妖祥之气,吉凶之端也。”并其证
。何以明之?晋平公之时,石言魏榆。水
经洞过水注,服虔曰:“
魏,晋邑。榆,州里名。”元和郡
志:“太原郡榆次,汉旧县,春秋时,晋魏榆地。史记
秦庄襄王二年,使蒙骜攻赵魏榆。(洪亮吉曰:“今本
史记作‘榆次’,或因注文而误”。)春秋大事表七之
三:“
今山西太原府榆次县西北有榆次故
城。”平公问于师旷曰:“石何故言?”对曰:“
石不能言,或凭依也。“或凭依也”,
疑当作“神或凭也”。左昭八年传作“或冯焉”。杜注
:“谓有精神冯依石而言。”明左传本有“神”字,而
今本脱之。日库本正作“神或冯焉”,汉书五行志同。
说苑辨物篇作“有神凭焉”。臧琳经义杂记、李赓芸炳
烛编谓左传脱“神”字,是也。阮元谓汉志有“神”字
,为后人依杜注增,失之。此文即后人习于左传误本而
妄删“神”字。“依”字为“冯”字旁注误入正文。不
然,民听偏(滥)也。”“偏”,宋本
作“滥”,正与左传同。杜曰:“滥,失也。”夫
石不能人言,则亦不能人形矣。石言,与始皇时石坠东
郡,“东”旧误“车”。各本同。今从
元本、朱校元本、崇文本正。盼遂案:“车郡”当是“
东郡”之讹。民刻之,无异也。刻为文,言为辞,
辞之与文,一实也。民刻文,气发言,民之与气,一性
也。夫石不能自刻,则亦不能言;不能言,则亦不能为
人矣。
太公兵法,气象之也。何以知非实也?以老父非
人,知书亦非太公之书也。气象生人之形,则亦能象太
公之书。问曰:“气无刀笔,何以为文?”曰:鲁惠公
夫人仲子,生而有文在其掌,曰“为鲁夫人”。注
雷虚篇。晋唐叔虞文在其手,曰“虞”。鲁成季友
文在其手,曰“友”。注自然篇。盼遂
案:掌文成书,世人恒疑其不经。然两周之时,书体概
用古文,“为鲁夫人”四字,当于掌上作●●●●。“
为”古文作●,见说文解字“为”
字重文。“鲁”作●,见说文于部“旅”之古文,从“
止”从“从”,云古文以为鲁、卫之鲁。则“为鲁夫人
”四字,在古文回曲,极象掌螺,在隶楷则不肖矣。至
若“虞”之古文作●,见左传隐公元年正义所引石经古
文。“友”之古文作●作●,篆文作●,见说文解字又
部“友”字说解。皆可用掌文说也。三文之书,性
自然;老父之书,气自成也。性自然,气自成,与夫童
谣口自言,无以异也。当童之谣也,不知所受,口自言
之。口自言,文自成,或为之也。外若
有为之者。推此以省太公钓得巨鱼,刳鱼得书,云
“吕尚封齐”,说苑:“吕望年七十,
钓于渭渚,三日三夜,鱼无食者。与农人言,农人者,
古之老贤人也,谓望曰:‘子将复钓,必细其纶,芳其
饵,徐徐而投之,无令鱼骇。’望如其言。初下得鲋,
次得鲤,刳腹得书,书文曰:‘吕望封于齐。’”(今
本佚,见史记齐世家正义、类聚六六。)尚书中候雒师
谋曰:“吕尚钓其崖,王下拜曰:‘望公七年矣,乃今
见光景于斯。’尚立变名,曰:“
望钓于渭滨,鱼腹得玉璜,刻曰:
‘姬受命,吕佐旌,(注:旌,理也。)德合昌,来提
撰,尔雒铃,报在齐。’”此文盖本说苑。及武王
得白鱼,喉下文曰“以予发”,尚书中
候合符后曰:“太子发即位称王,渡于盟津,中流受文
命,待天谋,白鱼跃入王舟。王取鱼,长三尺,赤文,
有字,题之目下:‘授右。’注云:‘右,助也。天告
以伐纣之意,是其助。’”(周颂思文疏、御览八四引
。)思文疏云:“‘授右’之下,犹有一百二十余字,
乃云王维退写成以二十字,鱼文消,盖其鳞甲之上有此
字,非目下所能容。”此云“喉下”,与中候异。“以
予发”,与中候“授右”义同。盖不虚矣。因此复
原河图、洛书言兴衰存亡、帝王际会,审有其文矣。皆
妖祥之气,吉凶之端也。
凡人不病则不畏惧。故得病寝衽,畏惧鬼至。畏
惧则存想,存想则目虚见。何以效之?传曰:“伯乐学
相马,顾玩所见,无非马者。宋之庖丁学解牛,三年不
见生牛,所见皆死牛也。”“生牛”,
朱校元本作“全牛”。按:今本作“生牛”不误。元本
作“全牛”,盖据庄子养生主篇妄改也。吕氏春秋精通
篇云:“伯乐学相马,所见无非马者,诚乎马也。宋之
庖丁好解牛,所见无非死牛者。三年而不见生牛,用刀
十九年,刃若新●研,顺其理,诚乎牛也。”即此文所
本,正作“生牛”。“生牛”与“死牛”相对成义。若
作“全”,失之矣。刘先生庄子补正以今本庄子作“全
”为“生”字之误。是也。庄子释文:“庖人,丁其名
也。”淮南齐俗训注:“庖丁,齐屠伯也。”此据吕览
云“宋人”。二者用精至矣,思念存想,自见异物
也。朱校元本作“虚见其物也”。疑是
。上文“存想则目虚见”。精诚所加,所见无非马,所
见皆生牛,不得言“见异物”也。盼遂案:“自”当为
“目”字,形相近之误。下文“泄于目,目见其形”,
即承此文。人病见鬼,犹伯乐之见马,庖丁之见牛
也。伯乐、庖丁所见非马与牛,则亦知夫病者所见非鬼
也。病者困剧身体痛,则谓鬼持箠杖驱击之,若见鬼把
椎锁绳纆立守其旁,“若”犹“或”也
。病痛恐惧,妄见之也。初疾畏惊,宋
本作“惧”。见鬼之来;疾困恐死,见鬼之怒;身
自疾痛,见鬼之击,皆存想虚致,未必有其实也。夫精
念存想,或泄于目,或泄于口,或泄于耳。泄于目,目
见其形;泄于耳,耳闻其声;泄于口,口言其事。昼日
则鬼见,暮卧则梦闻。“日”,疑是“
觉”之坏字。“昼觉”、“暮卧”
对文。下文“觉见卧闻,俱用精神”,即承此为文。独
卧空室之中,若有所畏惧,则梦见夫人据案其身(哭)
矣。盼遂案:“夫”本当是“妖”,缘
脱“女”旁,径误为“
夫”。 〔夫〕觉见卧闻,俱用
精神;吴曰:“夫人”字疑误。“哭”
字无义,疑当作“猒”,形近而误。“猒”即“厌”也
。西山经云:“服之使人不厌。”郭注:“不梦也。”
玄应一切经音义引苍颉篇云:“伏合人心曰厌。”说文
新附作“魇”,则俗字也。梦厌者,如有物据案其身。
晋侯梦楚子伏己而盬其脑;穆子梦天厌己,弗胜,皆其
类也。晖按:宋本“夫人”作“丈夫”,朱校元本作“
大夫”。按:文作“丈夫”、“大夫”,义并未安。又
宋本无“哭”字,“矣”下有“夫”字。(朱校元本“
矣”作“夫”。)则今本“哭”字衍,“
矣”下挩“夫”字,当据宋本正。
吴说“哭”字无义,是也。若作“
厌”,则与“据案”义复矣。畏
惧、存想,同一实也。旧本段。
一曰:人之见鬼,目光(与)卧乱也。“ 与”字涉上下文“觉”字讹衍。此言人卧时,目光乱, 则见鬼。下文云:“夜则欲卧,卧而目光反,反而精神 见人物之象矣。”又云:“目虽不卧,光已乱于卧也, 故亦见人物象。”即此义。今着一“与”字,则义不通 。人之昼也,气倦精尽,夜则欲卧,卧而目光反, 反而精神见人物之象矣。人病亦气倦精尽,目虽不卧, 光已乱于卧也,故亦见人物象。病者之见也,若卧若否 ,“若”犹“或”也。与梦相似 。当其见也,其人不自知觉与梦,故其见物不能知其鬼 与人,上“不”字旧作“能”。元本作 “不”,朱校同。孙曰:“其人能自知觉与梦”句,与 下句文意不相应。元本“能”作“不”,是也。言人气 倦精尽之时,所见物象,如在卧梦之中,当其见时,不 自知其觉也梦也,故亦不能辨其为鬼与人也。若作“能 ”,不可解矣。今据正。精尽气倦之效也。何以验 之?以狂者见鬼也。狂痴独语,不与善人相得者,病困 精乱也。孙曰:“相得”犹“相中”也 。汉人谓相同相合,或谓之相中,或谓之相得。不相同 ,不相合,或谓之不相中,或谓之不相得。相得即相中 者,古音读“中”如“得”也。史记绛侯世家:“孝文 帝十一年卒,谥为武侯。子胜之代侯。六岁,尚公主, 不相中。”汉书亦作“不相中”。如□曰:“犹言不相 合当也。”春秋繁露四时之副篇云:“以此言道之,亦 宜以类相应,犹其形也,以数相中也。”相中犹言相合 也。此谓狂痴之人,不与无病之人相同者,困于病而精 神乱也。夫病且死之时,亦与狂等。卧、病及狂, 三者皆精衰倦,吴曰:“精”下疑脱“ 气”字。上文“精尽气倦”之语凡三见。目光反照 ,故皆独见人物之象焉。旧本段。
一曰:鬼者,人所(见)得病之气也。“
见”字无义,涉“得”字讹衍。左僖二十八年传:“我
得天,楚伏其罪。”说苑权谋篇“得”作“见”。隶书
“得”、“见”形近。祸虚篇:“以得见封邑者,何也
。”“见”字亦为衍文,正其比。此言鬼即人所得病之
气也。下文云:“得病山林之中,其见鬼则见山林之精
。人或病越地者,病见越人坐其侧。”即此义。气
不和者中人,中人为鬼,其气象人形而见。故病笃者气
盛,气盛则象人而至,至则病者见其象矣。假令得病山
林之中,其见鬼则见山林之精。人或病越地者,病见越
人坐其侧。盼遂案:下“病”字为“则
”之误,“则”上又当有“其见鬼”三字,因冒上文而
省尔。上文云:“假令得病山林之中,其见鬼则见山林
之精。”故此文云:“人或病越地者,其见鬼则见越人
坐其侧。”与之相俪也。由此言之,灌夫、窦婴之
徒,或时气之形象也。注死伪篇。凡
天地之间,气皆纯(统)于天,“纯”
当作“统”,形之讹也。变动篇曰:“人物吉凶,统于
天也。”又云:“寒温之气,系于天地,统于阴阳。”
统、系义同。盼遂案:“纯”字当是“统”字之误。变
动篇曰:“人物吉凶,统于天也。”即其证。下句“气
和者养生,不和者伤害”,夫气有和有不和,则非纯矣
。天文垂象于上,其气降而生物。气和者养生,不
和者伤害。本有象于天,则其降下,有形于地矣。故鬼
之见也,象气为之也。众星之体,为人与鸟兽,注
命义篇。盼遂案:“星”字疑当是“气”字之讹。本章
专就气能病人为言,开端即言“气不和者中人,中人为
鬼,其气象人形而见。”此正回照其语,不宜于此忽插
入星体。故其病人,则见(为)人与鸟兽之形。“
见”,宋本作“为”,朱校元本同
,是也。此据天地之气为言,非谓鬼病人,则见其形如
人、如鸟兽。仲任意:天施气而众星布精,天所施气而
众星之气在其中矣。(命义篇语。)气和者养生,故人
与鸟兽禀其气而成形;不和者伤害,故其害人,则为人
与鸟兽之形。校者未审其义,改“为”作“见”,妄谬
甚矣。旧本段。盼遂案:“见”读为“现”。或改作“
为”,非也。
一曰:鬼者,老物精也。钱、黄 、王、崇文本“物”下有“之”字。下文“物”上无“ 夫”字。说文:“●,老物精也。从‘鬼’、‘彡’, ‘彡’,鬼毛。或从‘未’,作‘魅’。”周礼:凡以 神仕者,“以夏日至地□物●”。郑注:“百物之神曰 ●。”疏引左文十八年传服虔注:“魅,怪物。”广雅 释天云:“物神谓之●。”章太炎文始二曰:“说文: ‘由,鬼头也,象形。’唐韵作敷勿切,声与‘●’近 。●,老精物也。论衡云:‘鬼者,老物之精。’寻老 物之精,即●也。”按:下文仲任以魅为龙类,与诸说 不同。夫物之老者,其精为人;抱 朴子登涉篇:“万物之老者,其精能假讬人形,以眩感 人目,而常试人。”亦有未老,性能变化,象人之 形。人之受气,有与物同精者,则其物与之交。及病, 精气衰劣也,则来犯陵之矣。何以效之?成事:俗间与 物交者,见鬼之来也。夫病者所见之鬼,与彼病物何以 异?“病物”疑误。人病见鬼来 ,象其墓中死人来迎呼之者,宅中之六畜也。及见他鬼 ,非是所素知者,他家若草野之中物为之也。“ 若”犹“或”也。旧本段。
一曰:鬼者,本生于人。时不成人,变化而去。
天地之性,本有此化,非道术之家所能论辩。与人相触
犯者病,病人命当死,死者不离人。何以明之?礼曰:
礼,礼纬也。御览礼仪部九、路史余论
并引礼纬,有此文。“颛顼氏有三子,生而亡去为
疫鬼: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“亡”作“
死”,非。独断、汉旧仪、(续礼仪志注。)礼纬(
路史余论三引。)并作“亡”。一
居江水,是为虐鬼;文选东京赋注引汉
旧仪作“疟鬼”。路史引礼纬同。独断作“瘟鬼”。刘
昭注礼仪志、通志礼略三并作“虎”,盖字误。一
居若水,是为魍魉鬼;文选注、汉志注
、通志“鬼”上有“蜮”字。鲁语韦注:“□□,山精
,好效人声,而迷惑人也。”左宣三年传杜注“□□,
水神。”韦、杜说异。说文云:“●□,山川之精物也
。”兼言山川,则备其义矣。说文引淮南王说:“●□,
如三岁小儿,赤目长耳,美发。”●□正字。魍魉俗字
。一居人宫室区隅沤库,善惊人小儿。”先
孙曰:“库”,续汉书礼仪志刘注引汉旧仪作“庾”。
晖按:解除篇云:“居区隅之间。”独断、文选注、路
史余论并无“沤库”三字。刘昭注“库”作“庾”,义
亦难明。疑并涉“区”字伪衍。“善惊人小儿”,独断
、汉志注、路史余论、通志同。文选注云:“善惊人,
为小鬼。”搜神记云:“善惊人小儿,为小鬼。”说文
:“鬾,小儿鬼也。”疑此文挩“是为小儿鬼”五字。
前颛顼之世,生子必多,若颛顼之鬼神以百数也。
诸鬼神有形体法,能立树与人相见者,皆生于善人,得
善人之气,故能似类善人之形,能与善人相害。阴阳浮
游之类,若云烟之气,不能为也。论死
篇引或曰:“鬼神,阴阳之名也。”又云:“
荒忽不见,故谓之鬼神。鬼神,荒
忽不见之名也。”即此谓“阴阳浮游之类”。此据礼纬
,谓鬼本生于人,有形体法相,非所谓阴阳之名,荒忽
不见者。旧本段。
一曰:鬼者,甲乙之神也。甲乙者,天之别气也 ,“别”下旧校曰:一本作“刚”。晖 按:“别”一作“●”,与“刚”形近,故一本作“刚 ”。其形象人。人病且死,甲乙之神至矣。假令甲 乙之日病,则死见庚辛之神矣。何则?甲乙鬼,庚辛报 甲乙,故病人且死,杀鬼之至者,庚辛之神也。何以效 之?以甲乙日病者,其死生之期,常在庚辛之日。天 官书:“日庚辛,主杀。”郑希诚观星要诀:“甲乙日 干,庚辛月时夹,虽未死,见庚辛必死。”郎锳曰:“ 王论未知何从生。盖五行相克之理,如木日鬼,金为之 杀;金日鬼,火为之杀。死者七七之说,亦是此理。” 此非论者所以为实也。盼遂案: 此“论者”,仲任自称也。天道难知,鬼神闇昧, 故具载列,令世察之也。旧本段。
一曰:鬼者,物也,与人无异。天地之间,有鬼
之物,常在四边之外,时往来中国,与人杂则,“
则”读作“厕”。盼遂案:“则”为“厕”字形误。杂
厕连言。急就章“分别部居不杂厕”,其例也。凶
恶之类也,故人病且死者乃见之。天地生物也,有人如
鸟兽,“如”犹“与”也。盼遂案:“
如”犹“及”也,“与”也。王引之经传释词举例甚详
。下句“似人”之“人”,承此“人”字言,“象鸟兽
”,承此“鸟兽”字言,显为二事。又上文累见人与鸟
兽之句,明此处之“如”非动词,乃连接词矣。及
其生凶物,亦有似人象鸟兽者。故凶祸之家,或见蜚尸
,或见走凶,解除篇云:“飞尸流凶。
”潜夫论巫列篇有“飞尸神”。或见人形,三者皆
鬼也。或谓之鬼,或谓之凶,或谓之魅,或谓之魑,说
文:“离,山神,兽形。”左文十八年传:“投诸四裔
,以御螭魅。”贾、服注:(周礼“凡以神仕者”疏。
)“螭,山神,兽形。或曰如虎而啖虎。魅,怪物。或
曰人面兽身而四足,好惑人,山林异气所生,为人害者
。”按:“离”本字,“
螭”借字,“魑”俗字。下文以魑
为龙类,与服、许异,则当作“螭”。皆生存实有
,非虚无象类之也。何以明之?成事:俗间家人且凶,
见流光集其室,或见其形若鸟之状,时流人堂室,家
人,谓庶人也。三国志魏管辂传:“清河王经去官还家
,辂与相见。经曰:‘近有一怪,大不喜之,欲烦作卦
。’卦成,辂曰:‘爻吉,不为怪也。君夜在堂户前,
有一流光,如燕爵者,入居怀中,殷殷有声,内神不安
,解衣仿徉,招呼妇人,觅索余光。’经大笑曰:‘实
如君言。’辂曰:‘吉,迁官之征也。其应行至。’顷
之,经为江夏太守。”盼遂案:“人”当为“入”,字
之误也。上文“家人且凶,见流光集其室”,“入”与
“集”正同例也。察其不谓若鸟兽矣。此
文难通。“不”疑当作“形”。“形”坏为“□”,“
不”一作“●”,形近而误。“察其形谓若鸟兽矣”,
承上文“或见其形若鸟兽之状”,又冒下文“夫物有形
则能食”。夫物有形则能食,能食则便利。便
利,谓动作巧便。盼遂案:“便利”谓拉屎撒尿也。汉
书韦贤传:“狂卧便利,妄笑语昏乱。”师古注:“便
利,大小便也。”黄晖说为“动作巧便”,失之。便
利有验,则形体有实矣。左氏春秋曰:“投之四裔,以
御魑魅。”文十八年传。山海经
曰:“北方有鬼国。”海内北经曰:“
鬼国在贰负之尸北,为物人面一目。”说螭者谓之
龙物也,“魑魅”,今本左传作“螭魅
”。此文以螭为龙物,则字亦当作“螭”。作“魑”,
乃俗写之误。服虔、贾逵注,并云:“螭,山神,兽形
。”(周礼疏。)杜注因之。山神之字,则当作“离”
,盖贾、服所据本与仲任不同,故其说异也。说文禸部
:“离,山神也,兽形。”虫部曰:“螭,若龙而黄,
北方谓之地蝼。或云无角曰螭。”司马相如上林赋:“
蛟龙赤螭。”文颍曰:“龙子为螭。”张揖曰:“赤螭
,雌龙也。”广雅释鱼:“有角曰●龙,无角曰●龙。
”“螭”与“●”同。王念孙曰:“有角者雄,无角者
雌也。”后汉书张衡传注:“
无角曰螭龙。”是李贤、张揖说同
。许慎云:“龙而黄。”疑非确诂。吕氏春秋举难篇高
注:“螭,龙之别也。”楚辞远游王注:“螭,龙类也
,水中神物。”并不别以色。而魅与龙相连,魅则
龙之类矣。与贾、服、许说亦异。注见
前。又(夫)言“国”,人物之党也。“
又”当作“夫”,形讹。(本书“
夫”、“又”多误。变动篇云:“
夫城老墙朽,犹有崩坏。”定贤篇
云:“夫鸡可以奸声感。”“夫”今并误“又”。)“
说螭者”云云,释左传;此文释山海经“鬼国”也。若
作“又言”,则“山海经曰”以下,并山海经文,失之
远矣。祀义篇引易,下解云“夫言东邻不若西邻”云云
;定贤篇引檀弓,下解云“夫酷,苛暴之党也”,并与
此文例同。山海经又曰:“沧海之中,有度朔之山
,乱龙篇:“沧海”作“东海”。按:
史记五帝纪集解、后汉书礼仪志注、通志礼略三引山海
经并作“东海”。文选东京赋旧注、国策齐策三高注、
齐民要术十引汉旧仪同。则作“东海”者是。戴埴鼠璞
引山海经作“沧海”,乃转引此文也。上有大桃木
,其屈蟠三千里,其枝间东北曰鬼门,孙
曰:意林、御览二引论衡有“天门西北,地户东南”之
语,而今本脱之。考古有天门、地户、鬼门、人门之说
。周礼大司徒疏引河图括地象曰:“天不足西北,地不
足东南,西北为天门,东南为地户,天门无上,地户无
下。”易干凿度曰:“干为天门,巽为地户。”后汉书
郎顗传,诗汜历枢曰:“神在天门,言神在戌亥。”宋
均注曰:“神,阳气,君象也。天门,戌亥之间,干所
据者。”吴越春秋句践归国外传曰:“西北立龙飞翼之
楼,以象天门;东南伏漏石窦,以象地户。”隋书王劭
传:“时有人于黄凤泉浴,得二白石,颇有文理。遂附
致其文以为字,而上奏曰:其大玉有‘天门地户人门鬼
门闭’九字。”萧吉传:“艮地鬼门,西南人门。黄帝
宅经(此乃六朝以后伪撰之书。)云:干位曰天门,巽
位曰地户,坤位曰人门,艮位曰鬼门。”是古以西北为
天门,东南为地户,西南为人门,东北为鬼门。山海经
已有东北曰鬼门之语,则其说不自纬书始矣。晖按:孙
氏所引诸说,并非此文鬼门之义也。说见下。万鬼
所出入也。上有二神人,一曰神荼,一曰郁垒,主阅领
万鬼。恶害之鬼,执以苇索,而以食虎。于是黄帝乃作
礼以时驱之,路史后纪五注引庄子云:
“游岛问于雄黄曰:逐疫出魅,击鼓噪呼,何也?曰:
黔首多疾,黄帝氏立巫咸,使之沐浴斋戒,以通九窍,
鸣鼓振铎,以动其心,劳其形,趍步以发阴阳之气,饮
酒茹葱,以通五藏,击鼓噪呼,逐疫出魅,黔首不知,
以为魅祟耳。”立大桃人,门户画神荼、郁垒与虎
,悬苇索以御。”路史余论三引“御”
下有“鬼”字。疑今本脱。孙曰:今本山海经脱此文。
裴骃史记集解、刘昭续礼仪志注并引之,字句颇有异同
,因备录焉。史记五帝纪集解云,骃案:海外经曰:“
东海中有山焉,名度索。上有大桃树,屈蟠三千里。东
北有门,名曰鬼门,万鬼所聚也。天帝使神人守之,一
名神荼,一名郁垒,主阅领万鬼。若害人之鬼,以苇索
缚之,射以桃弧,投虎食也。”刘昭续礼仪志注云:“
山海经曰:东海中有度朔山,上有大桃树,蟠屈三千里
,其卑枝门曰东北鬼门,(按此句有误。)万鬼出入也
。上有二神人,一曰神荼,一曰郁儡,主阅领众鬼之恶
害人者。执以苇索,而用食虎。于是黄帝法而象之,驱
除毕,因立桃梗于门。户上画郁儡持苇索,以御凶鬼。
画虎于门,当食鬼也。”晖按:裴骃引作“度索山”,
非。独断、风俗通祀典篇、国策齐策高注、文选东京赋
旧注、齐民要术十引汉旧仪并作“度朔山。”刘昭引作
“其卑枝门曰东北鬼门”,上“门”字当作“间”,“
曰”字当在“鬼”字上。独断曰:“卑枝东北有鬼门。
”高诱曰:“其卑枝间东北曰鬼门。”则此“
鬼门”谓桃木枝叶之东北,缘万鬼
由此枝叶下往来,故曰鬼门。似与孙说天门、地户、人
门、鬼门之说异义。凶魅盼遂案
:黄氏以“凶魅”属下句,谓“御”字下脱一“鬼”字
,非也。“有形”即承“凶魅”言,与下文“空虚”相
对。有形,故执以食虎。案可食之物,无空虚者。
其物也,性与人殊,时见时匿,与龙不常见,无以异也
。以上六说,非仲任之旨。旧本段。
一曰:人且吉凶,妖祥先见。人之且死,见百怪 ,鬼在百怪之中。故妖怪之动,象人之形,或象人之声 为应,故其妖动不离人形。天地之间,妖怪非一,言有 妖,声有妖,文有妖。或妖气象人之形,或人含气为妖 。象人之形,诸所见鬼是也;人含气为妖,巫之类是也 。盼遂案:“象”人上当有“妖气”二 字,今脱。下句“人含气为妖,巫之类是也”,全牒上 文。此其如台而独阙也。是以实巫之辞,无所因据 ,实,审也。其吉凶自从口出, 若童之谣矣。童谣口自言,巫辞意自出。口自言,意自 出,则其为人,与声气自立,音声自发,同一实也。世 称纣之时,夜郊鬼哭,帝王世纪曰:“ 帝纣六月大风雨,飘牛马,或鬼哭,或山鸣。”(御览 八三。)及仓颉作书,鬼夜哭。注 感虚篇。气能象人声而哭,则亦能象人形而见,则 人以为鬼矣。
鬼之见也,人之妖也。天地之间,祸福之至,皆
有兆象,有渐不卒然,有象不猥来。天地之道,人将亡
,凶亦出;国将亡,妖亦见。犹人且吉,吉祥至;国且
昌,昌瑞到矣。故夫瑞应妖祥,其实一也。而世独谓鬼
者不在妖祥之中,谓鬼犹神而能害人,不通妖祥之道,
不睹物气之变也。国将亡,妖见,其亡非妖也。人将死
,鬼来,其死非鬼也。亡国者,兵也;杀人者,病也。
“杀人”,朱校元本作“人死”。何
以明之?齐襄公将为贼所杀,游于姑棼,梁
履绳曰:“即薄姑。今山东博兴县东北十五里。”遂
田于贝丘,水经淄水注,京相璠曰:“
博昌县南近渑水,有地名贝丘,东齐城西北四十里。”
梁云:“
今博兴县南五里有贝中聚,即此。
”见大豕。从者曰:“公子彭生也。”公怒曰:“
彭生敢见!”服虔曰:“公见彘,从者
乃见彭生,鬼改形为豕也。”(史记齐世家集解。)引
弓射之,豕人立而啼。服虔曰:“啼,
呼也。”(文选蜀都赋注。)梁云:“啼亦呼号也。”
公惧,坠于车,伤足,丧履,宋
本“履”作“屦”。而为贼杀之。事
见左庄八年传。夫杀襄公者,贼也。先见大豕于路
,则襄公且死之妖也。人谓之彭生者,有似彭生之状也
。世人皆知杀襄公者非豕,而独谓鬼能杀人,一惑也。
天地之气为妖者,太阳之气也。妖与毒同,气中
伤人者谓之毒,气变化者谓之妖。世谓童谣,荧惑使之
,彼言有所见也。孙曰:此文义不可通
,疑当作“世谓童谣妖言,使人有所见也”。下文云:
“鸿范五行二曰火,五事二曰言。言、火同气,故童谣
、诗歌为妖言。言出文成,故世有文书之怪。世谓童子
为阳,故妖言出于小童。”正承此文言之。“荧惑”二
字,即涉下句“荧惑火星”而衍。“使之”,“之”当
作“人”,二字误错入于上。“妖言”又误作“彼言”
。(
史记五帝本纪:“旁罗日月星辰。
”徐广曰:“波一作沃。”可证“
彼”、“妖”之误。)故文不成义
。晖按:孙说非也。今本不误。此文谓荧惑星使童谣。
谓此说为有所见者,仲任意:荧惑火星,言、火同气,
火,阳也,童子为阳,故以此说为有所见。纪妖篇云:
“当星坠之时,荧惑为妖,故石旁家人刻书其石,若或
为之,文曰‘始皇死’,或教之也。犹世间谣童,非童
所为,气导之也。”亦谓童谣为气导童子使言,与此义
同。史记天官书正义引天官占曰:“荧惑为执法之星,
其精为风伯,感童儿歌谣嬉戏也。”晋书天文志曰:“
凡五星盈缩失位,其精降于地为人,荧惑降为儿童,歌
谣嬉戏。”是其义。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“使之”改作
“使人”,亦未审其义而误也。盼遂案:古传荧惑星化
为小儿,下教群儿谣谚。论衡为“世谓童谣”句,“荧
惑使之”句,“彼言有所见也”句,盖上二句,世俗所
说如此。仲任谓世俗之言亦有所见,非可尽诬,以后则
重伸其义也。孙氏校谓,荧惑二字涉下文而衍,当是世
谓童谣妖言,使人有所见也。其说大非。三国志吴志:
“孙休永安三年,将守质子群聚嬉。有异小儿忽来言曰
:‘三公锄,司马如’。又曰:‘我非人,乃荧惑星也
’。言毕,乃纵身而跃。仰视之,若曳一匹练,有顷而
没。”唐潘炎童谣赋云:“荧惑之星兮列天文,降为童
谣兮告圣君。”此皆论衡童谣荧惑使之之证也。荧
惑火星,火有毒荧,故当荧惑守宿,国有祸败。汉
书天文志曰:“荧惑曰南方夏火,礼也,视也。礼亏视
失,逆夏令,伤火气,罚见荧惑。为乱,为贼,为疾,
为丧,为饥,为兵,所居之宿,国受殃。”火气恍
惚,故妖象存亡。龙,阳物也,故时变化。鬼,阳气也
,时藏时见。阳气赤,故世人尽见鬼,其色纯朱。蜚凶
,阳也,阳,火也,故蜚凶之类为火光。火热焦物,故
止集树木,枝叶枯死。鸿范五行二曰火,五事二曰言。
言、火同气,故童谣、诗歌为妖言。王
鸣盛尚书后案曰:“五事配五行,诸说互异。貌木、言
金、视火、听水、思土。伏生、董仲舒、刘歆、眭孟等
之言灾异,班固之志五行,郑康成之注大传及孔传、孔
疏,并同此说,是也。刘向则别为一说。考庶征恒雨,
乃貌不恭之罚。刘歆以为即春秋大雨,而刘向以为即大
水。以恒雨为大水当貌不恭之罚,则貌应改属水矣。(
皮锡瑞曰:“刘向以貌属木,未尝改属水。”)王充论
衡订鬼篇云:‘鸿范五行,言、火同气,故童谣为妖言
。世谓童子为阳,故妖言出小童。童、巫含阳,故大雩
舞童暴巫。’又言毒篇云‘谚曰:众口铄金。口者,火
也。五行二曰火,五事二曰言,言与火直,故云铄金。
金制于火,火口同类也。’如刘向、王充说推之,既以
貌、言改属水、火,则当以视、听改属木、金。惟思属
土,仍伏生之旧耳。此说在汉儒□为异论者,误以五事
之次,即五行之次故也。近人又衍其说云:雨为水,易
象坎为雨,雨与肃应,则貌当属水。旸为火,易象离为
火,旸与乂应,则言当属火。木为燠,燠应哲,则视属
木。金为寒,寒应谋,则听属金,云云。不知坎本水也
,借雨以为坎象,不可即以雨为水。离本火也,借日以
为离象,不可即以日为火。况强木以为燠,而火位正南
,于时夏也,反不得为燠;强金以为寒,而水位正北,
于冬也,反不得为寒,有是理乎?然则谓貌、言属水、
火,视、听属木、金者,其说妄也。”皮锡瑞曰:“古
尚书说云:‘肺,火也。’肺主音声语言,言与火同气
,故肺属火,则仲任谓言与火直,其说有本。且仲任专
主妖言言之,五行传亦云:‘言之不从,时有诗妖。’
仲任说与五行传合,非误也。”晖按:古文说,乃以“
貌为木,言为火,思为土,视为金,听为水”。只言火
、视金与伏生说异,余具同。不得以仲任谓言属火,见
其一端相同,而谓其本古文说也。五行传明以言属金,
视属火。仲任以言属火,正与相反,亦不得如皮说,谓
仲任专主妖言言之,而强与相合也。缘皮氏之意,以仲
任说既不本于欧阳,又不合于伏传,故如此左右其辞耳
。考仲任云:“五行,言、火同气。”又云:“五行二
曰火,五事二曰言,言与火直。”则其据五行五事之次
为说,其义甚明。宋蔡沈传即本此为说。毛奇龄经问曰
:“远宗问:‘洪范五事配五行,自伏氏大传及刘向、
董仲舒辈,皆据易系以貌、言、视、听、思配木、金、
火、水、土。而宋蔡沈注尚书,则一概反之,配以水火
木金土。虽似背易传,而于洪范五行次第较为独合。况
考八庶征原文,又以雨、旸、燠、寒、风为五事之征验
,则雨似属水,旸似属火,燠似属木,寒似属金。其于
貌水、言火、视木、听金之配,分明一串。此其说,未
为过否?’答曰:‘自三古及汉、唐至今,并无貌属水
,言属火,视属木,听属金之解,则杜撰矣。”今按:
仲任正与蔡传同,不得言其自古及今无此说也。毛远宗
所举,或即仲任所据以更易旧说者。言出文成,故
世有文书之怪。世谓童子为阳,故妖言出于小童。童、
巫含阳,故大雩之祭,舞童暴巫。公羊
桓五年传注:“使童男女各八人,舞而呼雩。”檀弓:
“鲁缪公时,岁旱,欲暴巫。”雩祭之礼,倍阴合
阳,故犹日食阴胜,攻社之阴也。义见
顺鼓篇。日食阴胜,故攻阴之类。天旱阳胜,故愁
阳之党。巫为阳党,故鲁僖遭旱,议欲焚巫。见
左僖二十一年传。巫含阳气,以故阳地之民多为巫
。依上下文例,不当有“以”字。汉时
有越巫。巫党于鬼,故巫者为鬼巫。宋
本“为”作“能”,朱校元本同。鬼巫比于童谣,
故巫之审者,能处吉凶。处,辩察也。
吉凶能处,吉凶之徒也,故申生之妖见于巫。见
死伪篇。巫含阳,能见为妖也。申生为妖,则知杜
伯、庄子义、厉鬼之徒皆妖也。杜伯之厉(属)为妖,
则其弓矢、投(扙)、措(楫)皆妖毒也。先
孙曰:杜伯以弓矢射周宣王。庄子义荷朱杖击燕简公。
厉鬼杖楫击诟观辜。事并见墨子明鬼篇。此“杜伯之厉
”,“厉”当作“属”。(后文亦云:“杜伯之属,见
其体、施其毒者也。”)“投措”当作“杖楫”,即指
庄子义之杖,与厉鬼之楫言之。(亦见死伪、祀义二篇
。)妖象人之形,其毒象人之兵。鬼、毒同色,故
杜伯弓矢皆朱彤也。毒象人之兵,则其中人,人辄死也
。中人微者即为腓,言毒篇云:“人行
无所触犯,体无故痛,痛处若箠杖之迹。人腓,(有脱
文。)腓谓鬼驱之”。先孙曰:“腓”当为“痱”之假
字。说文●部云:“痱,风病也。”风俗通义怪神篇云
:“今人卒得鬼刺痱悟,(与“忤”同。)杀雄鸡以傅
其心上。”巢元方诸病源候总论云:“鬼击一名为鬼排
。”(亦与“痱”通。)皆与王说鬼驱同。病者不
即时死。何则?腓者,毒气所加也。盼
遂案:今俗仍唤作鬼风疙瘩。
妖或施其毒,不见其体;或见其形,不施其毒; 或出其声,不成其言;或明其言,不知其音。若夫申生 ,见其体、成其言者也;杜伯之属,见其体、施其毒者 也;诗妖、童谣、石言之属,明其言者也;五 行志曰:“君炕阳而暴虐,臣畏刑而拑口,则怨谤之气 发于歌谣,故有诗妖。”石言,如左昭八年传,石言于 晋魏榆。五行志言成帝鸿嘉三年,天水冀南山大石鸣。 濮水琴声,纣郊鬼哭,见纪妖篇 。出其声者也。妖之见出也,或且凶而豫见,或凶 至而因出。因出,则妖与毒俱行;豫见,妖出不能毒。 申生之见,豫见之妖也;杜伯、庄子义、厉鬼至,因出 之妖也。周宣王、燕简公、宋夜姑时当死,故妖见毒因 击。先孙曰:“宋夜姑”,墨子明鬼篇 作“诟观辜”。后祀义篇亦作“射姑”。“射”、“夜 ”音近字通。(春秋文六年,晋狐射姑出奔狄。谷梁经 ,“射”作“夜”。)今本墨子讹舛不足据。晖按:宋 夜姑,宋人,名夜姑。晋惠公身当获,命未死,故 妖直见而毒不射。见死伪篇。然 则杜伯、庄子义、厉鬼之见,周宣王、燕简、夜姑且死 之妖也。申生之出,晋惠公且见获之妖也。伯有之梦, 驷带、公孙段且卒之妖也。老父结草,魏颗且胜之祥, 亦或时杜回见获之妖也。苍犬噬吕后,吕后且死,妖象 犬形也。〔魏其、灌夫守武安〕,武安且卒,妖象窦( 魏)婴(其)、灌夫之面也。“武安” 上,朱校元本有“魏其、灌夫守武安”句,是也。今据 补。又“窦婴”,宋本、朱校元本并作“魏其”,当据 改。“伯有”以下,事并见论死篇。
故凡世间所谓妖祥,所谓鬼神者,皆太阳之气为
之也。太阳之气,天气也。天能生人之体,故能象人之
容。夫人〔之〕所以生者,阴、阳气也。朱
校元本“人”下有“之”字,日抄引正同。当据补。阴
气主为骨肉,阳气主为精神。先孙曰:
“生”当为“主”。日抄所引不误。晖按:孙据程本校
也。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误同。此本、朱校元本并作“
主”。玉房秘决曰:(医心方二十四引。)“阳精多则
生男,阴精多则生女。阳精为骨,阴精为肉。”与此说
异。人之生也,阴、阳气具,故骨肉坚,精气盛。
精气为知,骨肉为强,故精神言谈,形体固守。骨肉精
神,合错相持,日抄引作“待”,疑是
。待,须也。故能常见而不灭亡也。太阳之气,盛
(孤)而无阴,宋本“盛”作“孤”,
日抄引正同。当据正。故徒能为象,不能为形。无
骨肉,有精气,故一见恍惚,辄复灭亡也。章
太炎小学问答曰:“古言鬼者,其初非死人神灵之称。
鬼宜即‘夔’。说文言:‘鬼头为田,禺头与鬼头同。
’禺是母猴,何甹象鬼?且鬼头何因可见?明鬼即是夔
。夔即猴身,其字上象有角,下即‘夒’字,夒亦母猴
。则夔特母猴有角者尔。乐纬言:‘昔归典乐律。’地
理志‘归子国’即‘夔子国’。释训云:‘鬼之为言归
也。’则‘夔’、‘归’、‘鬼’同声。魖为秏鬼,亦
是兽属,非神灵也。韦昭说‘夔为山缫’,后世变作‘
山魈’,‘魈’亦兽属,非神灵。东京赋言:‘残夔魖
与网象。’鲁语言:‘木石之怪夔网两,水之怪龙网象
。’并是生物。内传言:‘离●网两。’说文言:‘禽
’、‘离’、‘●’头相似。欧阳乔说:‘
离,猛兽也。’则‘离’亦兽属。
‘●’字从‘鬼’,有毛。服虔云:‘●,人面兽身,
而四足,好惑人。’籀文‘●’作‘●’,彖首,从尾
省声。有毛,有首,有面,有身,有足,非无形之神灵
明矣。详此诸物,以异物诡见,古者疑其有怪,若今狐
貒等物,世亦谓神所□依,故‘鬼’即‘夔’字,引申
为死人神灵之偁。然古文‘鬼’作‘●’,从古文‘□
’,则鬼神之字,或当别作‘●’耳。‘鬼’字从‘厶
’,‘厶’,奸邪也,亦甹●好惑人,非必霒气贼害矣
。”章氏此论,袪惑发蒙,与仲任同旨。而其说更为征
实,故具录于此。
或问曰:“天地之间,万物之性,含血之虫,有 蝮、蛇、蜂、虿,咸怀毒螫,犯中人身,谓(渭)护( 濩)疾痛,当时不救,流遍一身。先孙 曰:“谓”当作“渭”,“护”当作“濩”,并声近而 误。周礼秋官贾疏引左传服注云:“蜮含沙射入人皮肉 中,其疮如疥,遍身中濩濩蜮蜮。”左传庄十八年孔疏 引作“濩濩或或”。初学记引春秋说题辞云:“渭之言 渭渭也。”注云:“渭渭,流行貌。”(今本初学记引 纬文“渭”字不重。今依注增。)“渭濩疾痛”,言渭 渭濩濩,亦犹言濩濩或或,皆疾痛流行之状,故云“流 遍一身”也。草木之中,有巴豆、野葛,食之协懑 ,颇多杀人。“协懑”,谓脉气协踊满 实也。卜筮篇:“身体疾痛,血气协踊。”素问大奇论 :“肝满、贤满、肺满皆实即为肿。”注:“满谓脉气 满实也。”满、懑通。不知此物,禀何气于天?万 物之生,皆禀元气,元气之中,有毒螫乎?”
曰:夫毒,太阳之热气也,中人人毒。人食协懑
者,其不堪任也。不堪任,则谓之毒矣。太阳火气,常
为毒螫,气热也。太阳之地,人民促急,促急之人,口
舌为毒。故楚、越之人,促急捷疾,与人谈言,口唾射
人,则人脤胎(胀),肿而为创。“脤
”,崇文本作“脉”,各本并作“脤”。“胎”,宋、
元本作“●”,朱校元本同。吴曰:“脤胎”当作“脤
胀”。今作“胎”者,“胀”字草书形近之误。“脤”
即“●”之异文。说文云:“●,起也。”太玄争次六
:“
股脚●如。”释文:“●,肉胀起
也。”素问:“浊气在上,则生●胀。”王砯注:“●
,胀起也。”白虎通情性篇字作“脤张”,音义并同。
“胀”误作“胎”,义不可说。盼遂案:章士钊云:“
脤为胗之形误。说文肉部:‘胗,唇伤也。’”南
郡极热之地,盼遂案:南郡,今湖北襄
阳之地,未为极热。“南郡”疑为“南部”之误。后汉
人恒以州部连言,南部即南方诸州郡也。其人祝树
树枯,唾鸟鸟坠。巫咸能以祝延□人之疾、愈人之祸者
,生于江南,含烈气也。吴曰:“延”
读为“移”。郊特牲:“以移民也。”郑注:“移之言
衍也。”卫世家:“共伯入厘侯羡道自杀。”索隐:“
羡音延。”移、羡、延三文以双声相转,而义亦从之。
诸子传记说宋景公荧惑徙舍事,皆作延年二十一岁,唯
淮南子道应篇作移年二十一岁。移年即延年也。彼以“
移”为“延”,此以“延”为“移”,其比正同。晖按
:吴说疑非。“祝延”连读。“人”上疑脱一“已”字
。(类要二四祝延类云:“巫咸能祝延人之疾,愈人之
祸福。”未着何出,当本此文。以“祝延”连读是,而
所据本“已”字已脱矣。)解除篇云:“令巫祝延以解
土神。”汉书外戚传傅昭仪传:“宫人左右饮酒酹地,
皆祝延之。”五经异义:“鲁郊礼,祝延帝尸。”此并
“祝延”连文之证。唯其义未审。汉书师古注:“祝延
,祝之使长年也。”然于此文,义有未洽。上文云:“
祝树树枯,唾鸟鸟坠。”疑此读作“祝涎”,“
涎”亦“口唾”也。淮南俶真训注
:“铸读如唾祝之祝。”以“唾祝”连文,可见其义。
非洲夏加尼格罗人,巫医治病,或看新生婴儿,就其身
上吐四次唾液,以祓不祥。此祝延,或即其义,虽他书
无说,疑仲任纪当时巫风之实。如祝树唾鸟,他书亦未
见也。(齐民要术十引神仙传,刘纲夫妇□树,与此不
同。)若谓祝之长年,则与上下文义不类矣。汪文台揖
七家后汉书云:“妫皓字元起,吴郡余杭人,皓母炙疮
发脓,皓祝而愈之。”或即祝延之术也。又皮锡瑞以“
巫咸”连读,谓即君奭“巫咸乂王家”之“巫咸”,亦
非。此文谓江南诸巫,皆能此术也。
夫毒,阳气也,故其中人,若火灼人。或为蝮所 中,割肉置地焦沸,中,伤也。史记田 儋传:“蝮螫手则斩手,螫足则斩足。何者?为害于身 也。”火气之验也。四方极皆为维边,淮 南天文训注:“四角为维。”唯东南隅有温烈气。 温烈气发,常以春夏。春夏阳起。东南隅,阳位也。他 物之气,入人鼻目,不能疾痛。火烟入鼻鼻疾,入目目 痛,火气有烈也。物为靡屑者多,唯一火最烈,火气所 燥也。食甘旨之食,无伤于人。食蜜少多,则令人毒。 蜜为蜂液,蜂则阳物也。
人行无所触犯,体无故痛,痛处若箠杖之迹。人 腓,腓谓鬼驱之。注订鬼篇。鬼 者,太阳之妖也。微者,疾谓之边,未 闻。盼遂案:微,恶疾也。诗巧言篇:“既微且尰。” 尔雅释训篇:“骭疡为微。”孙叔然注:“微尰皆水湿 之疾也。本字作霉。”说文黑部:“霉,中久雨青黑也 。”章氏新方言说:“古之霉,今之杨梅也。”其 治用蜜与丹。蜜、丹阳物,以类治之也。夫治风用风, 治热用热,治边用蜜、丹,则知边者阳气所为,流毒所 加也。天地之间,毒气流行,人当其冲,则面肿疾,世 人谓之火流所刺也。
人见鬼者,言其色赤,太阳妖气,自如其色也。
鬼为烈毒,犯人辄死,故杜伯射,周宣立崩。鬼所□物
,阳火之类,疑脱“故”字。杜
伯弓矢,其色皆赤。见死伪篇。南
道名毒曰短狐。说文禾部:“北道名禾
主人曰私主人。”段注:“北道,盖许时语,立乎南以
言北之辞。”按:道,犹言方也,当时常语。史记游侠
传:“北道姚氏,南道仇景。”“狐”当作“弧”,以
与下文“激而射”之义相应。今书传多作“短狐”,误
同。惟汉书五行志、左传释文作“弧”,不误。左传释
文曰:“短弧本又作狐。”段玉裁曰:“此因其以气射
害人,故谓之‘短弧’。作“狐”,非也。其气为矢,
则其体为弧。”说文虫部:“蜮,短弧(本作“狐”,
从段注改。)也。□鳖三足,□气□害人。”诗小雅何
人斯毛传:“蜮,短狐也。”释文:“蜮,状如鳌,三
足。一名射工,俗呼之水弩。在水中,含沙射人。一云
射人影。”洪范五行传云:“蜮如鳌,三足,生于南越
。南越妇人多淫,故其地多蜮。淫女惑乱之气所生也。
”陆机毛诗义疏云:“蜮,短狐也,一名射景,如鳌,
三足,在江、淮水中。人在岸上,景见水中,投人景则
杀之,故曰射景。南人将入水,先以瓦石投水中,令水
浊然后入。或曰含沙射人,入人皮肌,其创如疥。”(
引据小雅何人斯疏、左氏、谷梁庄十八年传疏。)服虔
曰:“短狐,南方盛暑所生,其状如鳖,含沙射人,入
皮肉中,其疮如疥,遍身濩濩或或。”(见周礼秋官序
官疏。)春秋庄十八年秋“有蜮”,左传杜注:“蜮,
短狐也,盖以含沙射人为灾。”公羊何注:“蜮之犹言
惑也,其毒害伤人形体,不可见。”谷梁范注。“蜮,
短狐也。盖含沙射人。”草木志云:“在水中,射人影
即死。”(公羊传疏。)本草谓之“射工”。楚辞大招
“魂乎无南,鰅□短狐,蜮伤躬只。”注:“鰅□,短
狐类也。短狐,鬼蜮也。蜮,短狐也。”洪补注,孙真
人云:“江东、江南有虫名短狐溪毒,亦名射工。其虫
无目而利耳能听,在山源溪水中,闻人声,便以口中毒
射人。”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曰:“刘向以为蜮生南越,
越地多妇人,男女同川,淫女为主,乱气所生,故圣人
名之曰蜮。蜮犹□也。在水旁,能射人。射人有处,甚
者至死。南方谓之短弧。”抱朴子登涉篇:“吴、楚之
野,有短狐,一名蜮,一名射工,一名射影,其实水虫
也。状如鸣蜩,大似三合杯,有翼能飞,无目而利耳,
口中有横物角弩,如闻人声,缘口中物如角弩,以气为
矢,则因水而射人。中人身者,即发疮;中影者,亦病
而不能即发疮,不晓治之者,杀人。其病似大伤寒,不
十日皆死。又射工虫,冬天蛰于山谷间。大雪时索之。
此虫所在,其雪不积留,气起如灼蒸,当掘之,不过入
地一尺,则得也。阴干末带之,夏天自辟射工也。”博
物志:“江南山溪中水射工虫,甲类也。长一二寸,口
中有弩形,气射人影,随所着处发疮,不治则杀人。”
周去非岭外代答:“余在钦,一夕燕坐,见有似蜥蜴而
差大者,身黄脊黑,头有黑毛,抱疏篱之杪,张额四顾
,耸身如将跃也。适有士子相访,因请问之。答曰:此
名十二时,其身色,一日之内,逐时有异。口尝含毒,
俟人过,则射其影,人必病。余曰:非所谓蜮者与?生
曰:然。邝露赤稚,斑衣山子,插青衔弩,裸体兽交,
遗精降于草木,岚蒸瘴结,盎然化生。狐长三寸,状如
黄熊,口衔毒弩,巧伺人影,胎性使然也。予南海有水
弩虫,四月一日上弩,八月一日卸弩,亦能射人,与此
不同。予游六磨,影落涧水,为短狐所射,毒中左足。
适欲扑杀,有大蟾鼓腹踊跃,搤其喉而食之。未几,痛
入骨髓,始殆如蚁卵,乍如蜂房,乍如盘涡,乍如蛇菌
,一日一夜,其变百出,其大二寸。闻过三寸则死,毒
大如狐,则对时死。遍走群医,命在呼吸。蘧然猛省,
蟾能食之,必能制之。偶有八字丹蟾,跳跃草际,取向
毒处,一吸,支体立运,毒口出涎,滴石石烂。魂魄渐
复,如坐冰壶。其口两月方合。闻鸳鸯鸑鷟皆能食之。
脑可止痛。”杜伯之象,执弓而射。阳气因(困)
而激,激而射,孙曰:此文“因、激、
射”三字平列。“因”当作“困”,形近之误。下云:
“火困而气热。”又云:“气困为热也。”并其证。故
其中人象弓矢之形。火困而气热,〔气热〕血(而)毒
盛,孙曰:当作“火困而气热,气热而
毒盛”。“血”即“而”字之误,又脱去“
气热”二字,故文义不明。下文云
:“盛夏暴行,暑暍而死,热极为毒也。”即气热而毒
盛之说。史记封禅书索隐引此文作“气勃而毒盛”,可
证。刘先生曰:孙说是也。史记儒林传正义引正作“气
热而毒盛”。封禅书注引作“气勃而毒盛”,文虽小异
,作“而毒盛”则同。故食走马之肝杀人,封
禅书曰:“文成食马肝死耳。”气困为热也。盛夏
暴行,暑暍而死,热极为毒也。史记儒
林传正义引作“盛夏马行,多渴(字误。)死,杀气为
毒也。”人疾行汗出,对鑪汗出,向日亦汗出,疾
温病者亦汗出,四者异事而皆汗出,困同热等,火日之
变也。
天下万物,含太阳气而生者,皆有毒螫。毒螫渥
者,在虫则为蝮、蛇、蜂、虿,名医别
录陶注云:“蝮蛇,黄黑色,黄颔尖口,毒最烈。虺形
短而扁,毒不异于蚖,中人不即疗,多死。”蜀图经曰
:“
蝮形□短,黄黑如土色。”类聚引
广志云:“蝮蛇与土色相乱,长三四尺。其中人,以牙
啮之,截断皮,出血,则身尽痛。九窍血出而死。”尔
雅、说文皆以蝮即虺。汉书田儋传应劭注本之。师古曰
:“郭璞云:‘各自一种蛇。’以今俗名证之,郭说得
矣。虺若土色,所在有之,俗呼土虺。其蝮唯出南方。
”郝懿行曰:“诗疏引舍人曰:‘
蝮一名虺,江、淮以南曰蝮,江、
淮以北曰虺。’郭云:‘此自一种蛇。’本草陶注分蝮
蛇与虺及蚖为三物,并非。蝮虺乃即土虺,北人谓之土
脚蛇,江、淮间谓之土骨蛇。’御览引诗义疏曰:“虿
,一名杜伯,幽州谓之蝎。”小雅都人士释文引通俗文
曰:“长尾为虿,短尾为蝎。”说文作“虿”,云:“
毒虫也。”在草则为巴豆、冶葛,“
冶”下旧校曰:一作“野”字。续博物志曰:“巴豆,
神仙食一枚即死。鼠食三年,重三十斤。”证类木草十
四引图经曰:“巴豆,出巴郡川谷,今嘉眉、戎州皆有
之。木高一二丈,叶如樱桃而厚大,初生青,后渐黄赤
,至十二月,叶渐凋,二月复渐生,至四月旧叶落尽,
新叶齐生。即花发成穗,微黄色。五六月结实作房,生
青,至八月,熟而黄,类白豆●。渐渐自落,即收之。
一房三瓣,一瓣有实一粒,一房共实六粒也。”博物志
曰:“野葛食之杀人。家葛种之三年不收,后旅生亦不
可食。”唐释湛然辅行记引博物志曰:“太阴之精,名
曰钩吻,入口则死。钩吻者,野葛也。”沈括补笔谈曰
:“钩吻,本草一名野葛,主疗甚多。注释者多端,或
云可入药用,或云有大毒,食之杀人。予尝到闽中,土
人以野葛毒人,及自杀,或误食者,但半叶许入口即死
。以流水服之,毒尤速,往往投杯已卒矣。经官司勘鞫
极多,灼然如此。予尝令人完取一株,观之,其草蔓生
如葛,其藤色赤,节粗似鹤膝,叶圆有尖,如杏叶,而
光厚似柿叶。三叶为一枝,如菉豆之类。叶生节间,皆
相对。花黄细,戢戢然如一茴香花,生于节叶之间。酉
阳杂俎言花似栀子稍大,谬说也。根皮亦赤,闽人呼为
吻莽,亦谓之野葛。岭南人谓之胡蔓,俗谓之断肠草。
此草人间最毒之物,不可入药,恐本草所云,别是一物
,非此钩吻也。”在鱼则为鲑与●、●,故人食鲑
肝而死,为●、●螫有毒。北山经郭璞
注:“今名鯸鲐为鲑鱼,音圭。”左思吴都赋刘注:“
鯸鲐鱼状如科斗,大者尺余,腹下白,背青黑,有黄文
。性有毒,虽小獭及大鱼,不敢餤之。蒸□餤之肥美,
豫章人珍之。”本草拾遗曰:“●鱼肝及小有大毒,一
名鹕夷鱼。以物触之,即嗔,腹如气球,亦名嗔鱼。腹
白,背有赤道,如印鱼,目得合,与诸鱼不同。”王引
之广雅疏证曰:“
‘●’即‘鲑’之俗体。鹕夷即鯸
●之转声。今人谓河豚者是也。河豚善怒,故谓之鲑,
又谓之鲄。鲑之言恚,鲄之言诃。释诂云:‘恚、诃,
怒也。’玉篇:‘鲄,户多切,鱼名。’正与‘河’字
同音。又云:‘鯸●,鲄也。食其肝,杀人。’”章炳
麟新方言十曰:“今所在皆称河豚,广东香山谓之鲑泡
。”●●未闻。鱼与鸟同类,故鸟蜚鱼亦蜚,鸟卵
鱼亦卵,大戴礼易本命曰:“鸟鱼皆生
于阴而属于阳,故鸟鱼皆卵。鱼游于水,鸟飞于云。”
蝮、蛇、蜂、虿皆卵,同性类也。
其在人也为小人,故小人之口,为祸天下。小人
皆怀毒气,阳地小人,毒尤酷烈,故南越之人,祝誓辄
效。先孙曰:“誓”元本作“
禁”。日抄引同。晖按:宋本、朱
校元本亦并作“禁”。又按:“效”下,日抄引有“口
舌为毒也”五字。谚曰:“众口烁金。”国
语周语、鬼谷子权篇、史记邹阳传、楚辞九章惜诵并有
此文。贾逵曰:“
铄,销也。众口所恶,金为之销亡
。”风俗通曰:“众口铄金。俗说有美金于此,众人咸
共诋訿,言其不纯。卖金者欲其售,取锻以见真,此为
众口烁金。”(御览八百十一、事文类聚别集二十一。
)口者,火也。五行二曰火,五事二曰言。注
订鬼篇。言与火直,故云烁金。道口舌之烁,不言
“拔木焰火”,必云“烁金”,金制于火,火、口同类
也。
药生非一地,太伯辞之吴;楚辞
天问:“吴获迄古,南岳是止。”王注:“言吴国得贤
君,至古公□父之时而遇太伯,阴让,避王季,辞之南
岳之下,采药,于是遂止而不还。”余注见四讳篇。盼
遂案:章士钊云:“辞为采之声误。”今案四讳篇“太
伯入吴采药”,是其明证。铸多非一工,世称楚棠
溪。棠溪出利剑。盐铁论论勇篇:“
世言强楚劲郑,有犀兕之甲,棠溪
之铤。”史记苏秦传:“棠溪、墨阳,皆陆断牛马,水
截鹄雁。”集解徐广曰:“汝南吴房有棠溪亭。”春秋
大事表七之四:“今河南汝宁府遂平县西吴房故城北有
堂溪城。”潜夫论志氏姓:“堂溪,溪谷名也。”温
气天下有,寒温篇云:“阳气温。”温
气谓阳气也。路畏入南海。因阳
气烈也。鸩鸟生于南,人饮鸩死。左
庄三十二年传:“使针季酖之。”正义引晋诸公赞云:
“鸩鸟食蝮,以羽翮栎酒水中,饮之则杀人。”汉书高
五王传,应劭曰:“鸩鸟黑身赤目,食蝮蛇,野葛。以
其羽画酒中,饮之立死。”中山经郭注:“鸩大如雕,
紫绿色,长颈,赤喙,食蝮蛇头。雄名运日,雌名阴谐
。”广志曰:(广韵五十二沁引。)“鸩鸟大如鸮,紫
绿色,有毒,颈长七八寸,食蝮蛇,以其毛历饮食则杀
人。”名医别录曰:“鸩鸟毛有大毒,生南海。”辰
为龙,巳为蛇,辰、巳之位在东南。注
物势篇。龙有毒,蛇有螫,故蝮有利牙,小
雅斯干篇疏引尔雅孙炎注:“江、淮以南谓虺为蝮,广
三寸,头如拇指,有牙最毒。”龙有逆鳞。韩
非子说难篇云:“龙喉下有逆鳞径尺。”木生火,
火为毒,故苍龙之兽含火星。尔雅释天
:“大辰,房、心、尾也。大火谓之大辰。”左昭十七
年传疏李巡曰:“大辰,苍龙宿之,体最为明,故曰房
、心、尾也。大火,苍龙宿,心以候四时,故曰辰。”
盼遂案:“兽”字当是“宿”误。东方苍龙七宿中有大
火星也。尔雅释天云:“大辰,房、心、尾也。大火谓
之大辰。”郭注云:“龙星明者以为时候,故云大辰。
大火,心也,在中最明,故时候主焉。”故王氏云“苍
龙之宿含火星”也。冶葛、巴豆皆有毒螫,故冶在
东南,巴在西南。巴豆出于巴,注见上
文。冶葛生冶,未审其地。
土地有燥湿,故毒物有多少;生出有处地,故毒 有烈不烈。蝮、蛇与鱼比,故生于草泽。蜂、虿与鸟同 ,故产于屋、树。江北地燥,故多蜂、虿;江南地湿, 故多蝮、蛇。生高燥比阳,阳物悬垂,故蜂、虿以尾□ 。生下湿比阴,阴物柔伸,故蝮、蛇以口齰。后 汉书谢弼传,弼上封事曰:“蛇者,阴气所生。”洪范 五行传:“蛇龙,阴类也。”(后汉书杨赐传注。)小 雅斯干郑笺:“虺蛇穴居,阴之祥也。”说文:“齰, 啮也。”毒或藏于首尾,故螫齰有毒;或藏于体肤 ,故食之辄懑;懑注见前“凑懑”。或 附于唇吻,故舌鼓为祸。毒螫之生,皆同一气,发动虽 异,内为一类。故人梦见火,占为口舌;史 记天官书:“箕为敖客,曰口舌。”索隐引宋均云:“ 敖,调弄也。箕以簸扬调弄为象。”是口舌为簸弄是非 之义,俗语犹存。潜夫论浮侈篇云:“事口舌而习调欺 。”五行志云:“言之不从,时则有口舌之痾,于易兑 为口,人则多病口喉欬者,故有口舌痾。”兑为金为口 ,言属金,故言不顺,有口舌痾。仲任以言属火,故火 见,占为口舌,与汉志异。梦见蝮、蛇,亦口舌。 火为口舌之象,口舌见于蝮、蛇,“见 ”,宋本作“兆”。同类共本,所禀一气也。
故火为言,言为小人,小人为妖,由口舌。口舌
之征,由人感天。故五事二曰言,言之咎征,恶
行之验。“僭恒旸(阳)若”。洪
范文。“旸”当作“阳”。今文作“阳”,古文作“旸
”也。此文言阳气为毒,故引经证之,义无取于“旸”
也。不雨曰旸。五行志曰:“
言之不从,厥咎僭,厥罚恒阳。言
上号令不顺民心,虚哗愦乱,则不能治海内,失在过差
,故其咎僭。僭,差也。刑罚妄加,群阴不附,则阳气
胜,故其罚常阳也。”亦谓阳为阳气,与此同。此作“
旸”,后人改之也。下同。僭者奢丽,僭
差无度,故云“奢丽”。故蝮、蛇多文。文起于阳
,众经音义二引三苍曰:“蝮蛇色如,
绶文,文间有●□。”说文:“●,巳也。四月昜气已
出,阴气已臧,万物见,成□彰,故‘巳’为‘它’,
象形。”故若致文。若,顺也。
晹(阳)若则言〔不〕从,故时有诗妖。“
言”下脱“不”字。五行志曰:“
言之不从,时则有诗妖。”皮锡瑞
引增“不”字,是也。
妖气生美好,故美好之人多邪恶。叔虎之母美, 叔向之母知(妒)之,吴曰:事见左襄 廿一年传。“知”当据改作“妒”。晖按:宋、元本、 朱校元本并作“妒”,吴说是也。不使视寝。左 传无“视寝”二字。唐石经旁增此二字。阮校谓即依此 文所增,不足据。檀弓郑注:“可以御妇人矣,尚不复 寝。”即此“寝”字之义,谓不使叔向父御之。盼遂案 :“不使视寝”,左传杜注作“不使见叔向父”,较此 明晰。叔向谏其(之)。“其” ,宋本、朱校元本并作“之”,当据正。母曰:“ 深山大泽,实生龙、蛇。彼美,吾惧其生龙、蛇以祸汝 。汝弊族也,“弊”,传作“敝”。杜 曰:“衰坏也。”洪亮吉曰:“当作‘敝’。”国 多大宠,不仁之人间之,不亦难乎?余何爱焉?”使往 视寝,生叔虎,美有勇力,嬖于栾怀子。栾 盈也。及范宣子遂(逐)怀子,“ 遂”当作“逐”。宋本、王本、崇文本并作“逐”,是 。盈母栾祁与人通,盈患之。祁惧,愬于其父范宣子, 宣子使城着,遂逐之。杀叔虎,贾 逵曰:“叔虎皆栾盈之党,知范氏将害栾氏,故先为之 作难,讨范氏,不克而死。”(孔疏引。)盼遂案:依 左氏襄公二十一年传,“遂”字为“逐”字之误。祸 及叔向。囚叔向。夫深山大泽, 龙、蛇所生也,比之叔虎之母者,美色之人怀毒螫也。 生子叔虎,美有勇力。勇力所生,生于美色;祸难所发 ,由于勇力。火有光耀,木有容貌。龙、蛇,东方、木 ,含火精,故美色貌丽。胆附于肝,故生勇力。火气猛 ,故多勇;木刚强,故多力也。生妖怪者,常由好色; 为祸难者,常发勇力;为毒害者,皆在好色。美酒为毒 ,酒难多饮;蜂液为蜜,蜜难益食;勇夫强国,勇夫难 近;好女说心,“说”下旧校曰:一作 “悦”。好女难畜,辩士快意,辩士难信。故美味 腐腹,元本作“肠”,朱校同。好 色惑心,勇夫招祸,辩口致殃。四者,世之毒也。
辩口之毒,为害尤酷。何以明之?孔子见阳虎, 却行,白汗交流。亦见物势篇。阳 虎辩,有口舌。口舌之毒,中人病也。中 ,伤也。下同。人中诸毒,一身死之;中于口舌, 一国溃乱。诗曰:“谗言罔极,交乱四国。”小 雅青蝇篇。毛诗作“谗人”。陆贾新语辅政篇、史记滑 稽传、汉书戾太子传,并作“谗言”。汉书贾谊传注、 叙传注引诗与此同。鲁诗也。李富孙曰:古本当作“言 ”。罔极,无穷极也。四国,四方之国。四国犹乱 ,况一人乎!故君子不畏虎,独畏谗夫之口。宋 本独作“狼”。谗夫之口,为毒大矣!
以为死人有知,与生人无以异,孔子非之,而亦
无以定实然。而陆贾之论,两无所处。处
,辩定也。刘子政奏,亦不能明。儒家无〔
无〕知之验,墨家有〔有〕知之故(效)。“
无”字,“有”字,并涉重文脱。“故”为“效”字形
讹。效亦验也。本书常以效验对文。上文云:“墨家以
为人死有知,引杜伯之类以为效验。儒家以为人死无知
。”下文云:“辩士文人有效验,若墨家之以杜伯为据
,则死人无知之实可明。”则知此文当作“儒家无无知
之验,墨家有有知之效”,明矣。事莫明于有效,
论莫定于有证。空言虚语,虽得道心,“
虽”,朱校元本作“难”,义较长
。人犹不信。是以世俗轻愚信祸福者,畏死不惧义
,盼遂案:“死”字当为“鬼”之误字
。下句“重死不顾生”,此涉之而误。重死不顾生
,竭财以事神,空家以送终。辩士文人有效验,若墨家
之以杜伯为据,则死〔人〕无知之实可明,薄葬省财之
教可立也。当作“死人无知”,今脱“
人”字。上文云。“
儒家不从,以为死人无知。”下文
云:“不明死人无知之义,而着丘墓必抇之谏。”并其
证。
今墨家非儒,儒家非墨,各有所持,故乖不合, 业难齐同,故二家争论。世无祭祀复生之人,故死生之 义未有所定。实者死人闇昧,与人殊途,其实荒忽,难 得深知。有知无知之情不可定,为鬼之实不可是。通人 知士,虽博览古今,窥涉百家,条入叶贯,不能审知。 唯圣心贤意,方比物类,为能实之。
夫论不留精澄意,苟以外效立事是非,信闻见于 外,不诠订于内,是用耳目论,不以心意议也。夫以耳 目论,则以虚象为言,虚象效,则以实事为非。是故是 非者吴曰:“是故”下疑有脱文。不 徒耳目,必开心意。墨议不以心而原物,苟信闻见,则 虽效验章明,犹为失实。失实之议难以教,虽得愚民之 欲,不合知者之心,丧物索用,无益于世,“ 丧”上疑脱“虽不”二字。墨家薄葬节用,不得言其“ 丧物索用”。下文“奢礼不绝,则丧物索用”,是儒家 之失。此盖墨术所以不传也。
鲁人将以玙璠敛,左定五年传:
“季平子卒,阳虎将以玙璠敛。”说文:“玙璠,鲁之
宝玉。”吕氏春秋安死篇高注:“玙璠,君佩玉也。昭
公在外,平子行君事,入宗庙,佩玙璠,故用之。”孔
子闻之,径庭丽级而谏。吕氏春秋安死
篇:“鲁季孙有丧,孔子往吊之,入门而左,从容也。
主人以玙璠收。孔子径庭而趋,历级而上。”家语子贡
问曰:“孔子初为中都宰,闻之,历级而救。”王肃注
:“历级,遽登阶,不聚足。”丽亦历也。见诗鱼丽毛
传。夫径庭丽级,非礼也,孔子为救患也。患之所
由,常由有所贪。玙璠,宝物也,鲁人用敛,奸人□(
间)之,“□”,宋、元本作“间”,
朱校同。吴曰:“□”当作“间”。间之,犹言司其间
隙。左氏传庄十五年:“郑人间之而伐宋。”释文云:
“间,间厕之间。”吴语:“以司吾间。”韦注:“间
,隙也。”皆其义。欲心生矣。奸人欲生,不畏罪
法。不畏罪法,则丘墓抽(抇)矣。先
孙曰:“抽”当为“抇”,下同。晖按:广雅:“抇,
掘也。”字本作“搰”。说文:“搰,掘也。”吕氏春
秋:“孔子曰:以宝玉收,譬之犹暴骸中原也。”家语
云:“
其示民以奸利之端,而有害于死者
,安用之。”孔子睹微见着,故径庭丽级,以救患
直谏。夫不明死人无知之义,而着丘墓必抽(抇)之谏
,虽尽比干之执人,“执”读作“挚。
”(吕氏春秋遇合篇:“嫫母执乎黄帝。”列女传辩通
篇:“炫嫁不售,流弃莫执。”曲礼:“
执友称其仁也。”郑注:“执友志
同。”皆读“执”为“挚”。)诗郑笺:“挚之言至,
谓情意至然。”“尽比干之执”,谓尽比干之情意。论
语云:“比干谏而死。”“人”字涉下文衍。人必
不听。盼遂案:。章士钊云:“此下疑
有脱文,与上文不衔接。”何则?诸侯财多不忧贫
,威彊不惧抽(抇)。死人之议,狐疑未定;孝子之计
,从其重者。如明死人无知,厚葬无益,论定议立,较
着可闻,则玙璠之礼不行,径庭之谏不发矣。今不明其
说而彊其谏,此盖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。
孔子非不明死生之实,其意不分别者,亦陆贾之 语指也。夫言死〔人〕无知,则臣子倍其君父。当 作“死人无知”,脱“人”字。下同。“死人无知”, 上文数见。意林引此及下文并作“死者无知”。则今本 脱“人”字,明矣。故曰:“丧祭礼废,则臣子恩 泊;臣子恩泊,则倍死亡先;倍死亡先,则不孝狱多。 ”此本礼记经解。大戴礼察篇、韩诗外 传三并见此文。“亡先”并误作“亡生”。汉书礼乐志 同此。师古曰:“先者,先人,谓祖考。”王念孙曰: “丧礼废,则民倍死。祭礼废,则民忘先。”“泊”读 “薄”,“倍”读“背”。圣人惧开不孝之源,故 不明死〔人〕无知之实。说苑辩物篇: “子贡问孔子,‘死人有知,将无知也?’(“将”字 依御览五四八引增。)孔子曰:‘吾欲言死者有知也, 恐孝子顺孙妨生以送死也;欲言无知,恐不孝子孙弃亲 不葬也。’”(“亲”字依御览增。)异道不相连 ,事生厚,化自生,虽事死泊,何损于化?使死者有知 ,倍之非也;如无所知,倍之何损?明其无知,未必有 倍死之害;不明无知,成事已有贼生之费。
孝子之养亲病也,未死之时,求卜迎医,●祸消 、药有益也。广韵六至:“●”同“冀 ”。见经典省。既死之后,虽审如巫咸,良如扁鹊 ,巫咸,古神巫。尚书曰:“巫咸乂王 家。”扁鹊注别通篇。终不复生(使)。“ 生”,宋本作“使”,朱校元本同,是也。此据巫咸、 扁鹊言。“使”,用也。若谓人死不复生,则与“终无 补益”义不相属矣。校者妄改,失之。盼遂案:“生” 字与上下文不应,疑当为“求”,草书形近之误。下文 “绝卜拒医”,即回应此处“终不复求”之言也。何 则?知死气绝,终无补益。治死无益,厚葬何差乎?尔 雅释诂:“流、差,择也。”释言:“流,求也、”“ 求”、“择”义近。盼遂案:章士钊云:“何差当是何 义之误。”倍死恐伤化,绝卜拒医,独不伤义乎? 亲之生也,坐之高堂之上;其死也,葬之黄泉之下。黄 泉之下,非人所居,然而葬之不疑者,以死绝异处,不 可同也。如当亦如生存,恐人倍之,宜葬于宅,与生同 也。不明无知,为人倍其亲,独明葬黄泉,不为离其先 乎?亲在狱中,罪疑未定,孝子驰走,以救其难。如罪 定法立,终无门户,虽曾子、子骞,坐泣而已。何则? 计动无益,空为烦也。今死亲之魂,定无所知,与拘亲 之罪决不可救何以异?不明无知,恐人倍其先,独明罪 定,不为忽其亲乎?圣人立义,有益于化,虽小弗除; 无补于政,虽大弗与。今厚死人,何益于恩?倍之弗事 ,何损于义?孔子又谓,为明器不成,示意有明。礼 记檀弓上云:“孔子曰:是故竹不成用,瓦不成味,木 不成斫,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。”郑注:“成犹善也。 竹不可善,谓边无縢。言神明,死者也。神明者非人所 知,故其器如此。”俑则偶人,象类生人,檀 弓下郑注:“俑,偶人也。有面目机发,有似于生人。 ”故鲁用偶人葬,孔子叹。睹用人殉之兆也,故叹 以痛之。檀弓下:“孔子曰:哀哉,死 者而用生者之器也。不殆于用殉乎哉?孔子谓为刍灵者 善,谓为俑者不仁,殆于用人乎哉。”郑注:“杀人以 卫死者曰殉。”即如生当备物,即 ,则也。当备物,谓为明器,备物如生人而不可用。不 示如生,示其神明,非示死者如生。意 悉其教,悉,详也。自意立教详悉。用 偶人葬,恐后用生殉,用明器,独不为后用善器葬乎? 绝用人之源,不防丧物之路,重人不爱用,“ 用”谓器物。痛人不忧国,传议之所失也。“ 传”,疑为“儒”形讹。此篇并举儒墨议非。
救漏防者,悉塞其穴,则水泄绝。穴不悉塞,水 有所漏,漏则水为患害。论死不悉,则奢礼不绝,不绝 则丧物索用。用索物丧,民贫耗之盼遂 案:“耗之”当是“耗乏”,涉下文“危亡之道”而误 。至,危亡之道也。苏秦为燕,使齐国之民高大丘 冢,多藏财物,史苏秦传:“秦说齐湣 王厚葬以明孝。高宫室,大苑囿,以明得意。欲破敝齐 而为燕。”苏秦身弗盼遂按:疑 “弗”为“先”之误,(茀)以劝勉之。吴 曰:“弗”当作“茀”。“茀”即“绋”之异文。左传 宣八年:“始用葛茀。”茀所以引棺。苏秦送葬,自执 茀以劝勉之。此事不见史记、国策,论衡盖别有所本。 财尽民贪(贫),孙曰:“贪” 当作“贫”,形近之误。上文云:“论死不悉,则奢礼 不绝,不绝则丧物索用,用索物丧,民贫耗之至,危亡 之道也。”此即证彼文也。晖按:孙说是也。朱校元本 正作“贫。”国空兵弱,燕军卒至,无以自卫,国 破城亡,主出民散。今不明死之无知,“ 之”疑为“人”字形误。“死人无知”,本篇屡见。使 民自竭以厚葬亲,与苏秦奸计同一败。
墨家之议,自违其术,其薄葬而又右鬼。右鬼引
效,以杜伯为验。杜伯死人,如谓杜伯为鬼,则夫死者
审有知。如有知而薄葬之,是怒死人也。〔人〕情欲厚
而恶薄,“情”上脱“人字。案书篇正
作“
人情欲厚恶薄”。以薄受死者
之责,虽右鬼,其何益哉?如以鬼非死人,则其信杜伯
非也;如以鬼是死人,则其薄葬非也。术用乖错,首尾
相违,故以为非。非与是不明,皆不可行。
夫如是,世俗之人,可一详览。详览如斯,可一 薄葬矣。
俗有大讳四:
一曰讳西益宅。西益宅谓之不祥,不祥必有死亡 。孙曰:御览一百八十引风俗通曰:“ 宅不西益。俗说西南为上,上益宅者,妨家长也。原其 所以不西益者,礼记曰:‘西向北向,西方为上。’尔 雅曰:‘西南隅谓之隩。’尊长之处也。不西益者,恐 动摇之也。审西益有害,增广三面,岂能独吉乎?”相 惧以此,故世莫敢西益宅。
防禁所从来者远矣。传曰:“鲁哀公欲西益宅, 史争以为不祥。哀公作色而怒,左右数谏而弗听,以问 其傅宰质睢淮南人间训作“宰折睢”。 注云:“傅名姓。”新序杂事五、家语正论解并云:“ 问于孔子。”曰:‘吾欲西益宅,史以为不祥,何 如?’宰质睢曰:‘天下有三不祥,西益宅不与焉。’ 哀公大说。有顷,复问曰:‘何谓三不祥?’对曰:‘ 不行礼义,一不祥也;嗜欲无止,二不祥也;不听规谏 ,三不祥也。’哀公缪然深惟,慨然自反,“ 缪”通“穆”。穆然,默然静思貌。遂不〔西〕益 宅。孙曰:“益”上脱“西”字。淮南 子人间篇有“西”字,是也。又曰:仲任所引,盖出淮 南子人间篇。又新序杂事篇云:“哀公问于孔子曰:‘ 寡人闻之,东益宅不祥,信有之乎?’孔子曰:‘不祥 有五,而东益不与焉。夫损人而益己,身之不祥也;弃 老取幼,家之不祥也;释贤用不肖,国之不祥也;老者 不教,幼者不学,俗之不祥也;圣人伏匿,天下之不祥 也。故不祥有五,而东益不与焉。诗曰:“各敬尔仪, 天命不又。”未闻东益之与为命也。’”孔子家语正论 解与新序略同。此又以东益宅为不祥,与淮南子、论衡 说异。令史与宰质睢止其益宅,徒为烦扰,“ 令”犹“若”也。下同。则西益宅祥与不祥,未可 知也。令史〔与〕质睢以为西益宅审不祥,“ 与”字脱,今据上下文例增。则史与质睢与今俗人 等也。
夫宅之四面皆地也,三面不谓之凶,盼
遂案:“三面”上应有“
益”字,与下句相呼应。或下句“
益”字本在“三面”上,“西面”上无“益”字,后人
误解倒置耳。益西面独谓不祥,何哉?西益宅,何
伤于地体?何害于宅神?西益不祥,损之能善乎?西益
不祥,东益能吉乎?夫不祥必有祥者,犹不吉必有吉矣
。宅有形体,神有吉凶,动德致福,犯刑起祸。今言西
益宅谓之不祥,何益而祥者?且恶人西益宅者谁也?如
地恶之,益东家之西,损西家之东,何伤于地?如以宅
神不欲西益,神犹人也,人之处宅,欲得广大,何故恶
之?而以宅神恶烦扰,“而”犹“如”
也。则四面益宅,“面”,旧误
“而”,今从宋本、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正。皆当
不祥。盼遂案:“而”当为“面”之坏
字。上文“夫宅之四面皆地也”,正作“四面”。诸
工技之家,说吉凶之占,皆有事状。宅家言治宅犯凶神
,见●时篇。盼遂案:“言”字疑为“
说”之讹脱。“宅”下复应有一“言”字。此句为“宅
家说”读,“治宅言犯凶神”,以统下文移“徙言忌岁
月,祭祀言触血忌,丧葬言犯刚柔”三言也。讹脱后,
遂不可究诘矣。移徙言忌岁月,见
难岁篇。祭祀言触血忌,丧葬言犯刚柔,并
见讥日篇。皆有鬼神凶恶之禁。人不忌避,有病死
之祸。至于西益宅何害,而谓之不祥?不祥之祸,何以
为败?
实说其义,“不祥”者,义理之禁,非吉凶之忌
也。夫西方,长老之地,尊者之位也。义
注前。尊长在西,卑幼在东。尊长,主也;卑幼,
助也。主少而助多,尊无二上,卑有百下也。西益主(
宅),“主”当作“宅”,形误。益
主不增助,盼遂案:“西益主”当为“
西益宅”之误。“西益宅”则为“
益主”,非“益助”矣。二上不百下也,于义不善
,故谓不祥。不祥者,不宜也。于义不宜,未有凶也。
何以明之?夫墓,死人所藏;田,人所饮食;宅,人所
居处。三者于人,吉凶宜等。西益宅不祥,西益墓与田
,不言不祥。夫墓,死人所居,因忽不慎。田,非人所
处,不设尊卑。宅者,长幼所共,加慎致意者,何可不
之讳?义详于宅,略于墓与田也。旧本
段。
二曰讳被刑为徒,不上丘墓。孙 曰:御览六百四十二引风俗通云:“徒不上墓。俗说新 遭刑罪原解者,不可以上墓祠祀,令人死凶。谨案孝经 :‘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。’曾子病困,启手足,以归 全也。遭刑者髡首剔发,身被加笞,新出犴狴,臭秽不 洁。凡祭祀者,孝子致斋贵馨香,如亲存时也。见子被 刑,心有恻怆,缘生事死,恐神明不歆,家当不上墓耳 。”(句有错误。)仲任分为二义。仲远合二义言之耳 。但知不可,不能知其不可之意。问其禁之者,不 能知其讳;受禁行者,亦不要(晓)其忌。“ 要”字难通。宋本作“晓”,是。连相放效,至或 于被刑,父母死,不送葬;若至墓侧,不敢临葬;甚失 至于不行吊伤(丧),见佗人之柩。“ 甚”疑当作“其”,形近而误。“伤”当作“丧”,声 近而误。伤不得言吊。下文云:“其失至于不吊乡党尸 ,不升他人之丘,惑也。”即据此为说,可证。
夫徒,善(罪)人也,吴曰:“ 善人”无义。“善”疑当作“罪”,形近之误。被 刑谓之徒。丘墓之上,二亲也,死亡谓之先。宅与墓何 别?亲与先何异?如以徒被刑,先人责之,则不宜入宅 与亲相见;如〔以〕徒不得与死人相见,“ 以”字依上下句例增。则亲死在堂,不得哭柩;如 以徒不得升丘墓,则徒不得上山陵。世俗禁之,执据何 义?
实说其意,徒不上丘墓有二义,义理之讳,非凶
恶之忌也。徒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,子孙亦当全而归
之。故曾子有疾,召门弟子曰:“开予足!开予手!而
今而后,吾知免夫。小子!”见论语泰
伯篇。“启”,避景帝讳作“开”。郑注:“曾子以为
受身体于父母,不敢毁伤之,故使弟子开衾而视之也。
(以上集解。)父母全而生之,亦当全而归之。”(后
汉书崔骃传注。)曾子重慎,临绝效全,喜免毁伤
之祸也。孔子曰: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弗敢毁伤。
”见孝经。孝者怕入刑辟,吴
曰:“怕”假为“迫”。盼遂案:“怕”字用为“惧怕
”,始见此书,古皆训为“憺怕”。刻画身体,毁
伤发肤,少德泊行,不戒慎之所致也。愧负刑辱,深自
刻责,宋、元本“深”在“责”字下。
朱校同。故不升墓祀于先。“升
墓”二字涉下文衍。仲任意:古者负刑,毁伤形体,为
人子者,深自刻责,故不祀于先,(
亲死亡谓之先。见上。)刑余之人
,不得入乎宗庙也。下文方言“不得升墓”。若此文作
“故不升墓祀于先”,于义为复。其证一。刻画形体,
乃古之肉形,(据下文。)升墓乃汉俗,异时殊俗,不
得合之而言因被肉形故不升墓也。其证二。下文云“古
礼庙祭,今俗墓祀,故不升墓”,明今俗负刑不升墓者
,原于古负刑不入宗庙。庙祀、墓祭,先后层次甚明。
若此有“不升墓”三字,则彼文于义无取矣。其证三。
古礼庙祭,今俗墓祀,汉官仪曰
:“古不墓祭,秦始皇起寝于墓侧,汉因而不改。诸陵
寝皆以晦望二十四气三伏社腊及四时上饭。其亲陵所宫
人,随鼓漏理被枕,具盥水,陈庄具。天子以正月上原
陵,公卿百官及诸侯王郡国计吏皆当轩下占其郡国谷价
,四方改易,欲先帝魂魄闻之也。”(后汉书明帝纪注
。)谢承书云:“蔡邕曰:古不墓祭,朝廷有上陵之礼
。”(后汉书礼仪志注。)故不升墓,惭负先人。
一义也。墓者,鬼神所在,祭祀之处。祭祀之礼,齐戒
洁清,重之至也。今已被刑,刑残之人,不宜与祭供侍
先人,卑谦谨敬,退让自贱之意也。缘先祖之意,见子
孙被刑,恻怛憯伤,恐其临祀,不忍歆享,故不上墓。
二义也。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,知太王意欲立之,
入吴采药,断发文身,以随吴俗。太王薨,太伯还,王
季辟主。吴曰:“王季辟主”,语不可
通。绎史引作“王季避之”,是也。各本并作“辟主”
。“辟”、“避”字通,“主”为“之”字形讹,当为
马氏校改,非别据善本也。晖按:作“之”非,作“主
”不误。若作“太伯还,王季辟之”,则意谓王季避太
伯不见也,殊失其义。“辟主”,谓避为宗庙社稷主。
下文云:“吾刑余之人,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。”又云
:“太伯不为主之义也。”并其证。路史国名记丙注引
作“避位”,义亦可通。太伯再让,王季不听。三
让,曰:“吾之吴、越,吴、越之俗,断发文身。吾刑
余之人,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。”谷梁
昭二十五年传:“何为不为君?曰:有天疾者不入乎宗
庙。”古今乐录曰:(路史国名记注。)“泰伯与虞仲
俱去,被发文身变形,讬为王采药。及闻古公卒,乃还
,发丧,哭于门外,示夷狄之人,不得入王庭。”王
季知不可,权而受之。韩诗外传十“太
王□甫有子曰太伯、仲雍、季历,历有子曰昌。太伯长
,太王贤昌而欲立季为后。太伯去之吴。太王将死,谓
曰:‘我死,汝往让两兄,彼即不来,汝有义而安。’
太王薨,季之吴,告伯、仲。伯、仲从季而归。群臣欲
伯之立季,季又让,伯谓仲曰:‘今群臣欲我令季,季
又让,何以处之?’仲曰:‘刑有所谓矣,(句误。)
要于扶微者,可以立季。’季遂立。”吴越春秋太伯传
:“太伯、仲雍知古公欲以国及昌。古公病,二人讬名
采药于衡山,遂之荆蛮,断发文身,为夷狄之服,示不
可用。古公卒,太伯、仲雍归赴丧。毕,还荆蛮。古公
病,将卒,令季历让国于太伯。而三让不受,故云‘太
伯三以天下让。’于是季历莅政。”按:韩婴、赵晔,
并不载三让之辞,仲任盖别有所本。论语泰伯篇:“子
曰:泰伯三以天下让。”郑注:(后汉书丁鸿传论注。
)“太王疾,泰伯因适吴、越采药,太王殁而不返,季
历为丧主,一让也。季历赴之,不来奔丧,二让也。免
丧之后,遂断发文身,三让也。”皇疏引范宁曰:(史
记吴世家正义引作“江熙”。)“
一云:泰伯少弟季历,生子文王昌
,昌有圣德,泰伯知其必有天下,故欲令传国于季历以
及文王,因太王病,讬采药于吴、越不反,太王薨而季
历立,一让也。季历薨而文王立,二让也。文王薨而武
王立,于此遂有天下,是为三让也。又一云:太王病而
讬采药出,生不事之以礼,一让也。太王薨而不反,使
季历主丧,死不葬以礼,二让也。断发文身,示不可用
,使季历主祭,祀不祭之以礼,三让也。”古今乐录曰
:“季历谓泰伯:‘长,当立。’伯曰:‘吾生不供养
,死不含饭,哭不临丧,犹不孝之子也,三者不除,何
得为君?’委乃去之。”晋孙盛太伯三让论(御览四百
二十四。)曰:“弃周太子之位,一让也。假托逊遁,
受不赴丧之讥,潜推大美,二让也。无胤嗣而不养仲雍
之子以为己后,是深思远防,令周嗣在昌,天人协从,
四海悠悠,无复纤芥疑惑,三让也。”以上诸说,并与
仲任不同。朱子或问以再让为固辞,三让为终辞,不指
实言之。其说近是。夫徒不上丘墓,太伯不为主之
义也。是谓祭祀不可,非谓柩当葬,身不送也。当
,值也。
葬死人,先祖痛;见刑人,先祖哀。权可哀之身
,送可痛之尸,权使徒人送葬。权,变
非常也。使先祖有知,痛尸哀形,何愧之有?如使
无知,丘墓,田野也,何惭之有?惭愧(先)者,盼
遂案:“先者”二字不词,疑当为“先祖”之误。上文
累见先祖字,此正承以为说。谓身体刑残,与人异
也。孙曰:“先”字涉上文“先祖”而
衍。上文云:“何愧之有。”又云:“何惭之有。此云
俗人所以惭愧者,以其身体形残与人异也。若着“先”
字,不可解矣。晖按:“刑残”,崇文本作“形残”,
非。古者用(肉)刑,形毁不全,先
孙曰:“
用”当作“肉”。下云“方今象刑
”,正与“肉刑”文相对。公羊襄二十九年传何注:“
古者肉刑,墨、劓、膑、宫与大辟而五。孔子曰:三皇
设言民不违,五帝画象世顺机,三王肉刑揆渐加,应世
黠巧奸伪多。”疏云:“何氏所以必言古者肉刑者,正
以汉文帝感女子之诉,恕仓公之罪,除肉刑之制,故指
肉刑为古者矣。”乃不可耳。方今象刑,注
谢短篇。象刑重者,髡钳之法也。说
文:“髡,□发也。”急救篇颜注:“以铁錔头曰钳,
錔足曰□,□发曰髡。”高祖纪注:“钳,以铁束颈也
。”西汉会要曰:“文帝除肉刑,当黥者,髡钳为城旦
春。当劓者,笞三百。当斩左止者,笞五百。当斩右止
者,及杀人先自告,及吏坐受赇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
盗之,已论命,复有笞罪者,弃市。”尚书吕刑疏、周
礼秋官司刑疏并谓“汉除肉刑,宫刑犹在”。仲任直以
髡钳为重法,何也?若完城旦以下,汉
书惠帝纪:“民年七十以上,若不满十岁,有罪当刑者
,皆完之。”孟康注:“
不加肉刑,髡□也。”秋官掌戮郑
司农注:“完者,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。”刑法志云
:“诸当完者,完为城旦春。”后汉书郎顗传:“文帝
除肉刑,当黥者,城旦春。”汉旧仪云:“男髡钳为城
旦,女为春,皆作五岁。”后汉书韩棱传注:“城旦,
轻刑之名也。昼日伺寇虏,夜暮筑长城,故曰城旦。”
施刑彩衣系躬,冠带与俗人殊,汉
书贾山传,秦时“赭衣半道”。师古注:“犯罪者,则
衣赭衣。”汉律多袭秦制,故贾山又云:“陛下即位,
赦罪人,怜其亡发,赐之巾;怜其衣赭,书其背;父子
兄弟相见也,而赐之衣。”又义纵传服虔注引津:“诸
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,加罪一等。”何为不可?世
俗信而谓之皆凶,其失至于不吊乡党尸,不升佗人之丘
,感也。旧本段。
三曰讳妇人乳子,以为不吉。说 文女部:“姅,妇人污也。汉律:见姅变,不得待祠。 ”广韵二十九换云:“姅,伤孕也。”段玉裁曰:“姅 谓月事及免身及伤孕皆是也。见姅变,如今俗忌入产妇 房也。”按:产妇不吉,在月内,邻舍禁其往来。虽母 家,亦忌之。俗习尚然。将举吉事,入山林,远行 ,度川泽者,皆不与之交通。乳子之家,亦忌恶之,丘 墓庐道畔,逾月乃入,吴曰:“丘墓” 字疑误。论言俗忌乳子,则置之道畔,逾月始归。下文 云:“江北乳子,不出房室,江南反之。”故知江南乳 子,置之宅外矣。恶之甚也。暂卒见若为不吉,极 原其事,何以为恶?“暂”下疑脱“闻 ”字。祸虚篇云:“始闻暂见,皆以为然。”
夫妇人之乳子也,宋本无“妇” 字,“乳”下有“母”字。朱校元本同。子含元气 而出。元气,天地之精征也,何凶而恶之?人,物也; 子,亦物也。子生与万物之生何以异?讳人之生谓之恶 ,万物之生又恶之乎?生与胞俱出,说 文包部:“胞,儿生裹也。”段注云:“胞谓胎衣。” 如以胞为不吉,人之有胞,犹木实之有扶(核)也 。先孙曰:“扶”当为“核”,形近而 误。下文“扶谷”同。盼遂案:孙说非也。果核在内不 在外,与人之有胞为不类。今实稽之,“扶”当为“柎 ”之误字矣。山海经西山经:“崇吾之山有木焉,员叶 而白柎。郭注:“今江东人呼草木子房为柎,音府。一 曰柎,花下鄂,音丈夫。”“柎”字音与“扶”同,故 讹为“扶”。仲任正用其江东语也。包裹儿身,“ 裹”,旧误“里”,今据宋本正。朱校元本、钱、黄、 王、崇文本不误。因与俱出,若鸟卵之有壳,何妨 谓之恶?如恶以为不吉,则诸生物有扶(核)壳者,宜 皆恶之。万物广多,难以验事。人生何以异于六畜?皆 含血气怀子,子生与人无异,独恶人而不憎畜,岂以人 体大,气血盛乎?则夫牛马体大于人。凡可恶之事,无 与钧等,独有一物,不见比类,乃可疑也。今六畜与人 无异,其乳皆同一状。六畜与人无异,句 疑衍。讳人不讳六畜,不晓其故也。世能别人之产 与六畜之乳,吾将听其讳;如不能别,则吾谓世俗所讳 妄矣。
且凡人所恶,莫有腐□。盼遂案 :“有”当为“若”,形近之误也。腐□之气,败 伤人心,故鼻闻□,口食腐,心损口恶,霍乱呕吐。夫 更衣之室,可谓□矣;鲍鱼之肉,可谓腐矣。然而有甘 之更衣之室,不以为忌;肴食腐鱼之肉,不以为讳。意 不存以为恶,故不计其可与不也。凡可憎恶者,若溅墨 漆,附着人身。今目见鼻闻,一过则已,忽亡辄去,何 故恶之?出见负豕于涂,腐澌于沟,澌 ,死人也。不以为凶者,洿辱自在彼人,不着己之 身也。今妇人乳子,自在其身,斋戒之人,何故忌之?
江北乳子,不出房室,淮南本经 训高注:“孕妇,妊身将就草之妇也。”方包曰:“淮 南子称妇人产子为就草。北人卧炕,以草藉席,将产则 去席就草也。”按此,则北方乳子不出室也。知其 无恶也。至于犬乳,置之宅外,此复惑也。江北讳犬不 讳人,江南讳人不讳犬,谣俗防恶,吴 曰:“防”当作“妨”。妨恶,犹言嫌恶,盖连语也。 此涉下文“防禁”而误。各不同也。夫人与犬何以 异?房室、宅外何以殊?或恶或不恶,或讳或不讳,世 俗防禁,竟无经也。
月之晦也,日月合宿,纪为一月。释 名释天曰:“晦,月尽之名也。晦,灰也。火死为灰, 月光尽,似之也”。犹八日,月中分谓之弦;盼 遂案:“日”字下应重一“日”字。“八日”(读), “日月中分谓之弦”,与下文“十五日”(读),日月 相望谓之望”,“三十日”(读),“日月合宿谓之晦 ”文法一律。十五日,日月相望谓之望;释 名:“弦,月半之名也。其形一旁曲,一旁直,若张弓 施弦也。望,月满之名也。月大十六日,小十五日,日 在东,月在西,遥相望也。”三十日,日月合宿谓 之晦。日月交会之后,积二十九日九百 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,月一周天,又行及日而一会, 此其常也。但日月之行有缓急,故有二十九日不及九百 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一会者;亦有过乎九百四十分 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一会者,故有月之大小,三十日,或 二十九日。此云“三十”,辞之便也。晦与弦望一 实也,非月晦日月光气与月朔异也,何故逾月谓之吉乎 ?如实凶,逾月未可谓吉;如实吉,虽未逾月,犹为可 也。
实说讳忌产子、乳犬者,欲使人常自洁清,不欲 使人被污辱也。夫自洁清则意精,意精则行清,行清而 贞廉之节立矣。旧本段。
四曰讳举正月、五月子。以为正月、五月子杀父 与母,不得〔举也〕。已举之,父母祸(偶)死,则信 而谓之真矣。孙曰:原文当作“以为正 月五月子,杀父与母,不得举也。已举之,父母偶死, 则信而谓之真矣”。今本“不得”下脱“举也”二字, “偶”又以形近误为“祸”,失古本矣。御览二十二引 正有“举也”二字,“祸”正作“偶”,当据补正。风 俗通正失篇:“今俗多有禁忌,生三子者,五月生者, 以为妨害父母。”西京杂记:“王凤以五月五日生,其 父欲勿举。其叔曰:以田文推之,非不祥,遂举之。” 世说曰:“胡广本姓王,五月五日生,父母恶之。置之 瓮中,流于江湖,胡公见瓮中有儿啼,取之,养为己子 。”
夫正月、五月子何故杀父与母?人之含气,在腹
肠之内,其生,十月而产,共一元气也。正〔月〕与二
月何殊?五〔月〕与六月何异?而谓之凶也?世传此言
久〔矣〕,孙曰:御览引此文“正”下
、“
五”下并有“月”字,“久”下有
“矣”字,皆是也。此脱,当据补。拘数之人,莫
敢犯之;弘识大材,实核事理,深睹吉凶之分者,然后
见之。昔齐相田婴贱妾有子,名之曰文。文以五月生,
婴告其母勿举也,其母窃举生之。及长,其母因兄弟而
见其子文于婴。婴怒曰:“吾令女去此子,而敢生之,
何也?”文顿首,因曰:“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,何故
?”婴曰:“五月子者,长至户,将不利其父母。”文
曰:“人生受命于天乎?将受命于户邪?”婴嘿然。文
曰:“必受命于天,君何忧焉?如受命于户,即高其户
,谁能至者?”婴善其言,曰:“子休矣!”其后使文
主家,待宾客,宾客日进,名闻诸侯。事
见史记孟尝君传。文长过户而婴不死。以田文之说
言之,以田婴不死效之,世俗所讳,虚妄之言也。夫田
婴俗父,而田文雅子也。婴信忌不实义,文信命不辟讳
,雅俗异材,举措殊操,故婴名闇而不明,文声驰而不
灭。“驰”,朱校元本同。钱、黄、王
、崇文本并作“贤”。
实说世俗讳之,亦有缘也。夫正月岁始,五月盛 阳,子以〔此月〕生,精炽热烈,刘先 生曰:“盛阳”,御览二十二引作“阳盛”,是也。又 案:“子以生”不词,御览引“子”下有“此月”二字 ,当据增。厌胜父母,父母不堪,将受其患。传相 放效,莫谓不然。有空讳之言,无实凶之效,世俗惑之 ,误非之甚也。
夫忌讳非一,必讬之神怪,若设以死亡,“ 若”犹“或”也。然后世人信用畏避。忌讳之语, 四方不同,略举通语,令世观览。若夫曲俗微小之讳, 众多非一,咸劝人为善,使人重慎,无鬼神之害,凶丑 之祸。世讳作豆酱恶闻雷,盼遂案:。 唐李匡乂资暇录卷中合酱条云:“人间多取正月晦日合 酱,是日偶不暇为之者,则云时已失,大误也。案:昔 者王政趋民正月作酱,是月以农事未兴之时,俾民乘此 闲隙,备一岁调鼎之用,故绐云雷鸣不作酱,腹中当鸣 。所贵令民不于二三月作酱,恐夺农时也。今不躬耕之 家,何必以正晦为限?亦不须避雷。但问菽趋(案:当 是“曲”之讹字。)得法否耳。”据李氏言,则此风至 唐犹未衰矣。一人不食,孙曰: 论语比考谶(据古微书。)云:“子路感雷精而生。尚 刚好勇,亲涉卫难,结缨而死。孔子闻而覆醢。每闻雷 鸣,乃中心恻怛。故后人忌焉,以为常也。”御览十三 引论衡,正与论语谶同。盖论衡本有此文,出于论语谶 ,而今本脱也。风俗通云:“雷不作酱,俗说令人腹内 雷鸣。谨案:子路感雷精而生,尚刚好勇,死,卫人醢 之。孔子覆醢,每闻雷,心恻怛耳。”(书钞百四十六 、御览八百六十五引。)盖亦本旧说也。欲使人急 作,不欲积家逾至春也。〔世〕讳厉刀井上,恐刀堕井 中也;刘先生曰:“讳”上当有“世” 字。上文“世讳作豆酱恶闻雷”,正与此文一例。御览 三百四十六引作“世讳厉刀井上”,尤其明证矣。晖按 :书抄一二三引亦有“世”字。又“厉”字书抄、意林 并作“砺”。下同。或说以为“刑”之字,井与刀 也,厉刀井上,井、刀相见,恐被刑也。春 秋元命包曰:“●,刀守井也。饮水之人,入井争水, 陷于泉,刀守之,割其情也。”按:刑字说文有二:在 刀部者,从刀,从幵,云:“刑,劲也。从刀,幵声。 ”在井部者,从刀,从井,云:“●,罚罪也。从井, 从刀。易曰:井者,法也。井亦声。”●训罚罪,而刑 训劲,则●罚之●当作“●”,刑戮之刑当作“刑”。 复古篇曰:“今经史皆通作刑。”其通作“刑”者,自 是后人传写并为一字耳。据此文,则知汉人●罚之“● ”不作“刑”也。毋承屋檐而坐,恐瓦堕击人首也 。司马相如上书谏猎文曰:“家累千金 ,坐不垂堂。”毋反悬冠,为似死人服;或说恶其 反而承尘溜也。毋偃寝,为其象尸也。偃 ,仰也。论语乡党篇:“寝不尸。”集解包曰:“不偃 卧四体,布展手足,如死人也。”毋以箸相受,为 其不固也。毋相代扫,为脩冢之人,冀人来代己也。诸 言“毋”者,教人重慎,勉人为善。礼曰:“毋抟饭, 毋流歠。”见礼记曲礼。疏曰:“共器 ,若取饭作抟,则易得多,是欲争饱,非谦也。毋流歠 者,谓开口大歠,汁入口,如水流,则欲多而速,是伤 廉也。”礼义之禁,未必吉凶之言也。
世俗起土兴功,岁、月有所食,“ 世俗”当作“世信”。讥日篇云:“世俗信岁时,而又 信日。”卜筮篇云:“世信卜筮。”辩祟篇云:“世俗 信祸祟。”解除篇云:“世信祭祀。”句例并同。祀义 篇:“世信祭祀。”朱校元本“信”作“俗”,误与此 同。是其比。所食之地,必有死者。假令太岁在子 ,岁食于酉,正月建寅,月食于巳,子、寅地兴功,则 酉、巳之家见食矣。见食之家,作起厌胜,以五行之物 ,悬金木水火。假令岁、月食西家,西家悬金;岁、月 食东家,东家悬炭。设祭祀以除其凶,或空亡徙以辟其 殃。潜夫论巫列篇:“民间缮治,微蔑 小禁,本非天王所当惮也。旧时京师不防动功。造禁以 来,吉祥瑞应,子孙昌炽,不能过前。”连相仿效 ,皆谓之然。如考实之,虚妄迷也。宋 本“迷”作“述”。何以明之?
夫天地之神,用心等也。人民无状,加罪行罚,
非有二心两意,前后相反也。移徙不避岁、月,岁、月
恶其不避己之冲位,怒之也。见难岁篇
。今起功之家,亦动地体,无状之过,与移徙等。
起功之家,当为岁、〔月〕所食,何故反令巳、酉之地
受其咎乎?“岁”下脱“月”字,下文
“岁冤无罪”同。上文云:“太岁在子,岁食于酉;正
月建寅,月食于巳。”此文云:“何故反令巳、酉之地
受其咎。”既以“巳、酉”并言,则当以“岁、月”连
言也。又下文云:“岂岁、月之神怪移徙而不咎起功哉
。”“岁、月”即承此文,并其证。岂岁、月之神
□移徙而〔不〕咎起功哉?“而”下脱
“不”字。寻义自明。盼遂案:“咎”上当有一“不”
字。“不咎起功”之间,正承上文“起功之家,当为岁
所食”而来,脱一“不”字,则不通矣。用心措意
,何其不平也?鬼神罪过人,犹县官谪罚民也。民犯刑
罚多非一,“众多非一”,本书常语,
此文疑脱“众”字。小过宥罪,大恶犯辟,未有以
无过受罪。无过而受罪,世谓之冤。今巳、酉之家,无
过于月、岁,当作“岁、月”。子
、家(寅)起宅,盼遂案:“巳、酉”
当是“酉、巳”之误倒,“子家”当是“子、寅”之误
字。上文“
子、寅地兴功,则酉、巳之家见食
矣”,此处正申明其义。空为见食,此则岁、〔月
〕冤无罪也。“家”为“寅”形误。上
文云:“子、寅地兴功,则酉、巳之家见食。”故此云
:“巳、酉之家,无过于岁、月,子、寅起宅,空为见
食。”若作“子家起宅”则不当言“巳家无过于岁、月
,空为见食”也。上以“巳、酉”并言,则下当以“子
、寅”并承之。“子、寅起宅”即“子、寅之家起宅”
也。“之家”二字,省见上文。下文“待子宅有为”,
“宅”亦当作“寅”,误与此同。且夫太岁在子,
子宅直符,午宅为破,孙曰:难岁篇云
:“移徙之家,禁南北徙者,以为岁在子位,子者破午
,南北徙者抵触其冲,故谓之凶。”潜夫论卜列篇云:
“宅有直符之岁。”盖相冲则破,不相冲则不破也。冲
破或以死生,或以相对。支干位置,各自相对,故各有
冲;各有冲,则各有破也。若太岁在丑,丑宅直符,未
触其冲,则未宅为破。太藏在寅,寅宅直符,申触其冲
,则申宅为破。太岁在卯,卯宅直符,酉触其冲,则酉
宅为破。余类此。不须兴功起事,空居无为,犹被
其害。今岁、月所食,待子、宅(寅)有为,巳、酉乃
凶。盼遂案:二语当是“子、寅有为,
酉、巳乃凶”,盖涉上文子宅而误也。篇首云:“太岁
在子,岁食于酉,正月建寅,月食于巳。”谓子宅食酉
宅,而寅宅食巳宅也。此云“子、寅有为,酉、巳乃凶
”,正谓此矣。 (太岁)岁、月之神,用罚为害,
动静殊致,孙曰:“太岁”二字涉下文
太岁而衍,岁即太岁也。故下文解岁、月之神云:“岁
则太岁也。”则此文不当有“太岁”二字,明矣。非
天从岁、月神意之道也。
审论岁、月之神,岁则太岁也,在天边际,立于 子位。起室者在中国一州之内,假令杨州在东南,使如 邹衍之言,天下为一州,又在东南,详 谈天篇。岁食于酉,食西羌之地,东南之地安得凶 祸?假令岁在人民之间,西宅为酉地,则起功之家,宅 中亦有酉地,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,而反食佗家乎 ?且食之者审谁也?如审岁、月,岁、月,天之从神, 饮食与天同。天食不食人,故郊祭不以为牲。如非天神 ,亦不食人。天地之间,百神所食,圣人谓当与人等。 推生事死,推人事鬼,故百神之祀,皆用众物,无用人 者。物食人者,虎与狼也。岁、月之神,岂虎狼之精哉 ?仓卒之世,谷食乏匮,人民饥饿,自相啖食。岂其啖 食死者,其精为岁、月之神哉?
岁、月有神,日亦有神,岁食、月食,日何不食
?积日为月,白虎通日月篇:“天左旋
,日月右行。日,日行一度;月,日行十三度,月及日
为一月。至二十九日未及七度;即三十日者,过行七度
。日不可分,故月乍大乍小。”积月为时,礼
记乡饮酒义:“三月则成时。”白虎通四时篇:“岁时
何?谓春夏秋冬也。时者,期也,阴阳消息之期也。”
积时为岁,内经曰:“五日谓之
候,三候谓之气,六气谓之时,四时谓之岁。”白虎通
四时篇曰:“所以名为岁何?岁者,遂也,三百六十六
日一周天,万物毕成,故为一岁也。尚书曰:期三百有
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。”千五百三十九岁
为一统,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,汉
书律历志:“日法乘闰法,是谓统岁。三统是为元岁。
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,与一元终。”又云:“统法,一
千五百三十九,以闰法乘日法,得统法。元法,四千六
百一十七,参统法,得元法。”周髀算经、干凿度、淮
南天文训并以千五百二十岁为一统,(算经云“遂”,
干凿度云“终”。)四千五百六十岁为元。(算经云“
首”。)仲任用三统历也。增积相倍之数,分余终
竟之名耳,谷梁文六年传:“闰月者,
附月之余日也。积分而成于月者也。”注:“一岁三百
六十日余六日,又有小月六,积五岁得六十日而再闰。
积众月之余,分以成此月。”白虎通日月篇曰:“月有
闰余何?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。岁十二月,日
过十二度,故三年一闰,五年再闰,明阴不足,阳有余
也。故谶曰:闰者阳之余。”安得鬼神之怪,祸福
之验乎?如岁月终竟者宜有神,则四时有神,统、元有
神。月三日魄,八日弦,十五日望,干
凿度:“月三日成魄,八日成光。”(类聚一。)说文
:“霸,月始生霸然也。承大月二日,承小月三日。”
尚书康诰马注:“魄,朏也,谓月三日生始兆朏。”历
律志孟康注:“魂,月质也。”霸、魂古通。余注四讳
篇。与岁、月终竟何异?岁、月有神,魄与弦、〔
望〕复有神也?孙曰:“弦”下疑脱“
望”字。上文云:“月三日魄,八日弦,十五日望,与
岁月终竟何异?”故此反诘曰:如使岁、月有神,魂与
弦、望复有神邪?(“
也”读为“邪”。)晖按:孙说是
也。难岁篇云:“积分为日,累日为月,连月为时,结
时为岁,岁而有神,日、月亦复有神乎?”文例正同。
一日之中,分为十二时,盼遂案
:王筠菉友臆说云:“一日之中分为十二时,平旦寅日
出卯云云也。案:此为十二时之明证。顾亭林之说非也
。然充,汉末人。在汉初说此者,惟司马子长也。”平
旦寅,日出卯也。俞曰:日知录有古无
十二时之说,未及引此文。顾氏之博,犹有所遗。左昭
五年传注:“日中当王,食时当公,平旦为卿,鸡鸣为
士,夜半为皂,人定为舆,黄昏为隶,日入为僚,晡时
为仆,日昳为台,隅中、日出,阙不在第,尊王公,旷
其位。”日知录二十:“杜元凯以为十二时,虽不立十
二支之目,然其曰夜半者,即今之所谓子也;鸡鸣者,
丑也;平旦者,寅也;日出者,卯也;食时者,辰也;
隅中者,巳也;日中者,午也;日昳者,未也;哺时者
,申也;日入者,酉也;黄昏者,戌也;人定者,亥也
。一日分为十二,始见于此。(南齐书天文志始有子时
、丑时、亥时。北齐书南阳王绰传有景时、午时。景时
者,丙时也。)考之史记天官书曰:‘旦至食,食至日
昳,日昳至哺,哺至下哺,下哺至日入。’素问藏气法
时论有曰夜半,曰平旦,曰日出,曰日中,曰日昳,曰
下晡。(王冰注以日昳为土王,下晡为金王。又有曰四
季者,注云:土王。是今人所谓丑辰未戌四时。)吴越
春秋曰:‘时加日出,时加鸡鸣,时加日昳,时加禺中
。’则此十二名,古有之矣。史记孝景纪:‘五月丙戌
地动,其蚤食时复动。’汉书武五子广陵王胥传:‘奏
酒至鸡鸣时罢。’王莽传:‘以鸡鸣为时。’后书隗嚣
传:‘至昏时,遂溃围。’齐武王传:‘至食时,赐陈
溃。’耿弇传:‘人定时,步果引去。’来歙传:‘臣
夜人定后,为何人所贼伤。’窦武传:‘自旦至食时,
兵降略尽。’皇甫嵩传:‘夜勒兵鸡鸣驰赴其陈,战至
晡时大破之。’晋书戴洋传:‘永昌元年四月庚辰禺中
时,有大风起自东南折木。’宋书符瑞志:‘延康元年
九月十日,黄昏时,月蚀荧惑,过人定时,荧惑出营室
,宿羽林。’皆用此十二时。淮南子:‘日出于旸谷,
浴于咸池,拂于扶桑,是谓晨明;登于扶桑之上,爰始
将行,是谓朏明;至于曲阿,是谓朝明;临于曾泉,是
谓早食;次于桑野,是谓晏食,臻于衡阳,是谓禺中,
对于昆吾,是谓正中;靡于鸟次,是谓小迁;至于悲谷
,是谓哺时;回于女纪,是谓大迁;经于泉隅,是谓高
春;顿于连石,是谓下春;爰止羲和,爰息六螭,是谓
悬车;薄于虞泉,是谓黄昏;沦于蒙谷,是谓定昏。’
(案:见天文训。此依初学记所引之文。)案:此自晨
明至定昏,为十五时,而卜楚丘以为十时,未知今之所
谓十二时者,自何人定之也。(素问中有言岁甲子者,
有言寅时者,皆后人伪撰入之。)”左宣三余偶笔十四
:“子至亥为十二时,见于汉人之书,则不可枚举。尚
书大传曰:‘夏以十三月为正,平旦为朔;殷以十二月
为正,鸡鸣为朔;周以十一月为正,夜半为朔。’三代
子、丑、寅迭建,以初昏为斗柄所指为验。今曰周之正
,夜半为朔;殷之正,鸡鸣为朔;夏之正,平旦为朔,
则是夜半为子,鸡鸣为丑,平旦为寅,自古有此语矣。
伏生生于秦、汉之间,而亦云然,则一日分为十二时,
不始于汉以后。”十二月建寅、卯,则十二(
月)时所加寅、卯也。则,即也。
“加”、“建”并犹“在”也。月言建,日言加。下“
月”字衍。此言十二月所建辰,即十二时所加辰也。于
月则言正月建寅,二月建卯;于日则言平旦加寅,日出
加卯。日加十二辰不食,月建十二辰独食,岂日加
无神,月建独有哉?何故月建独食,日加不食乎?如日
加无神,盼遂案:“加”下疑当有一“
时”字,方与下文一致。用时
决事,非也;如加时有神,独不食,非也。
神之口腹,与人等也。人饥则食,饱则止,不为 起功乃一食也。岁、月之神,起功乃食,一岁之中,兴 功者希,岁、月之神饥乎?仓卒之世,人民亡,室宅荒 废,兴功者绝,岁、月之神饿乎?且田与宅俱人所治, 兴功用力,劳佚钧等。宅掘土而立木,田凿沟而起堤, 堤与木俱立,掘与凿俱为。起宅,岁、月食,治田,独 不食,岂起宅时岁、月饥,治田时饱乎?何事钧作同, 饮食不等也?
说岁、月食之家,必铨功之小大,功 ,谓起土兴功。立远近之步数。假令起三尺之功, 食一步之内;起十丈之役,食一里之外。功有小大,祸 有近远。蒙恬为秦筑长城,极天下之半,淮 南人间训:“蒙公、杨翁子将筑修城,西属流沙,北击 辽水,东结朝鲜。”则其为祸宜以万数。案长城之 造,秦民不多死。周公作雒,兴功至大,周 书作雒解曰:“周公将致政,乃作大邑成周于中土。立 城方千七百二十丈,郛方七十里。南系于雒水,北因于 郏山,以为天下之大凑。”当时岁、月宜多食。圣 人知其审食,宜徙所食地,置于吉祥之位。如不知避, 人民多凶,经传之文,贤圣宜有刺讥。今闻筑雒之民, 盼遂案:后汉书明帝纪:“永平三年, 起北宫及诸官府。”文选班孟坚两都赋序:“臣窃见京 师修宫室,浚城隍,起苑囿,以备制度。”即说永平三 年事。王充当永平初草创论衡,此处所云今闻者,与两 都赋之作,盖同时也。黄晖引康诰作新大邑于东国洛, 四方民大和会之语,以释论衡,不知仲任引古语以说当 时,所以有“不闻多死”之句也。四方和会,尚 书康诰曰:“周公初基,作新大邑于东国洛,四方民大 和会。”功成事毕,不闻多死。说岁、月〔食〕之 家,殆虚非实也。此脱“食”字。上文 正作“说岁、月食之家”。
且岁、月审食,犹人口腹之饥必食也;且为巳、
酉地有厌胜之故,畏一金刃,惧一死炭,岂闭口不敢食
哉?如实畏惧,宜如其数。五行相胜,物气钧适。如秦
山失火,“秦”当作“泰”。沃
以一杯之水;河决千里,塞以一掊之土,能胜之乎?非
失五行之道,小大多少不能相当也。天地之性,人物之
力,少不胜多,小不厌大。使三军持木杖,匹夫持一刃
,伸力角气,“角”,犹“校”也,“
竞”也。匹夫必死。金性胜木,然而木胜金负者,
木多而金寡也。积金如山,燃一炭火以燔烁之,金必不
消。元本作“销”,是。非失五
行之道,金多火少,少多小大不钧也。五尺童子与孟贲
争,童子不胜。非童子怯,力少之故也。狼众食人,人
众食狼。敌力角气,能以小胜大者希;争彊量功,能以
寡胜众者鲜。天道人物,不能以小胜大者,少不能服多
。以一刃之金,一炭之火,厌除凶咎,却岁之殃,如何
也?
世俗既信岁时,而又信日。举事若病、死、灾、 患,大则谓之犯触岁、月,小则谓之不避日禁。岁、月 之传既用,日禁之书亦行。世俗之人,委心信之;“ 之”,宋、元本作“是”,朱校同。辩论之士,亦 不能定。是以世人举事,不考于心而合于日,不□于义 而致于时。“致”,宋本作“验”,是 。时日之书,众多非一,略举较着,明其是非,使 信天时之人,将一疑而倍之。夫祸福随盛衰而至,代谢 而然。举事曰凶,人畏凶有效;曰吉,人冀吉有验。两 “曰”字,崇文本改作“日”,非。“曰”犹“为”也 。祸福自至,则述前之吉凶,以相戒惧。此日禁所 以累世不疑,“日禁”,钱、黄、王、 崇文本作“日记”,误。惑者所以连年不悟也。
葬历曰:孙曰:葬历盖即卜葬之 书,所以趋吉避凶也。唐书吕才传葬篇云:“后代葬说 ,出于巫史。一物有失,便谓灾及死生,多为妨禁,以 售其术,附妄凭妖。至其书乃有百二十家。”可知唐以 前葬书之多矣。“葬避九空、地●,及日之刚柔, 淮南天文训:“凡日甲刚乙柔,丙刚丁 柔,以至于壬癸。”曲礼上疏:“刚,奇日也。十日有 五奇五偶,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。乙丁己辛癸五偶为 柔也。”月之奇耦。”日吉无害,刚柔相得,奇耦 相应,乃为吉良。不合此历,转为凶恶。
夫葬,藏棺也;礼记檀弓上,国
子高曰:“葬也者,藏也。藏也者,欲人之弗得见也。
”敛,藏尸也。礼记丧大记曰:
“衣尸曰敛”。初死藏尸于棺,少久藏棺于墓。墓
与棺何别?敛与葬何异?敛于棺不避凶,葬于墓独求吉
。如以墓为重,夫墓,土也,棺,木也,白
虎通崩薨篇:“有虞氏瓦棺,今以木。”五行之性
,木、土钧也。治木以赢尸,赢,裹也
。盼遂案:“赢”当“裹”字之展转而误也。“裹”字
从衣从果,俗误作“祼”,或又改作“裸”。“裸”之
正字为“
●”。世人少见“●”字,因改为
“赢”矣。“赢尸”不可解。今世犹谓死者入敛为裹尸
。此语盖自东京而然矣。庄子胠箧篇“赢粮而从之”,
音义云:“赢,裹也。”此以正字破讹字也。穿土
以埋棺,治与穿同事,尸与棺一实也。白
虎通崩薨篇曰:“尸之为言陈也,失气亡神,形体独陈
。棺之为言完,所以藏尸令完全也。”如以穿土贼
地之体,凿沟耕园,亦宜择日。世人能异其事,吾将听
其禁;不能异其事,吾不从其讳。
日之不害,又求日之刚柔,刚柔既合,又索月之
奇耦。夫日之刚柔,月之奇耦,合于葬历,验之于吉(
古),无不相得。“吉”当作“古”。
古、吉形近,又涉上文诸“吉”字而误。“不”,语词
。“
相得”,相合也,汉人常语。言葬
历以葬坟必求合日之刚柔,月之奇耦,今证之于古,无
与相合者。下文引春秋与礼,即证其不合于古也。今误
作“吉”,则此文难通。何以明之?春秋之时,天
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死以千百数,案其葬日,未必合于
历。日知录四:“春秋葬皆用柔日。”
又曰:“雨不克葬,庚寅日中乃葬。”上
文言春秋时葬,不合葬历。此引经文以证。上文未引春
秋文,则此不当言“又曰”,甚明。按春秋经:“宣八
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,雨不克葬,庚寅日中而克
葬。”则此文“又曰”上当脱“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
”之文。下文云:“假令鲁小君以刚日死,至葬日己丑
。”即据以为论。今本脱去“己丑葬敬嬴”之文,则彼
文于上无据,而“又曰”二字又无所承矣。假令鲁
小君以刚日死,至葬日己丑,刚柔等矣。刚柔合,善日
也。不克葬者,避雨也。如善日,不当以雨之故,废而
不用也。何则?雨不便事耳,五经异义
:“公羊说:雨不克葬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卿、大夫臣
贱,不能以雨止。谷梁说:葬既有日,不为雨止。左氏
说:卜葬先远日,辟不怀,言不汲汲葬其亲。雨不可行
事,废礼不行。庶人不为雨止。许慎谨案:论语云:‘
死,葬之以礼。’以雨而葬,是不行礼。谷梁说非也。
从公羊、左氏之说。郑氏无駮,与许同。”释废疾云:
“虽庶人葬为雨止。公羊说卿、大夫臣贱,不能以雨止
。此等之说,则在庙未发之时,庶人及卿、大夫亦得为
雨止。若已发在路,及葬,则不为雨止。其人君在庙,
及在路,及葬,皆为雨止。”(礼记王制疏。)按:仲
任亦以葬当避雨,是从公羊、左氏说。唯以为“不便事
”,与左氏“辟不怀”义异。不用刚柔,重凶不吉
,欲便事而犯凶,非鲁人之意,臣子重慎之义也。今废
刚柔,待庚寅日中,以旸为吉也。旸,
晴不雨也。礼:“天子七月而葬,诸侯五月,卿、
大夫、士三月。”见礼记王制。郑玄箴
何休膏肓云:“礼,人君之丧,殡葬皆数来月来日,士
殡葬皆数往,月往日,尊卑相下之差数。故大夫、士俱
三月,其实不同。士之三月,乃大夫之逾月也。”(王
制疏。)假令天子正月崩,七月葬;二月崩,八月
葬。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皆然。如验之葬历,则天子、
诸侯葬月常奇常耦也。衰世好信禁,不肖君好求福。春
秋之时,可谓衰矣!隐、哀之间,不肖甚矣!然而葬埋
之日,不见所讳,无忌之故也。周文之世,法度备具,
孔子意密,春秋义纤,如废吉得凶,妄举触祸,宜有微
文小义,贬讥之辞。今不见其义,无葬历法也。唐
吕才叙葬书,据礼、春秋,谓葬古不择年、月、日、时
。
祭祀之历,亦有吉凶。假令血忌、月杀之日固凶
,“假令”与“
固”,词不相属。“杀之日”三字
无义。疑此文当作“假令血忌月杀牲见血,凶。”“牲
”坏为“生”,再讹为“之”。“日固”与“见血”并
形误。下文云:“如以杀牲见血,避血忌、月杀。”即
承此为文。以杀牲设祭,必有患祸。四
讳篇云:“祭祀言触血忌。”黄帝元辰经云:“血忌,
阴阳精气之辰,天上中节之位,亦名天之贼曹,尤忌针
灸。”(路史后纪五注。)三余帖曰:“六甲乃上帝造
物之日,是日杀生,上帝所恶。”
夫祭者,供食鬼也;鬼者,死人之精也。若非死 人之精,人未尝见鬼之饮食也。推生事死,推人事鬼, 见生人有饮食,死为鬼当能复饮食,感物思亲,故祭祀 也。及(若)他神百鬼之祠,“及”, 宋本作“若”。朱校元本作“右”,即“若”字形残。 则今本作“及”,非。虽非死人,其事之礼,亦与 死人同。盖以不见其形,但以生人之礼准况之也。生人 饮食无日,鬼神何故有日?如鬼神审有知,与人无异, 则祭不宜择日。如无知也,不能饮食,虽择日避忌,其 何补益?
实者,百祀无鬼,死人无知。百祀报功,示不忘 德;死如事生,“死”上疑有“事”字 。示不背亡。祭之无福,不祭无祸。祭与不祭,尚 无祸福,况日之吉凶,何能损益?
如以杀牲见血,避血忌、月杀,则生人食六畜, 亦宜辟之。海内屠肆,六畜死者,日数千头,不择吉凶 ,早死者,未必屠工也。天下死罪,冬月断囚,“ 冬”,旧作“各”。先孙曰:“各”疑为“冬”,形近 而误。晖按:先孙说是也。宋本正作“冬”。今据正。 亦数千人,其刑于市,不择吉日,受祸者,“ 受”,宋本作“更”,朱校元本同。二字古通。未 必狱吏也。肉(屠)尽杀牲,狱具断囚。“ 肉尽杀牲”,文不成义。肉当作“屠”。“屠”、“狱 ”对言。屠工、狱吏对举,上下文并见。囚断牲杀 ,创血之实,何以异于祭祀之牲?独为祭祀设历,不为 屠工、狱吏立日,“日”,旧作“见” 。“立见”无义。“立日”、“设历”相对为文。今从 宋本正。世俗用意不实类也。祭非其鬼,又信非其 讳,持二非往求一福,不能得也。
沐书曰:隋志五行家有沐浴书一 卷。“子日沐,令人爱之;卯日沐,令人白头。”
夫人之所爱憎,在容貌之好丑;头发白黑,在年 岁之稚老。使丑如嫫母,“嫫母”注逢 遇篇。以子日沐,能得爱乎?使十五女(童)子, 以卯日沐,能白发乎?孙曰:意林及御 览三百九十五引“女子”并作“童子”,是也。且 沐者,去首垢也。洗去足垢,盥去手垢,浴去身垢,皆 去一形之垢,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“皆 ”作“能”,非。其实等也。洗、盥、浴不择日, 而沐独有日。如以首为最尊,尊则浴亦治面,面亦首也 。孙曰:“尊则浴亦治面”,文不成义 ,当有脱误。以下文例之,此当作“如以首为最尊,则 浴面亦宜择日,面亦首也。”各本皆误,无可据校。吴 曰:下“尊”字衍。如以发为最尊,则栉亦宜择日 。栉用木,沐用水,水与木俱五行也。用木不避忌,用 水独择日。如以水尊于木,则诸用水者宜皆择日。且水 不若火尊,如必以尊卑,则用火者宜皆择日。
且使子沐,人爱之;卯沐,其首白者,谁也?夫 子之性,水也;卯,木也。水不可爱,木色不白。子之 禽鼠,卯之兽兔也。鼠不可爱,兔毛不白。以子日沐, 谁使可爱?卯日沐,谁使凝白者?夫如是,沐之日无吉 凶,为沐立日历者,不可用也。
裁衣有书,说文衣部:“裁,制 衣也。”孙曰:汉志杂占有武禁相衣器十四卷。隋志梁 有裁衣书一卷,亡。书有吉凶。凶日制衣则有祸, 吉日则有福。
夫衣与食俱辅人体,食辅其内,衣卫其外。饮食 不择日,制衣避忌日,岂以衣为于其身重哉?人道所重 ,莫如食急,故八政一曰食,二曰货。衣服,货也。见 洪范。大传曰:“八政何以先食?食者万物之始,人事 之所本也,故先食。货所以通有无,利民用,故即次之 。”汉书食货志曰:“洪范八政一曰食,二曰货。食谓 农殖嘉谷可食之物,货谓布帛可衣,及金刀龟贝所以分 财布利通有无者也。”王莽传:“民以食为命,以货为 资,是以八政以食为首。”并与仲任义同,今文说也。 郑曰:“此数本诸其职先后之宜也。食谓掌民食之官, 货掌金帛之官。”与仲任异义。如以加之于形为尊 重,在身之物,莫大于冠。造冠无禁,裁衣有忌,是于 尊者略,卑者详也。且夫沐去头垢,冠为首饰,浴除身 垢,衣卫体寒。沐有忌,冠无讳,浴无吉凶,衣有利害 。俱为一体,共为一身,或善或恶,所讳不均,俗人浅 知,不能实也。且衣服不如车马。九锡之礼,一曰车马 ,二曰衣服。礼含文嘉曰:“九赐,一 曰车马,二曰衣服,三曰乐则,四曰朱户,五曰纳陛, 六曰虎贲,七曰斧钺,八曰弓矢,九曰秬鬯。”宋均注 云:“进退有节,行步有度,赐以车马,以代其步。言 成文章,行成法则,赐以衣服,以表其德。”(曲礼疏 。)谷梁庄元年疏引旧说曰:“九锡之名:一曰舆马, 大辂戎辂各一,玄马二也。二曰衣服,谓玄衮也。”作 车不求良辰,裁衣独求吉日,俗人所重,失轻重之实也 。
工伎之书,起宅盖屋必择日。御 览一八一引作“择吉日”。风俗通曰:(初学记四。) “五月盖屋令人头秃。”又曰:(续博物志六。)“俗 讳五月上屋,言五月人蜕,上屋见影,魂当去。”礼记 王制郑注:“令时持丧葬筑盖嫁取卜数文书,使民倍礼 违制。”疏:“筑谓垣墙,盖谓舍宇。”
夫屋覆人形,宅居人体,何害于岁、月而必择之 ?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恶之,则夫装车、治船、着盖、施 帽亦当择日。如以动地穿土神恶之,则夫凿沟耕园,亦 宜择日。夫动土扰地神,地神能原人无有恶意,但欲居 身自安,则神之圣心必不忿怒。不忿怒,虽不择日,犹 无祸也。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,苟恶人动扰之,则 虽择日,何益哉?王法禁杀伤人,杀伤人皆伏其罪,虽 择日犯法,终不免罪。如不禁也,虽妄杀伤,终不入法 。县官之法,县官谓天子。犹鬼 神之制也;穿凿之过,犹杀伤之罪也。人杀伤,不在择 日;缮治室宅,何故有忌?
又学书〔者〕讳丙日,路史前纪
六注引“书”下有“者”字。当据补。御览七四七引作
“书官”。“官”、“者”形误。云:“仓颉以丙
日死也。”路史注云:“古五行书:‘
仓颉丙寅死,辛未葬。’盖五日始葬。或疑其时未有甲
乙。然世皆言大挠作甲子,而伏羲已有甲历,出于上古
,特未可执。”礼不以子、卯举乐,殷、夏以子、
卯日亡也。檀弓下杜蒉曰:“子卯不乐
。”郑注:“纣以甲子死,桀以乙卯亡,王者谓之疾日
,不以举乐为吉事,所以自戒惧。”贾逵、(
释文。)何休、(公羊庄二十二年
注。)杜预说同。先郑、翼奉、张晏则以为子卯相刑。
按:桀亡非乙卯,则子卯之忌,不因桀、纣。如以
丙日书,子、卯日举乐,未必有祸,重先王之亡日,凄
怆感动,不忍以举事也。忌日之法(发),宋
本“法”作“发”,朱校元本同。是也。“忌日之发”
,谓忌日之所由起。作“法”,则失其义。盖丙与
子、卯之类也,殆有所讳,未必有凶祸也。堪舆历,隋
志五行家有堪余历二卷。“余”、“舆”字通。孙曰:
汉志五行类堪舆金匮十四卷。师古曰:“许慎云:堪,
天道。舆,地道也。”淮南子天文篇云:“厌日不可以
举百事,堪舆徐行,雄以音知雌。”小颜所引,盖许氏
淮南注也。史记日者传:“武帝聚会占家,问某日可娶
妇否。堪舆家言不可。”后汉书循吏王景传:“参纪众
家数术文书,冢宅禁忌,堪舆日相之属,集为大衍玄基
。”魏书殷绍传上四序堪舆表曰:“历观时俗堪舆八会
迳世已久,传写谬误,吉凶禁忌不能备悉。或考良日而
值恶会,举吉用凶,多逢殃咎。”周礼占梦疏:“堪舆
天老曰:假令正月阳建于寅,阴建在戌。”又引郑志:
“堪舆黄帝问天老事云:四月阳建于巳,破于亥,阴建
于未,破于癸。”综合观之,古代堪舆,仅为择日之用
,与葬历、图宅术等,固有别矣。今人混曰堪舆,非古
也。历上诸神非一,圣人不言,诸子不传,殆无其
实。天道难知,假令有之,诸神用事之日也,忌之何福
?不讳何祸?王者以甲子之日举事,民亦用之,王者闻
之,不刑法也。夫王者不怒民不与己相避,天神何为独
当责之?王法举事,以人事之可否,不问日之吉凶。孔
子曰:“卜其宅兆而安厝之。”见孝经
丧亲章。郑注:“宅,葬地。兆,吉兆也。葬大事,故
卜之。慎之至也。”(书抄九二。)春秋祭祀,不
言卜日。礼曰:“内事以柔日,外事以刚日。”曲
礼上:“外事以刚日。”郑注:“顺其出为阳也。出郊
为外事。”又曰:“内事以柔日。”注:“顺其居内为
阴。”刚柔以慎内外,不论吉凶以为祸福。
俗信卜筮,谓卜者问天,筮者问地,周 礼春官天府注:“凡卜筮实问于鬼神,龟筮能出其卦兆 之占耳。”贾疏:“易系辞云:‘精气为物,游魂为变 。’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。注云:‘精气谓七 八,游魂谓九六。’则筮之神,自有七八九六成数之鬼 神。春秋左氏传云:‘龟象筮数。’则龟自有一二三四 五生数之鬼神。则知吉凶者自是生成鬼神,龟筮直能出 外兆之占耳。”又云:“七八九六及一二三四五之鬼神 ,并非天地之鬼神。”此云:“卜问天,筮问地。”其 说未闻。蓍神龟灵,易系辞云: “定天下之吉凶,成天下之亹亹者,莫大乎蓍龟。”又 云:“蓍之德圆而神,卦之德方以知。神以知来,知以 藏往。”又说卦云:“昔圣人幽赞于神明而生蓍。”兆 数报应,龟言兆。蓍言数。说文卜部: “●,灼龟坼也。”数,算也。占者以蓍计算。故 舍人议而就卜筮,违可否而信吉凶。其意谓天地审告报 ,蓍龟真神灵也。如实论之,卜筮不问天地,蓍龟未必 神灵。有神灵,问天地,俗儒所言也。何以明之?
子路问孔子曰:“猪肩羊膊,可以得兆;盼 遂案:一九五四年,郑州二里冈殷虚遗址出土有卜用甲 骨。经古脊椎动物研究室鉴定,有些是猪和羊的肩胛骨 。此外辉县琉璃阁出土也有些猪骨卜辞。就此可证论衡 所引子路之言,是有依据者。(详见文物参考资料一九 五四年第十二期陈梦家甲骨补记。)雚苇□芼,可 以得数,何必以蓍龟?”孔子曰:“不然。盖取其名也 。夫蓍之为言‘耆’也,龟之为言‘旧’也,明狐疑之 事,当问耆旧也。”礼记曲礼上疏引刘 向曰:“蓍之言耆,龟之言久。龟千岁而灵,蓍百年而 神,以其长久,故能辩吉凶也。”御览引洪范五行传曰 :“龟之言久也,千岁而灵,此禽兽而知吉凶者也。蓍 之为言耆,百年,一本生百茎,此草木之寿知吉凶者也 。圣人以问鬼神焉。”白虎通蓍龟篇曰:“干草枯骨, 众多非一,独以蓍龟何?此天地之间,寿考之物,故问 之也。龟之为言久也,蓍之为言耆也,久长意也。”淮 南说林训曰:“牛螔彘颅,亦骨也。而世弗灼,必问吉 凶于龟者,以其历岁久也。”章太炎文始八曰:“说文 ‘龟,旧也。’其得名□旧,则取诸久,□可灸,则取 诸久。说文:‘久,从后灸之也。’”由此言之, 蓍不神,龟不灵,盖取其名,未必有实也。无其实,则 知其无神灵;无神灵,则知不问天地也。
且天地口耳何在,而得问之?天与人同道,欲知 天,以人事。谴告篇曰:“验古以今, 知天以人。”相问,不自对见其人,广 雅释诂“对,向也。”亲问其意,意不可知。欲问 天,天高,耳与人相远。如天无耳,非形体也。非形体 ,则气也。气若云雾,何能告人?蓍以问地,地有形体 ,与人无异。问人,不近耳,则人不闻;人不闻,则口 不告人。夫言问天,则天为气,不能为兆;问地,则地 耳远,不闻人言。信谓天地告报人者,何据见哉?
人在天地之间,犹虮虱之着人身也。如虮虱欲知 人意,鸣人耳傍,人犹不闻。何则?小大不均,音语不 通也。今以微小之人,问巨大天地,安能通其声音?天 地安能知其旨意?或曰:“人怀天地之气。天地之气, 在形体之中,神明是矣。人将卜筮,告令蓍龟,则神以 耳闻口言。若己思念,若,设词。神 明从胸腹之中闻知其旨。故钻龟揲蓍,钻 谓以火爇荆菙灼之也。揲,数也。兆见数着。”夫 人用神思虑,思虑不决,故问蓍龟。蓍龟兆数,与意相 应,则是神可谓明告之矣。当作“是则 可谓神明告之矣”。上文或意:人体中有天地气,即为 神明。能知人之旨,以告蓍龟,故兆见数着。仲任意: 若思虑能与兆数相合,则可谓神明告之。若不然,则或 说非。下文“时或意以为可,兆数不吉;或兆数则吉, 意以为凶。”又云:“如神明为兆数,不宜与思虑异。 ”即证兆数与思虑不相合,以明兆数非神明告之。今作 “则是神可谓明告之矣”,文不成义。盼遂案:“神” 字当在“明”字上。以上多“神明”连言。时或意 以为可,兆数不吉;或兆数则吉,盼遂 案:此“则”字作“即”字用。意以为凶。夫思虑 者,己之神也;为兆数者,亦己之神也。一身之神,在 胸中为思虑,在胸外为兆数,犹人入户而坐,出门而行 也。行坐不异意,出入不易情。“情” ,宋本作“务”。朱校元本作“矜”。如神明为兆 数,不宜与思虑异。
天地有体,故能摇动。摇动有(者),生之类也 。“有”,宋本作“者”,朱校元本同 。义较长。生,则与人同矣。问生人者,须以生人 ,乃能相报。如使死人问生人,则必不能相答。今天地 生而蓍龟死,以死问生,安能得报?枯龟之骨,死蓍之 茎,问生之天地,世人谓之天地报应,误矣。
如蓍龟为若版牍,兆数为若书字,象类人君出教 令乎?则天地口耳何在而有教令?孔子曰:“天何言哉 ?四时行焉,百物生焉。”见论语阳货 篇。释文曰:“鲁读‘天’为‘夫’,今从古。”然则 此从古论。天不言,则亦不听人之言。天道称自然 无为,今人问天地,天地报应,是自然之有为以应人也 。案易之文,观揲蓍之法,二分以象天地,四揲以象四 时,归奇于扐,以象闰月。易系辞上曰 :“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分而为二,以象两 。挂一以象三。揲之四,以象四时。归奇于扐,以象闰 。”释文:“揲,时设反,数也。扐,郎得反。”段氏 说文注:“凡数之余曰扐。”广雅释诂:“●,盈也。 ”王念孙曰:“●者残余之数。”奇、●,音义并同。 以象类相法,以立卦数耳。岂云天地告报人哉?“ 告”旧作“合”。孙曰:元本“合”作“告”,是也。 上文云:“其意谓天地审告报,蓍龟真神灵也。”又云 :“信谓天地告报人者,何据见哉?”并其证。晖按: 宋本亦作“告报”,今据正。
人道,相问则对,不问不应。无求,空扣人之门 ;无问,虚辨人之前,则主人笑而不应,或怒而不对。 试使卜筮之人,空钻龟而卜,虚揲蓍而筮,戏弄天地, 亦得兆数,天地妄应乎?又试使人骂天而卜,驱地而筮 ,无道至甚,亦得兆数。苟谓兆数天地之神,何不灭其 火,灼其手,振其指而乱其数,使之身体疾痛,血气凑 踊?而犹为之见兆出数,何天地之不惮劳,用心不恶也 ?“用”,宋本作“困”,属上读。朱 校元本同。由此言之,卜筮不问天地,兆数非天地 之报,明矣。
然则卜筮亦必有吉凶。论者或谓随人善恶之行也 ,犹瑞应应善而至,下“应”字,旧校 曰:一作“随”。灾异随恶而到。治之善恶,善恶 所致也,疑非天地故应之也。吉人钻龟,辄从善兆;凶 人揲蓍,辄得逆数。何以明之?纣,至恶之君也,当时 灾异繁多,七十卜而皆凶,故祖伊曰:“格人元龟,罔 敢知吉。”尚书西伯戡黎文。史记殷本 纪集解引马曰:“元龟,大龟也,长尺二寸。”白虎通 蓍龟篇引礼三正记:“天子龟长一尺二寸。”潜夫论卜 列篇引经“格人”作“假尔”,江声曰:“‘格人’, 伪孔本误。”孙星衍曰:“今文作‘格尔’。曲礼云: ‘格尔泰龟有常。’盖命龟之词。”段玉裁曰:“仲任 以‘贤者’训‘格人’,则今古文同也。”皮锡瑞曰: “王符盖用夏侯尚书与史公、仲任用欧阳不同。”王鸣 盛曰:“‘七十卜’,今不可考。”贤者不举,大 龟不兆,方言:“格,正也。”后汉书 傅燮传:“朝廷重其方格。”注:“方正也。”故训“ 格人”为“贤者”。灾变亟至,周武受命。高祖龙 兴,天人并佑,奇怪既多,见初禀、讲 瑞、指瑞等篇。丰、沛子弟,卜之又吉。见 骨相篇。故吉人之体,所致无不良;凶人之起,所 招无不丑。卫石骀卒,檀弓下郑注:“ 骀仲,卫大夫,石碏之族。”无适子,有庶子六人 ,卜所以为后者,曰:“沐浴佩玉则兆。”郑 曰:“言齐洁则得吉兆。”五人皆沐浴佩玉。石祁 子左庄十二年传,杜注:“石祁子,卫 大夫。”六年正义曰:“谥法:‘经典不易曰祁。’卫 有石祁子,亦谥也。”曰:“焉有执亲之丧而沐浴 佩玉?”居丧必衰绖憔悴。不沐 浴佩玉,石祁子兆。卫人(卜)以龟为有知也。“ 卜”字无义,当据檀弓删。龟非有知,石祁子自知 也。祁子行善政,有嘉言,言嘉政善,故有明瑞。使时 不卜,谋之于众,亦犹称善。“亦”, 宋本作“众”。朱校元本无“亦”字。何则?人心 神意同吉凶也。
此言若然,然非卜筮之实也。
夫钻龟揲蓍,自有兆数,兆数之见,自有吉凶,
而吉凶之人,适与相逢。吉人与善兆合,凶人与恶数遇
,犹吉人行道逢吉事,顾睨见祥物,非吉事祥物为吉人
瑞应也。凶人遭遇凶恶于道,亦如之。宋
本“遇”下有“之道”二字,无“于道”二字。朱校元
本同。疑当作“
凶人之道,遭遇凶恶亦如之”。“
凶人之道”与“吉人行道”对文。之,往也。夫见
善恶,非天应答,适与善恶相逢遇也。钻龟揲蓍有吉凶
之兆者,逢吉遭凶之类也。何以明之?周武王不豫,周
公卜三龟。注福虚、死伪篇。公
曰:“乃逢是吉。”尚书金縢曰:“启
籥见书,乃并是吉。”经无“公曰”字。鲁世家曰:“
卜人皆曰吉。周公喜,开籥乃见书,遇吉。”故知周公
言也。郑注曰:“乃复三王占书,亦合,(句。)于是
吉。”则郑读“乃并”二字绝句,训并为“合”,盖古
文说也。此作“乃逢是吉”四字为句,盖今文也。史公
作“遇吉”,与仲任合。“遇”为“逢”之训诂字。释
诂云:“逢,遇也。”“并”、“逢”亦声之转。鲁
卿庄叔生子穆叔,以周易筮之,遇明夷之谦。见
左昭五年传。夫卜曰“逢”,筮曰“遇”,实遭遇
所得,非善恶所致也。善则逢吉,恶则遇凶,天道自然
,非为人也。推此以论,人君治有吉凶之应,亦犹此也
。君德遭贤,时适当平,嘉物奇瑞偶至。不肖之君,亦
反此焉。“反”,朱校元本作“及”。
世人言卜筮者多,得实诚者寡。论者或谓蓍龟可
以□事,不可纯用。潜夫论卜列篇:“
圣王之立卜筮也,不违民以为吉,不专任以断事。”夫
钻龟揲蓍,兆数辄见。见无常占,占者生意。吉兆而占
谓之凶,凶数而占谓之吉,吉凶不效,则谓卜筮不可信
。周武王伐纣,卜筮之,逆,占曰:“大凶。”盼
遂案:“卜”字衍文。筮为一事,卜与占为一事。蓍草
不可言卜,犹灵龟之不可言筮矣。此浅人恒见经藉卜筮
连文而误沾也。太公推蓍蹈龟而曰:“枯骨死草,
何知而凶?”王本、崇文本作“吉凶”
。朱校元本、何、钱、黄本同此。按:当作“何而知凶
”。“而”古“能”字。今本“而知”二字误倒。意林
引作“何能知吉凶乎”。史记齐世家:“武王将伐纣,
卜龟兆不吉,风雨暴至,群公尽惧。唯太公彊之,劝武
王。”通典一六二引六韬曰:“武王伐纣,师至汜(淮
南兵略同。御览三二八误“泥”。)水、牛头山,风甚
雷疾,鼓旗毁折;王之骖乘惶震而死。周公曰:‘今时
迎太岁,龟灼言凶,卜筮不吉,星变为灾,请还师。’
太公怒曰:‘今纣刳比干,囚箕子,以飞廉为政,伐之
有何不可?枯草朽骨,安可知乎?’乃焚龟折蓍,援枹
而鼓,率众先涉河,武王从之,遂灭纣。”又尚书泰誓
疏引太公六韬曰:“卜战,龟兆焦,筮又不吉。太公曰
:枯骨朽蓍,不逾人矣。”今按:韩诗外传三:“武王
伐纣,到于邢丘,轭折为三,天雨三日不休。武王心惧
,召太公而问曰:意者纣未可伐乎?太公对曰:不然。
轭折为三者,军当分为三也;天雨三日不休,欲洒吾兵
也。”说苑权谋篇:“武王伐纣,大风折旆,散宜生谏
。风霁,而乘以大雨,水平地而啬。散宜生又谏曰:‘
此其妖欤?’武王曰:‘非也。天洒兵也。’卜而龟熸
,散宜生又谏。武王曰:‘不利以祷祠,利以击众,是
熸之已。’”类聚二、御览十引六韬曰:“
文王问散宜生,伐纣吉乎?曰:‘
不吉。钻龟,龟不兆。数蓍,蓍不交而如折。将行之日
,雨辎重车至轸。行之日,帜折为三。四不详,不可举
事。’太公进曰:‘是非子之所知也。祖行之日,雨辎
重车至轸,是洗濯甲兵也。’”以上诸文,所说互异。
下文以龟●于祭则凶,为太公语,又与说苑不同。盼遂
案:意林卷三引无“而”字。下句作“枯骨死草,何能
知吉凶乎。”知此文本作“何而知凶”。“而”读为“
能”,浅人不知,因误倒之尔。夫卜筮兆数,非吉
凶误也,占之不审吉凶,吉凶变乱,变乱,故太公黜之
。夫蓍筮龟卜,犹圣王治世;卜筮兆数,犹王治瑞应。
瑞应无常,兆数诡异。诡异则占者惑,无常则议者疑。
疑则谓平未治,惑则谓吉不良。盼遂案
:“平”而“
未治”,“吉”而“不良”,语不
可通。疑“平”为“世”误字。(
“平”与“世”草体极近。)“吉
”为“占”之误字。读为“疑则谓世未治,惑则谓占不
良,”方与上文“诡异则占者惑,无常则议者疑”二语
相为照应也。何以明之?夫吉兆数,吉人可遭也;
治遇符瑞,圣德之验也。周王伐纣,遇乌鱼之瑞,其卜
曷为逢不吉之兆?使武王不当起,出不宜逢瑞;使武王
命当兴,卜不宜得凶。孙曰:“不当起
”上疑脱“命”字。由此言之,武王之卜,不得凶
占,谓之凶者,失其实也。鲁将伐越,筮之,得“鼎折
足”。子贡占之以为凶。易鼎卦九四爻
:“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”何则?鼎而
折足,行用足,故谓之凶。孔子占之以为吉,曰:“越
人水居,行用舟,不用足,故谓之吉。”鲁伐越,果克
之。书抄一三七引韩诗外传“孔子使子
贡适齐,久而未回。孔子占之,遇鼎,谓弟子曰:‘占
之遇鼎。’皆言无足而不来。颜回掩口而笑,孔子曰:
‘回也,何哂乎?’曰:‘
回谓赐必来。’孔子曰:‘如何?
’曰:‘卜而鼎无足,必乘舟而来矣。’赐果至。薛氏
孔子集语引吕氏春秋、类聚七十一、御览七二八引冲波
传,亦见此事,并与此文稍异,未知何出。夫子贡
占鼎折足以为凶,犹周之占卜者谓之逆矣。逆中必有吉
,犹折鼎足之占,宜以伐越矣。周多子贡直占之知,寡
若孔子诡论之材,故睹非常之兆,不能审也。世因武王
卜,无非而得凶,故谓卜筮不可纯用,略以助政,示有
鬼神,明己不得专。
着书记者,采掇行事,若韩非饰邪之篇,明已效 之验,毁卜訾筮,非世信用。韩非子饰 邪篇曰:“龟筴鬼神,不足举胜,左右背乡,不足以专 战,然而恃之,愚莫大焉。”夫卜筮非不可用,卜 筮之人,占之误也。洪范稽疑,卜筮之变,必问天子卿 士,或时审是。洪范曰:“稽疑:择建 立卜筮人,乃命卜筮。曰雨,曰霁,曰蒙,曰驿,曰克 ,曰贞,曰悔,凡七卜。(句。)五占用二,(句。) 衍忒。汝若有大疑,谋反乃心,谋及卿士。”郑读“凡 七。(句。)卜五占用,(句。)二衍貣”。王肃读“ 凡七。(句。)卜五,(句。)占用二,(句。)衍忒 。(马融“二”字亦属上读。)”按:辩祟篇“书列七 卜”,则仲任以“七卜”连读。此文云“卜筮之变”, 则断“二”字从上读,“衍忒”二字为句。疏引郑注: “‘卜五占用’,谓雨、霁、蒙、驿、克也。‘二衍忒 ’,谓贞、悔也。‘二衍忒’者,指谓筮事。”王肃云 :“‘卜五’者,筮短龟长,故卜多而筮少。‘占用二 ’者,以贞、悔占六爻。‘衍忒’者,当推衍其爻义以 极其意。”疏曰:“‘卜五占二’,其义当如王解,其 ‘衍忒’,宜捴谓卜、筮皆当衍其义极其变,非独筮衍 而卜否也。”按:此云“卜筮之变”,则“衍忒”总指 卜、筮,非如郑说,独筮变也。据此,则仲任读与马、 王同,“衍忒”二字为句。俞樾、皮锡瑞谓仲任以“二 衍忒”为句,非也。盖未检此文。郑注云:“衍,演也 。”尔雅释言云:“爽,忒也。”孙炎云:“忒,变, 杂不一。”说文心部:“忒,更也。”说传云:“贰, 变也。”忒与贰通,故训“衍忒”为变。尧典孔传:“ 询,谋也。”故训“谋”为问。夫不能审占,兆数 不验,则谓卜筮不可信用。
晋文公与楚子战,见左僖二十八 年传。梦与成王搏,成王在上而盬其脑。服 虔曰:“即俗语相骂云啑汝脑。”(正义。)占曰 :“凶。”左传云:“是以惧。”说苑 权谋篇云:“卜战而龟熸。”非占梦也。未知仲任何据 。咎犯曰:“吉!君得天,楚伏其罪。盬君之脑者 ,柔之也。”左通补释曰:“脑能熟物 。皮氏录曰:‘羊脑猪脑,男子食之损精气。’又云: ‘羊脑食之,令五藏消也。”(高似孙纬略九。)考工 记曰:‘角之本蹙于●,而休于气,是故柔,柔故欲其 埶也。’●、脑同。解云:‘言角之本近于●,得和煦 之气,故柔。柔欲其刑之自曲,反是为埶也。’(见弓 人。)始知古人立言之故,与制器之巧同。”以战 果胜,如咎犯占。夫占梦与占龟同。晋占梦者不见象指 ,犹周占龟者不见兆者为也。象无不然,兆无不审,人 之知闇,论之失实也。传或言:武王伐纣,卜之而龟● 。占者曰:“凶。”太公曰:“龟●,以祭则凶,以战 则胜。”注见前。武王从之,卒 克纣焉。审若此传,亦复孔子论卦,咎犯占梦之类也。 盖兆数无不然,而吉凶失实者,占不巧工也。
凡人在世,不能不作事,作事之后,不能不有吉 凶。见吉则指以为前时择日之福,见凶则□以为往者触 忌之祸。多或盼遂案:“或”作“有” 字用,本书例甚多。择日而得祸,触忌而获福。工 伎射事者欲遂其术,见祸忌而不言,闻福匿而不达,积 祸以惊不慎,列福以勉畏时。故世人无愚智、贤不肖、 人君布衣,皆畏惧信向,不敢抵犯。归之久远,莫能分 明,钱、王、黄、崇文本作“莫不”非 。以为天地之书,贤圣之术也。人君惜其官,人民 爱其身,相随信之,不复狐疑。故人君兴事,工伎满合 ;各本同。崇文本作“阁”。人 民有为,触伤问时。盼遂案:“伤”疑 是“场”之误。“触场”即“逢处”之义,与上“满合 ”同例。奸书伪文,由此滋生。巧惠生意,作知求 利,惊惑愚暗,渔富偷贫,愈非古法度圣人之至意也。 圣人举事,先定于义,义已定立,决以卜筮,示不专己 ,明与鬼神同意共指,欲令众下信用不疑。白 虎通蓍龟篇:“圣人独见先睹,必问蓍龟?何示不自专 也。”潜夫论卜列篇:“圣贤虽察,不自专,故立卜筮 以质神灵。”故书列七卜,俞曰 :洪范篇:“凡七卜五占用二衍忒。”郑读“卜五占用 ”为句,“二衍忒”为句。王肃读“卜五”为句,“占 用二”为句,“衍忒”为句。两读不同,并见正义。若 依此文,则又以“七卜”二字连读。当云“凡七卜。( 句。)五占用,(句。)二衍忒”。(句。)是亦汉世 异说也。晖按:“二”字当属上读。说见卜筮篇。易 载八卦,从之未必有福,违之未必有祸。然而祸福之至 ,时也;死生之到,命也。人命悬于天,“ 人”,文选辩命论注、马汧督诔注引并作“夫”,是也 。吉凶存于时。命穷操行善,天不能续;命长操行 恶,天不能夺。天,百神主也。道德仁义,天之道也; 战栗恐惧,天之心也。废道灭德,贱天之道;险隘恣睢 ,悖天之意。世间不行道德,莫过桀、纣;妄行不轨, 莫过幽、厉,桀、纣不早死,幽、厉不夭折。由此言之 ,逢福获喜,不在择日避时;涉患丽祸,不在触岁犯月 ,明矣。
孔子曰:“死生有命,富贵在天。”注 命禄篇。苟有时日,诚有祸祟,圣人何惜不言?何 畏不说?案古图籍,仕者安危,千君万臣,其得失吉凶 ,官位高下,位禄降升,各有差品。家人治产,贫富息 耗,寿命长短,各有远近。非高大尊贵举事以吉日,下 小卑贱以凶时也。以此论之,则亦知祸福死生,不在遭 逢吉祥、触犯凶忌也。然则人之生也,“ 也”犹“者”也。精气育也;人之死者,命穷绝也 。人之生,未必得吉逢喜;其死,独何为谓之犯凶触忌 ?以孔子证之,以死生论之,则亦知夫百祸千凶,非动 作之所致也。孔子圣人,知府也;死生,大事也;大事 ,道效也。孔子云:“死生有命,富贵在天。”众文微 言不能夺,俗人愚夫不能易,“夺”亦 “易”也。注谈天篇。明矣。
人之于世,祸福有命;人之操行,亦自致之。其 安居无为,祸福自至,命也;其作事起功,吉凶至身, 人也。人之疾病,希有不由风湿与饮食者。当风卧湿, 握钱问祟;仪礼士冠礼贾疏:“所卦者 ,所以画地记爻者。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。但古 用木画地,今则用钱。以三少为重钱,重钱则九也。三 多为交钱,交钱则六也。两多一少为单钱,单钱则七也 。两少一多为折钱,折钱则八也。”焦循易汉学曰:“ 古谓三代,今谓汉以后。”朱子语类卷六十六:“今人 以三钱当揲蓍,此是以纳甲附六爻。纳甲乃汉焦赣、京 房之学。”又引南轩曰:“卜易卦以钱掷,以甲子起卦 ,始于京房。”饱饭餍食,斋精解祸,“ 精”当作“糈”,形之误也。庄子人间世云:“鼓筴播 精。”精亦“糈”之误。文选夏侯孝若东方朔画赞注引 庄子作“播糈”。释文云:“播精如字。一音所字,则 当作数。”“数”为“糈”之讹。文选李善注、史记日 者传徐广注并云“糈音所。”山海经云:“糈用稌米。 ”郭注:“糈,祀神之米。”离骚:“怀椒糈而要之。 ”注:“糈,精米,所以享神也。”说文贝部:“●, 齎财卜问为●。从贝,疋声,读若所。”“●”本字, “糈”借字,同音相假。而病不治,谓祟不得;而 ,如也。命自绝,谓筮不审,俗人之知也。
夫□虫三百六十,人为之长。见 大戴礼易本命篇。人,物也,万物之中有知慧者也 。其受命于天,禀气于元,与物无异。鸟有巢栖,兽有 窟穴,虫鱼介鳞,各有区处,犹人之有室宅楼台也。能 行之物,死伤病困,小大相害。或人捕取,以给口腹, 非作窠穿穴有所触,东西行徙有所犯也。人有死生,物 亦有终始;人有起居,物亦有动作。血脉、首足、耳目 、鼻口与人不别,惟好恶与人不同,故人不能晓其音, 不见其指耳!及其游于党类,“及”, 宋本作“乃”,朱校元本同,是也。“乃”犹“若”也 。接于同品,其知去就,与人无异。共天同地,并 仰日月,而鬼神之祸,独加于人,不加于物,未晓其故 也。天地之性,人为贵,岂天祸为贵者作,不为贱者设 哉?何其性类同而祸患别也?“刑不上大夫”,见 礼记曲礼。圣王于贵者阔也。圣王刑贱不罚贵,鬼 神祸贵不殃贱,非易所谓“大人与鬼神合其吉凶”也。 干文言文。其吉凶也”,宋本作“其状 而曰”,朱校元本同。按:“其状而曰”四字,属下文 读。宋、元本脱“其吉凶也”四字,今本脱“其状而曰 ”四字。说详下文。
我有所犯,吴曰:“我”当作“ 或”,形近之讹。晖按:“我”字不误,此上当有脱文 。上文“其吉凶也”四字,宋、元本并作“其状而曰” 。以下文例之,则此文当作“□□□□,□□□□,不 曰□其状,而曰我有所犯”。下文云:“有事归之有犯 ,无为归之所居。”“有犯”二字即承此“我有所犯” 为文。则此“犯”字,谓犯禁忌,非谓犯刑法也。今本 脱误,遂使“我有所犯”四字,于义无属。若改“我” 作“或”,属下为义,则此“犯”字谓犯刑法,又使“ 有事归之有犯”句,于上文无所指矣。抵触县官, 罗丽刑法,“丽”,宋本作“絓”。周 礼司冠注:“丽,附也。”不曰过所致,而曰家有 负。居处不慎,饮食过节,不曰失调和,而曰徙触时。 死者累属,葬棺至十,不曰气相污,而曰葬日凶。有事 归之有犯,盼遂案:“有犯”之“有” ,疑为“所”字之误。“所”字草书极似“有”也。“ 归之所犯”与“归之所居”,文体亦正相俪也。无 为归之所居。居衰宅耗,蜚凶流尸,集人室居,又祷先 祖,寝祸遗(遣)殃。吴曰:“遗”当 作“遣”。“寝遣”犹“解除”矣。疾病不请医, 更患不修行,更、受字通,注见前。动 归于祸,名曰犯触。用知浅略,原事不实,俗人之材也 。
犹系罪司空作徒,周礼秋官司寇
职云:“以嘉石平罢民。凡万民之有罪过,而未丽于□,
而害于州里者,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”汉书贾
谊传:“输之司空,编之徒官。”师古注:“司空,掌
刑罪之官。”(“司空”,今本并讹作“司寇”,依宋
翔凤过庭录十二校改。)百官公卿表如淳注:“律,司
空主水官及罪人。”未必到吏日恶,系役时凶也。
使杀人者求吉日出诣吏,剬罪,推善时入狱系,“
罪”下“者”字,蒙上文省。“剬”、“剸”字同。礼
记文王世子:“其刑罪则纤剸。”注云:“纤读为歼。
歼,刺也。剸,割也。宫割膑墨劓刖皆以刀锯刺割人体
也。”盼遂案:“罪”下应有“者”字,今脱。“制罪
者”与上“杀人者”相为对文。且脱一“者”,于文理
亦难通矣。宁能令事解、赦令至哉?人不触祸不被
罪,不被罪不入狱。一旦令至,解械径出,未必有解除
其凶者也。天下千狱,狱中万囚,其举事未必触忌讳也
。居位食禄,专城长邑,以千万数,其迁徙日未必逢吉
时也。历阳之都,一夕沉而为湖,注命
义篇。其民未必皆犯岁、月也。高祖始起,丰、沛
俱复,史记高祖纪:“十二年,过沛,
复其民,世世无有所与。沛父兄皆顿首曰:沛幸得复,
丰未复,唯陛下哀怜之。乃并复丰,比沛。”后汉书光
武纪注:“复谓除其赋役也。”其民未必皆慎时日
也。项羽攻襄安,襄安无□类,史记项
羽本纪云:“羽别攻襄城,襄城坚守不下,已拔,皆坑
之。”又云:“坑秦卒二十余万人新安城南。”“襄安
”未详。又“□”当作“燋”。盼遂案:“襄”当为“
新”,声之误也。史记项羽本纪:“楚军夜坑秦卒二十
万人于新安城南”。从来言坑降卒者,以项羽新安之役
,与白起长平之事并举,不闻别有襄安之地也,则此文
讹谬殆无疑义矣。未必不祷赛也。以
上文例之,“未必”上,疑有“其民”二字。盼遂案:
句首当有“其被围时”四字,方与下句相称。赵军
为秦所坑于长平之下,四十万众,同时俱死,注
命义篇。其出家时,未必不择时也。辰日不哭,哭
有重丧。孙曰:颜氏家训风操篇,阴阳
说云:“辰为水墓,又为土墓,故不得哭。”旧唐书张
公谨传:“有司奏言:‘准阴阳书,日子在辰,不可哭
泣,又为流俗所忌。’太宗曰:‘君臣之义,同于父子
。情发于哀,安避辰日?’遂哭之。”又吕才传叙葬书
曰:“野俗无识,皆信葬书,巫者诈其吉凶,愚人因而
徼幸。遂使擗踊之际,择葬地而希官品;荼毒之秋,选
葬时以规财禄。或云辰日不宜哭泣,遂睆尔而对宾客受
吊。或云同属忌于临圹,乃吉服不送其亲。圣人设教,
岂其然也?葬书败俗,一至于斯。”仲任所云,盖亦本
葬历也。戊、己死者,复尸有随。一家灭门,先死
之日,未必辰与戊、己也。血忌不杀牲,注
讥日篇。屠肆不多祸;上朔不会众,孙
曰:此盖本于堪舆历也,御览八百四十九引风俗通曰:
“堪舆书云:上朔会客必斗争。案刘君阳为南阳牧,尝
上朔设盛馔,了无斗者。”沽舍不触殃。涂上之暴
尸,未必出以往亡;室中之殡柩,未必还以归忌。孙
曰:后汉书郭躬传:“汝南有陈伯敬者,行必矩步,坐
必端膝。呵叱狗马,终不言死。目有所见,不食其肉。
行路闻凶,便解驾留止。还触归忌,则寄宿乡亭。”章
怀注云:“阴阳书历法曰:归忌日,四孟在丑,四仲在
寅,四季在子,其日不可远行、归家及徙也。”礼记王
制正义引后汉书郭躬传云:“有陈伯子者,出辟往亡,
入辟归忌。”此盖别家后汉书。非范书也。晖按:晋武
帝攻慕容起。诸将曰:“
往亡之日,兵家所忌。”帝曰:“
我往彼亡,吉孰大焉?”遂平广固。又唐李愬攻蔡吴房
。吏曰:“往亡,日法当避。”愬曰:“彼谓吾不来,
此可击也。”又颜氏家训杂艺篇曰:“世传术书,皆出
流俗。言辞鄙陋,验少妄多。如反支不行,竟以遇害;
归忘寄宿,不免凶终。拘而多忌,亦无益也。”由
此言之,诸占射祸祟者,皆不可信用;信用之者,皆不
可是。
夫使食口十人,居一宅之中,不动䦆锤(锸), 先孙曰:“锤”当为“锸”。俗书“臿 ”或作“●”,(见广韵十一洽。)隶书“垂”或作“ ●”,(见汉富春丞张君碑。)二形相近,故“锸”、 “锤”传写易误。晖按:程材篇云:“不秉䦆锸。”语 意正同。不动䦆锸,谓不起土兴功犯岁月也。不更 居处,谓不移徙以冲太岁。祠祀 嫁娶,皆择吉日,从春至冬,不犯忌讳,则夫十人比至 百年,能不死乎?占射事者必将复曰:“宅有盛衰,隋 志五行家有宅吉凶论三卷。若岁破、直符,“ 若”犹“或”也。●时篇云:“子宅直符,午宅为破。 ”余注彼文。不知避也。”夫如是,令数问工伎之 家,宅盛即留,衰则避之,孙曰:古昔 宅有冲破,疑及凶灾,或有寝疾,疑居宅不吉,必将避 之,谓之避时,或谓之避衰。史记吕不韦传:“太后诈 卜,当避时徙宫居雍。”汉书天文志:“河平二年十二 月壬申,太皇太后避时昆明东观。”后汉书鲁丕传:“ 赵王商尝欲避疾便时,移住学宫。丕止不听。奏曰:礼 ,诸侯薨于路寝。死生有命,未有逃避之典也。”潜夫 论浮侈篇云:“巫祝荧惑百姓,至使奔走便时,去离正 宅。崎岖路侧,风寒所伤,奸人所利。”晋书庾翼传: “自武昌移镇襄阳,议者谓其避衰。”及岁破、直 符、辄举家移,比至百年,能不死乎?”占射事者必将 复曰:“移徙触时,往来不吉。”“来 ”,朱校元本作“逢”。夫如是,复令辄问工伎之 家,可徙则往,可还则来,比至百年,能不死乎?占射 事者必将复曰:“泊命寿极。”元本作 “寿命已极”。朱校同。夫如是,人之死生,竟自 有命,非触岁、月之所致,无负凶忌之所为也。宋 本“无”作“犯”。负,背也。
移徙法曰:“徙抵太岁,凶;如
太岁在北方子位,则不得向北徙也。荀子儒效篇云:“
武王之诛纣也,行之日。以兵忌东面而迎太岁。”杨注
:“迎,逆也。尸子云:武王伐纣,鱼辛谏曰:岁在北
方不北征。”越绝书曰:“举兵无击太岁。”负太
岁,亦凶。”礼记明堂位注:“负之言
背也。”背、负古通。如太岁在北方,则不可由北徙南
也。淮南天文训云:“太阴所居,不可背而可乡。”抵
太岁名曰岁下,负太岁名曰岁破,协纪
辨方书云:“岁破,丛辰名,太岁所冲之辰也。例如子
年在午,丑年在未,为最凶之神。”故皆凶也。假
令太岁在(甲)子,天下之人皆不得南北徙,“
甲”字衍。子为北方,太岁居子,北方为岁下;南方为
午,即太岁所对之冲,为岁破。故太岁在子,天下之人
皆不得南北徙。●时篇云:“假令太岁在子。”本篇下
文云:“当言太岁在北方,不当言在子。今正言在子位
。”又云:“移徙之家禁南北徙者,以为岁在子位,子
者破午,南北徙者,抵触其冲,故谓之凶。”又云:“
今太岁在子位耳。”并其证。起宅嫁娶亦皆避之。
其移东西,若徙四维,“若”犹“或”
也。四维,四角也。淮南天文训云:“东北为报德之维
,西南为背阳之维,东南为常羊之维,西北为●通之维
。”相之如者,之、如并往也。
谓相往来。皆吉。淮南天文训曰
:“太阴在甲子,刑德合东方宫,常徙所不胜。”许慎
注:“太阴在天为岁星。”故太阴即太岁。钱塘补注:
“太阴在甲子,太一在丙戌之岁也。甲子之岁,德在甲
,刑在卯,子刑卯,故刑德合东方宫,徙所不胜,则自
东而西。”此以移东西吉,即从其德、背其冲之说也。
盼遂案:“徙”字衍文。之、如二字皆训往,二字连用
,疑亦当时术家之语。下文:“行人从东如西,四维相
之如。”又云:“东西徙,若四维徙者。”言“徙”则
不言“相之如”,言“
相之如”则不言“徙”,知“相之
如”即“相徙”也。则此文“徙”字为衍文,审矣。何
者?不与太岁相触,亦不抵太岁之冲也。史
记天官书:“岁星所在,其对为冲。”冲者相对之名,
谓与岁星所居之地相对则为冲。如太岁在寿星,则降娄
为冲;在大火,则大梁为冲。越绝书计倪内经曰:“阴
阳万物,各有纪纲,日月星辰刑德变为吉凶,金木水火
土更胜,月朔更建,莫主其常,顺之有德,逆之有殃,
是故圣人能明其刑而处其乡,从其德而避其冲。”
实问:避太岁者,何意也?令太岁恶人徙乎?则
徙者皆有祸;令太岁不禁人徙,恶人抵触之乎?则道上
之人,南北行者皆有殃。太岁之意,犹长吏之心也。长
吏在涂,人行触车马,干其吏从,“干
”,朱校元本同。郑本作“于”,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
作“于”,并非。干,犯也。长吏怒之,岂独抱器
载物,去宅徙居触犯之者,而乃责之哉?昔文帝出,过
霸陵桥,史记张释之传云:“出中渭桥
。”有一人行逢车驾,逃于桥下,以为文帝之车已
过,疾走而出,惊乘舆马。文帝怒,以属廷尉张释之。
师古曰:“属,委也。”释之当
论。当论,并谓处其罪也。使太
岁之神行若文帝出乎?则人犯之者,必有如桥下走出之
人矣。方今行道路者,暴溺仆死,宋本
“溺”作“病”,朱校元本同,是也。何以知非触
遇太岁之出也?为移徙者,又不能处。“
为”读作“谓”。谓移徙者,说移
徙之家也。处,辩审也。不能处,则犯与不犯未可
知。未可知,则其行与不行未可审也。
且太岁之神审行乎?则宜有曲折,不宜直南北也
。长吏出舍,行有曲折。如天神直道不曲折乎?则从东
西、四维徙者,犹干之也。若长吏之南北行,人从东如
西,四维相之如〔者〕,犹抵触之。“
如”下脱“者”字。“相之如者”,谓相往来也。上文
云:“若徙四维,相之如者,皆吉。”此即破彼说。下
文云:“从寅申徙,相之如者,无有凶害。”并其证。
如不正南北,南北之徙又何犯?如太岁不动行乎?
则宜有宫室营堡,不与人相见,人安得而触之?如太岁
无体,与长吏异,若烟云虹蜺,直经天地,极子午南北
陈乎?关尹内传曰:“
天地南午北子。”(御览二。)则
东西徙,若四维徙者,亦干之。譬若今时人行触繁雾蜮
气,蜮,短狐也。注言毒篇。无
从横负乡皆中伤焉。“从”读“纵”。
“负”读“背”。“乡”读“向”。中,亦伤也。如
审如气,人当见之,虽不移徙,亦皆中伤。
且太岁,天别神也,与青龙无异。淮 南天文训曰:“天神之贵者,莫贵于青龙。或曰天一, 或曰太阴。”钱塘补注:“古亦以青龙为太岁。”王引 之太岁考曰:“古者天一、太岁、太阴,名异而实同。 ”龙之体不过数千丈,如令神者宜长大,饶之数万 丈,令体掩北方,当言太岁,在北方,不当言“在子” 。其东有丑,其西有亥,卯为正东,午 为正南,子为正北,酉为正西,丑、寅为东北之维,辰 、巳为东南之维,未、申为西南之维,戌、亥为西北之 维。明不专掩北方,极东西之广,明矣。令正言在 子位,触土之中直子午者不得南北徙耳,直 ,当也。下同。东边直丑、巳之地,西边直亥、未 之民,何为不得南北徙?丑与亥地之民,使太岁左右通 ,〔不〕得南北徙及东西徙。可盼遂案 :“南北徙及”四字,盖涉上文而衍。“徙可”二字, 疑亦衍文。文本为使太岁左右通及东西。东者,太岁东 之丑与巳。西者,太岁西之亥与未也。(何)则? 丑在子东,亥在子西,丑、亥之民东西徙,触岁之位; 巳、未之民东西徙,忌岁所破。“得” 上脱“不”字。“可则”当作“何则”。说移徙者以为 天下之人皆不得南北徙。仲任以为丑巳亥未之地得南北 徙,因太岁直在子位。若不在子位,而左右通,则不只 南北不能徙,东西亦不能徙也。何则?丑、亥之民东西 徙,触岁之位,巳、未之民忌岁所破。太岁居北方,北 方为岁下,丑为东北,亥为西北,故丑、亥对徙,必穿 岁下,故云“触岁之位”。南方为太岁所对,即其所冲 所破。巳为东南,未为西南,巳、未东西徙,必经岁破 之下,故云“忌岁所破”。今本脱“不”字,则谓使太 岁左右通,得南北徙及东西徙,殊失其义。
儒者论天下九州,禹贡九州。以 为东西南北,尽地广长,九州之内五千里,书 今文说。注艺增篇。竟三河土中。史 记货殖传:“唐人都河东,殷人都河内,周人都河南。 夫三河在天下之中,若鼎足,王者所更居也。”五行志 曰:“三代居三河。”师古注:“夏都安邑,即河东也 。殷都朝歌,即河内也。周都洛阳,即河南也。”周 公卜宅,谓卜居成周。经曰:“ 王来绍上帝,自服于土中。”见尚书召 诏。土中,谓八方之中。雒则土之中也。邹衍论之 ,以为九州之内五千里,竟合为一州,在东南位,名曰 赤县州。“东南位”旧作“东东位”。 孙曰:“在东东位”,当作“在东南位”。下文云:“ 使如邹衍之论,则天下九州,在东南位,不直子午,安 得有太岁?”谈天篇云:“禹贡九州,方今天下九州也 ,在东南隅,名曰赤县神州。”又云:“邹衍曰:方今 天下,在地东南,名赤县神州。”并其证。晖按:孙说 是也。宋本正作“东南位”,朱校元本同。今据正。自 有九州者九焉,九九八十一,凡八十一州。此 误解邹衍说也。详谈天篇。此言殆虚。地形难审, 假令有之,亦一难也。谓可以难移徙说 。使天下九州,如儒者之议,直雒邑以南,对三河 以北,豫州、荆州、冀州之部有太岁耳。雍、梁之间, 青、兖、徐、扬之地,安得有太岁?使如邹衍之论,则 天下九州在东南位,不直子、午,安得有太岁?
如太岁不在天地极,分散在民间,则一家之宅, 辄有太岁,虽不南北徙,犹抵触之。假令从东里徙西里 ,西里有太岁;从东宅徙西宅,西宅有太岁。或在人之 东西,或在人之南北,犹行途上,东西南北皆逢触人。 孙曰:御览五百六引徐邈别传云:“邈 字仙民,举世谘承,传为定范。旧疑岁神在卯,此宅之 左,即彼宅之右地,何得拘忌?邈以为太岁之属,自是 游神,譬如日出之时,向东背朔,非为定体。”正与仲 任说同。(晖按:晋书徐邈传,“岁神”作“岁辰”。 “拘忌”,本传乃御览一八0引邈别传并作“俱忌”。 又“向东背朔”,文不成义,本传及御览引别传并作“ 向东皆逆”,是也。)太岁位数千万亿,天下之民 徙者皆凶,为移徙者“为”读作“谓” 。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作“谓”。何以审之?如审 立于天地之际,犹王者之位在土中也。东方之民,张弓 西射,人不谓之射王者,以不能至王者之都,自止射其 处也。今徙岂能北至太岁位哉?自止徙百步之内,何为 谓之伤太岁乎?
且移徙之家谓说移徙者。如言变
复之家、月令之家。禁南北徙者,以为岁在子位,
岁即太岁。子者破午,南北徙者
,抵触其冲,故谓之凶。夫破者,须有以椎破之也。如
审有所用,则不徙之民,皆被破害;如无所用,何能破
之?夫雷,天气也,雷虚篇云:“夫雷
,火也。火气剡也。”此作“天气”,疑误。盛夏
击折,折木破山,“盛夏击折”,文不
成义。龙虚、雷虚并云:“盛夏之时,雷电击折树木。
”此文有误。盼遂案:二“折”字疑皆衍文。龙虚篇“
盛夏之时,雷电击折破树木”,亦衍“折”字,与此文
同误。时暴杀人。使太岁所破,若迅雷也,则声音
宜疾,死者宜暴;如不若雷,亦无能破。如谓冲抵为破
,冲抵安能相破?东西相与为冲,而南北相与为抵。如
必以冲抵为凶,则东西常凶,而南北常恶也。如以太岁
神,其冲独凶,神莫过于天地,天地相与为冲,则天地
之间无生人也。或(式)上十二神,登明、从魁之辈,
先孙曰:“或”疑“式”之误。六壬式
十二神,亥为登明,酉为从魁,见黄帝龙首经,又金匮
玉衡经。工伎家谓之皆天神也,孙
曰:孙诒让谓“或”为“式”字之误,近之。十二神者
,汉志五行类有转位十二神二十五卷。五行大义卷五论
诸神篇引玄女拭经云:“六壬所使十二神者:神后主子
,水神。大吉主丑,土神。功曹主寅,木神。太冲主卯
,木神。天罡主辰,土神。太乙主巳,火神。胜光(黄
帝龙首经、金匮玉冲经、授三子元女经、太白阴经、吴
越春秋、梦溪笔谈、宋史律历志并作“胜先”。)主午
,火神。小吉主未,土神。传送主申,金神。从魁主酉
,金神。河魁主戌,土神。登明主亥,水神。子神后者
,子为黄钟,君道,故称后,阳之始也。阳动于内,而
未形,故称神也。丑大吉者,万物至丑皆萌,得阳生,
故大吉也。寅功曹者,万物至寅,其功已见。曹,众也
,众物功既成于寅也。卯太冲者,万物至卯其皆太冲,
其心皮舒放也。辰天罡者,当斗星之柄,其神刚强也。
巳太乙者,纯干用事,天德在焉,故太乙神后也。午胜
光者,阳气大威,阴气时动,惟阳在光为胜也。未小吉
者,万物毕成熟,故为小吉也。申传送者,传其成物,
送与冬藏也。酉从魁者,从斗之魁,第二星也。戌河魁
者,当河首也,当斗魁首也。亥登明者,水体内明,不
见于外,微其阳气,至子方明也。神后主妇女,大吉主
田农,功曹主迁邦,太冲主对吏,天罡主杀伐,太乙主
金宝,胜光主神祀,小吉主婚会,传送主掩捕,从魁主
死丧,河魁主疾病,登明主碎召。”梦溪笔谈卷七象数
类云:“六壬,天十二辰之名。古人释其义曰:正月阳
气始建,呼召万物,故曰登明。二月物生根魁,故曰天
魁。三月华叶从根而生,故曰从魁。四月阳极,无所传
,故曰传送。五月草木茂盛,逾于初生,故曰胜先。六
月万物小盛,故曰小吉。七月百谷成实,自能任持,故
曰太一。八月枝条坚刚,故曰天罡。九月木可为枝干,
故曰太冲。十月万物登成,可以会计,故曰功曹。十一
月月建在子,君复其位,故曰太吉。十二月为酒醴以报
百神,故曰神后。此说无稽据义理。予按:登明者,正
月三阳始兆于地上,见龙在田,天下文明,故曰登明。
天魁者,斗魁第一星也。斗魁第一星抵于戌,故曰天魁
。从魁者,斗魁第二星也。斗魁第二星抵于酉,故曰从
魁。(斗杓一星建方,斗魁二星建方,一星抵戌,一星
抵酉。)传送者,四月阳极将退,一阴欲生,故传阴而
生阳也。小吉,夏至之气,大往小来,小人道长,小人
之吉也,故为婚姻酒食之事。胜先者,王者向明而治,
万物相见乎此,莫胜莫先焉。太一者,太微垣所在,太
一所居也。天罡者,斗刚之所建也。(斗杓谓之刚,苍
龙第一星亦谓之亢,与斗刚相直。)太冲者,日月五星
所出之门户,天之冲也。功曹者,十月岁功成而会计也
。大吉者,冬至之气,小往大来,君子道长,大人之吉
也,故主文武大臣之事。十二月子位北方之中,上帝所
居也。神后,帝君之称也。天十二辰也,故皆以天事明
之。”沈氏所解,或与萧同,或与萧异。班志所载转位
十二神之书既不可见,以其名义与论衡所载参证之,疑
十二神者,本以配十二辰之方向,故亦称为十二辰也。
占卜者准以干支,应以诸神。其取名也,或以星辰,或
以旧占吉凶之语,定之时令之说,疑五行之家所演出也
。即以加时论之,吴越春秋、龙首经、晋书艺术戴洋传
所载,多不相同。两汉以来,人各为说,弥失古旨。又
按:“登明”本作“征明”。梦溪笔谈云:“亥曰登明
。”注曰:“登,避仁宗嫌名。”可知赵宋以前,并作
征明也。今或作“征明”,或作“微明”,或作“登明
”。作“征”者,其本字也;作“微”者,形近之误也
;作“登”者,宋人所改也。常立子、丑之位,俱
有冲抵之气,神虽不若太岁,宜有微败。移徙者虽避太
岁之凶,独触十二神之害,为移徙(时)者,何以不禁
?“为”读作“谓”,指说移徙之家也
。浅人不明“为”、“谓”古通,而妄加“时”字,以
指往来移徙之人。下文云:“为移徙者,亦宜复禁东西
徙。”又云:“为移徙者,竟妄不可用也。”今“者”
上并衍“时”字,与此误同。彼文若原指往来移徙之人
,则不当言其“竟妄不可用”。“竟妄不可用”,谓持
移徙说者,其术妄不可用也。则知当作“为移徙者”,
甚明。足与此文互证。上文云:“
为移徙者,又不能处。”又云:“
为移徙者,何以审之。”句例并与此同,亦可证。
冬气寒,水也,水位在北方。夏气热,火也,火 位在南方。案秋冬寒、春夏热者,天下普然,非独南北 之方水火冲也。今太岁位在子耳,天下皆为太岁,非独 子、午冲也。水位北,火位南,而寒热 及于天下,非限南北。据此,则太岁虽在子位,其冲不 当限于子、午。明不得南北徙之说之妄。审以所立 者为主,则午可为大夏,子可为大冬。午 为南方。夏气热,火也,火位南方,故谓午为大夏。子 为北方。冬气寒,水也,水位北方,故谓子为大冬。冬 夏南北徙者,当冬夏时,从南北徙者。 可复凶乎?
立春,艮王、震相、巽胎、离没、坤死、兑囚、 干废、坎休。孙曰:休、王之义,古昔 或合言之,或分言之,义则一也。合言之者,并称五行 休王,若御览二十五所引五行休王论是也。分言之者, 区为三部:一曰五行体休王,二曰支干休王,三曰八卦 休王,若五行大义所载是也。仲任所言,盖八卦休王也 。五行大义卷二论八卦休王曰:“八卦休王者,立春艮 王、震相、巽胎、离没、坤死、兑囚、干废、坎休。春 分震王、巽相、离胎、坤没、兑死、干囚、坎废、艮休 。立夏巽王、离相、坤胎、兑没、干死、坎囚、艮废、 震休。夏至离王、坤相、兑胎、干没、坎死、艮囚、震 废、巽休。立秋坤王、兑相、干胎、坎没、艮死、震囚 、巽废、离休。秋分兑王、干相、坎胎、艮没、震死、 巽囚、离废、坤休。立冬干王、坎相、艮胎、震没、巽 死、离囚、坤废、兑休。冬至坎王、艮相、震胎、巽没 、离死、坤囚、兑废、干休。其卦从八节之气,各四十 五日。”御览二十五引京房易占及五行休王论,意并相 同。(唐六典以王、相、囚、死、胎、没、休、废为卦 之八气。)王之冲死,相之冲囚,王、相冲位,有 死、囚之气。干坤六子,注验符篇。天 下正道,伏羲、文王象以治世。文为经所载,道为圣所 信,明审于太岁矣。人或以立春东北徙,抵艮之下,易 说卦曰:“艮,东北之卦也。”此据上文“抵太岁名曰 岁下”而言,故曰“抵艮之下”。不被凶害。太岁 立于子,彼东北徙,坤卦近于午,犹艮以坤,坤 位在西南,于辰为未,故曰“坤卦近于午”。“以”犹 “与”也。古有四维之卦,见周髀。宋本“徙”作“杀 ”,“近”作“也”,朱校元本同。义亦难明,疑此文 有误。徙触子位,何故独凶?正月建于寅,破于申 ,此月冲也。偶会篇曰:“正月建寅, 斗魁破申。”从寅、申徙,寅为 东北。申为西南。相之如者,无有凶害。太岁不指 午,而空曰岁破;午实无凶祸,而虚禁南北,疑 脱“徙”字。岂不妄哉?
十二月为一岁,四时节竟,阴阳气终,竟复为一 岁,疑当作“终竟复为一岁”。“终” 字涉重文脱。日、月积聚之名耳,何故有神而谓之 立于子位乎?积分为日,累日为月,连月为时,纪(结 )时为岁。“纪”,宋本作“结”,朱 校元本同,是也。岁则日、月、时之类也。岁而有 神,“而”犹“若”也。日、月 、时亦复有神乎?千五百三十九〔岁〕为一统,以 下文例之,“九”下当有“岁”字,●时篇亦有此文, 可证。盼遂案:依下句“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”例 之,则此“三十九”下应有一“岁”字,今脱。且下文 即云“岁犹统、元也”,所斥之“岁”,正承此文。四 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。注●时篇。岁 犹统、元也。岁有神,统、元复有神乎?论之以为无。 假令有之,何故害人?神莫过于天地,天地不害人。人 谓百神,百神不害人。太岁之气,天地之气也,何憎于 人,触而为害?
且文曰:“甲子不徙。”言甲与子殊位,太岁立
子不居甲,为移徙者,运之而复居甲。此
盖旋式之法。史记日者传:“分策定卦,旋式正棋。”
索隐曰:“式即拭也。旋,转也。拭之形,上圆象天,
下方法地,用之则转天纲,加地之辰,故曰旋式。”龟
策传曰:“运式定日月,分衡度,视吉凶。”移徙家运
式,则天干加地支,故甲子合。为之而复居甲,为
移徙(时)者,“时”字衍,校见上文
。下误同。盼遂案:章士钊云:“‘甲为之而复居’六
字衍文。”是也。亦宜复禁东西徙。甲与子钧,其
凶宜同。不禁甲,而独忌子,为移徙(时)者,竟妄不
可用也。人居不能不移徙,移徙不能不触岁,不触岁不
能不得时死。句首“不”字,“得”字
,并衍。三句相承为文,句法一律。盼遂案:句首“不
”字衍。工伎之人,见今人之死,则归祸于往时之
徙。俗心险危,死者不绝,故太岁之言,传世不灭。偶
会篇:“世谓宅有吉凶,徙有岁月。实事则不然。命凶
之人,当衰之家,治宅遭得不吉之地,移徙适触岁月之
忌。”
诘曰:夫人之在天地之间也,万物之贵者耳。其
有宅也,犹鸟之有巢,兽之有穴也。谓宅有甲乙,巢穴
复有甲乙乎?甲乙之神,独在民家,不在鸟兽何?以
下文例之,“何”下当有“也”字。夫人之有宅,
犹有田也,以田饮食,以宅居处。人民所重,莫食最急
,民以食为天。洪范八政,一曰食,二
曰货。先田后宅,田重于宅也。田间阡陌,可以制
八术,比土为田,比,相属也。可
以数甲乙。“可”上旧校曰:一有“不
”字。按:程本有“不”字,非也。甲乙之术,独
施于宅,不设于田,何也?府廷之内,吏舍比属,吏舍
之形制,何殊于宅?吏之居处,何异于民?不以甲乙第
舍,独以甲乙数宅,何也?民间之宅,与乡、亭比屋相
属,接界相连。汉书百官表:“大率十
里一亭,十亭一乡。”风俗通(御览一九四。)云:“
春秋、国语有‘寓望’,谓今亭也。民所安定也。亭有
楼,从‘高’省,‘丁’声也。汉家因秦,大率十里一
亭。亭,留也,今语有亭待,盖行旅宿食之所馆也。”
不并数乡、亭,独第民家。甲乙之神,何以独立于
民家也?数宅之术□行市亭,盼遂案:
“行”上应有“亦当”二字。今既上文纵言数日之术行
于民宅,故此复假设言其亦当行于市亭间也。下文“
数宅既以甲乙,五行之家数日亦当
以甲乙”,与此文法同。数巷街以第甲乙。“
街”,宋、元本、朱校元本并作“术”。下“亦有巷街
”同。按:作“术”是。下“街巷民家”误同。墨子旗
帜篇:“巷术周道者,必为之门。”说文:“术,邑中
道也。”此据巷术民宅数甲乙,以诘其术不行市亭。若
作“巷街”,则下文“入市门曲折,亦有巷街”,不成
文理矣。又“数宅之术”下疑脱“不”字。入市门
曲折,亦有巷街。人昼夜居家,朝夕坐市,周
礼地官司市:“大市,日昃而市,百族为主。朝市,朝
时而市,商贾为主。夕市,夕时而市,贩夫贩妇为主。
”其实一也,市肆户何以不第甲乙?州、郡列居,
县、邑杂处,与街巷民家何以异?州郡县邑,何以不数
甲乙也?
天地开辟有甲乙邪?后王乃有甲乙?蔡 邕月令章句曰:“大桡操五行之姓,占斗纲所建,于是 始作甲乙以名日,谓之干。作子丑以名日,谓之枝。枝 干相配,以成六旬。”郭沫若曰:“甲、乙、丙、丁, 均为鱼身之物,其字象形。戊、巳、庚、辛、壬、癸六 字均系器物之象形,且多系武器。”如天地开辟本 有甲乙,则上古之时,巢居穴处,无屋宅之居,街巷之 制,甲乙之神皆何在?
数宅既以甲乙,五行之家数日,亦当以甲乙。“
当”疑当作“常”。甲乙有支干,白
虎通姓名篇:“甲乙者,干也。子丑者,枝也。”术家
于支干上下生克以求日之吉凶,故谓数日以甲乙,甲乙
有支干。支干有加时。支干加时,专比者吉,相贼
者凶。专比,谓支干上下相生之日。贼
,谓上下相克之日。淮南天文训曰:“子生母曰义,母
生子曰保,子母相得曰专,母胜子曰制,子胜母曰困。
以胜击杀,胜而无报。以专从事,事而有功。以义行理
,名立而不堕。以保畜养,万物蕃昌。以困举事,破灭
死亡。”母谓十干,子谓十二支也。抱朴子登涉篇引灵
宝经曰:“所谓宝日者,谓支干上生下之日也。若甲午
、乙巳之类是也。甲者,木也。午者,火也。乙亦木也
,巳亦火也。火生于木故也。所谓义日者,支干下生上
之日也。若壬申、癸酉之日是也。壬者,水也。申者,
金也。癸者,水也。酉者,金也。水生于金故也。所谓
制日者,支干上克下之日也。若戊子、己亥之日是也。
戊者,土也。子者,水也。巳亦土也,亥亦水也。五行
之义,土克水也。所谓伐日者,支干下克上之日也。若
甲申、乙酉之日是也。甲者,木也。申者,金也。乙亦
木也,酉亦金也。金克木故也。”伐日即淮南之困日。
“保”、“宝”字通。不言专日,其义可类推得之。淮
南、抱朴皆谓日有义、保、专、制、困五者。据此,则
时亦有之,不独日也。当其不举也,未必加忧支辱
也。孙曰:“支”字疑涉上下文“支干
”而衍。晖按:朱校元本无“辱”字。“支”下空一格
。疑“
忧”字下半,为“反”字误合。“
反支”见后汉书王符传。“加●”亦误,未知所当作。
事理有曲直,罪法有轻重,上官平心,原其狱状,
未有支干吉凶之验,而有事理曲直之效,为支干者,何
以对此?武王以甲子日战胜,纣以甲子日战负,吕
氏春秋贵因篇曰:“武王至鲔水,殷使胶鬲候周师。武
王见之,曰:‘将以甲子至殷郊,子以是报矣。’果以
甲子至殷郊,殷已先陈矣。至殷,因战,大克之。”礼
记檀弓郑注曰:“纣以甲子死。”二家俱期,两军
相当,旗帜相望,俱用一日,或存或亡。且甲与子专比
,甲,木也。子,水也。五行之义,水
生木,是子生母,支干下生上之日也。即淮南所谓义日
。昧爽时加寅,牧誓曰:“时甲
子昧爽,王朝至于商郊牧野,乃誓。”伪孔传:“昧,
冥也。爽,明也,早旦也。”释文引马曰:“昧,未旦
也。”疏曰:“盖鸡鸣后也。”前●时篇曰:“平旦寅
。”则以昧爽为平旦。寅与甲乙(子)不相贼,“
甲乙”当作“甲子”。甲子为纣亡之日,寅为纣亡之时
。仲任意:时与日不相贼,何以纣亡。若作“甲乙”,
则无义矣。寅亦木也,故与甲子不相克。武王终以
破纣,何也?
日,火也,在天为日,在地为火。何以验之?阳
燧乡日,火从天来。注率性篇。由
此言之,火,日气也。日有甲乙,火无甲乙何?日十而
辰十二,日十,从甲至癸。辰十二,从
子至亥。淮南天文训曰:“五音六律,音自倍而为日,
律自倍而为辰,故日十而辰十二。”汉律历志载刘歆曰
:“六律六吕,而十二辰立矣;五声清浊,而十日行矣
。”并谓音生日,律生辰。晋书律历志云:扬子云曰:
“声生于日,律生于辰。”日辰相配,故甲与子连
。所谓日十者,何等也?端端之日有十邪?而将一有十
名也?端端之日,谓在天之日。“而”
当为“亡”之讹。“亡将”连文,本书屡见。亡,发声
。将,犹抑也。乱龙篇;“不知都之精神在形象邪?亡
将匈奴敬畏精神在木也?”定贤篇:“不知寿王不得治
东郡之术邪?亡将东郡适将复乱,而寿王之治偶逢其时
也?”句例正同。“亡将”,转语词,经典有作“亡其
”者,“其”亦“将”也。“而将”未见。如端端
之日有十,甲乙是其名,何以不从言甲乙,盼
遂案:“从”字当为“徒”字之误也。必言子丑何
?“从”,朱校元本、程、何、钱、黄
本同。王本、崇文本作“
徒”,疑是。下“何”字,或属下
读,非。日廷图甲乙有位,子丑亦有处,各有部署
,列布五方,若王者营卫,常居不动。今端端之日中行
,“中行”,朱校元本作“冲”。通津
本“中行”二字双行,盖据别本剜改。但义并难通。旦
出东方,夕入西方,行而不已,与日廷异,何谓甲乙为
日之名乎?术家更说,日甲乙者,自天地神也,日更用
事,自用甲乙胜负为吉凶,非端端之日名也。夫如是,
于五行之象,“于”,朱校元本作“则
”。徒当用甲乙决吉凶而已,何为言加时乎?案加
时者,端端之日加也。端端之日安得胜负?郭
沫若曰:“十干乃中国古代之次数,起源甚古,别无何
等神秘之意义。由次数应用为表示一旬之日次,故有十
日之名。”
五音之家,用口调姓名及字,朱
校元本作“五行之家”。按:“
五行之家”、“五音之家”并见后
文,殊难校定。用姓定其名,用名正其字。口有张
歙,声有外内,“口有张歙”,朱校元
本作“以口张歙”。下文“以口张歙”、“用口张歙”
之文数见。疑元本是。“以”一作“□”、与“有”形
误,文又误倒。以定五音宫商之实。五
行大义一引乐纬曰:“孔子曰:丘吹律定姓,一言得土
曰宫,三言得火曰征,五言得水曰羽,七言得金曰商,
九言得木曰角。”易林曰:“
刚柔相呼,二姓百家。”汉志五行
家有五音定名十五卷。
夫人之有姓者,用禀于天。白虎
通姓名篇云:“姓者生也,人禀天气所以生者也。”天
(人)得五行之气为姓邪?以口张歙、声外内为姓也?
“天”当作“人”。上下文义甚明。如
以本所禀于天者为姓,若五谷万物禀气矣,何故用口张
歙、声内外定正之乎?“口张歙”,各
本并误作“张口歙”。孙曰:“张口歙”,当作“口张
歙”,文误倒也。“口张歙”与“声内外”相对。上文
云:“以口张歙、声外内为姓也。”下文云:“不用口
张歙外内。”(按:“外”上脱“声”字,详下条。)
又云:“用口张歙调姓之义何居。”今据正。古者
因生以赐姓,因其所生赐之姓也。左隐
八年传,众仲曰:“天子建德,因生以赐姓。”若
夏吞慧苡而生,则姓苡氏;下“苡”字
,奇怪篇作“姒”,书传多作“姒”,一作“似”。以
殷吞燕子而生则为子氏例之,则此作“苡”,正符因生
赐姓之义。说文无“姒”字。段玉裁曰:“‘姒’盖古
祗作‘以’。”其说近是。盖因姓者本所生,神圣人母
感天而生,故变“苡”为“姒”,从“女”,从“以”
,会意。余注奇怪篇。商吞燕子而生,则姓为子氏
;注奇怪篇。周履大人迹,则姬
氏。“迹”,宋本作“綦”,玉海五十
引同。按:奇怪篇云:“
姜原履大人迹,迹者基也,姓当为
其下土,乃为女旁●,非基迹之字,不合本事。”此文
则因旧说,以明因生赐姓,因履大人基而姓姬。基、迹
训诂字,基、綦字通。今本改作“迹”,失其义也。余
注吉验篇、奇怪篇。其立名也,以信、以义、以像
、以假、以类。鲁申繻说也,见左桓六
年传。白虎通姓名篇:“殷以生日名,如太甲、帝乙、
武丁。或听其声,以律定其名。或依其事,旁其形。依
其事者,若后稷是也。弃之,因名之为弃也。旁其形者
,孔子首类鲁国尼丘山,故名为丘。”则区为四。旁形
立名,即此以类名者。以律定名,为仲任所破。然以生
日名,依事名,申繻说不能该之。通志氏族略柝为三十
二类。以生名为信,元本作“名
生”,朱校元本同,与左传合。以下文“以德名”、“
以类名”例之,则作“以生名”为长。若鲁公子友
生,文在其手曰“友”也。鲁季成也,
见左闵二年传。桓六年杜注云:“若唐叔虞、鲁公子友
。”杜盖本此。沈钦韩左补曰:“‘名生’之字,所包
甚广,唐叔虞、公子友之事,甚偶然者。白虎通:‘殷
以生日名子何?殷家质,故直以生日名子,以尚书道殷
家太甲、武丁也。于臣民亦得以生日名子,以殷臣有巫
咸、祖己。’又云:‘或听其声,以律定其名。’此所
谓以名生为信也。”按:沈以律定名为以生名,与仲任
义反。以德名为义,“名”,传
作“命”。下“类名”同。名、命字通。若文王为
昌,武王为发也。杜注同。疏曰:“周
本纪称‘大王见季历生昌,有圣瑞,乃言曰:我世当有
兴者,其在昌乎。’是大王见其有瑞,度其当兴,故名
之曰昌,欲令昌盛周也。其度德名发,则无以言之。服
虔云:‘谓若大王度德命文王曰昌,文王命武王曰发。
’似其有旧说也。旧说以为文王见武王之生,以为必发
兵诛暴,故名曰发。”以类名为像,若孔子名丘也
。杜注:“若孔子首象尼丘。”疏:“
孔子世家云:‘叔梁纥与颜氏祷于尼丘,得孔子。孔子
生而首上圩顶,故因曰丘,字仲尼。’是其象尼丘也。
”取于物为假,若宋公名杵臼也。杵
臼,宋昭公名,见左文十六年传。取于父为类,有
似类于父也。杜注:“若鲁庄公与桓公
同日生,名之曰同。”其立字也,展名取同义,白
虎通姓名篇云:“或旁其名为之字者,闻名即知其字,
闻字即知其名。”王引之春秋名字解诂叙曰:“名之与
字,义相比附,故叔重说文屡引古人名字,发明古训,
莫着于此。爰考义类,定以五体:一曰同训,予字子我
、常字子恒之属是也。二曰对文,没字子明、偃字子犯
之属是也。三曰连类,括字子容、侧字子反之属是也。
四曰指实,丹字子革、启字子闾之属是也。五曰辨物,
针字子车、鳣字子鱼之属是也。”仲任仅谓取同义,未
该之也。名赐字子贡,史记弟子
传:“卫端木赐字子贡。”“贡”当作“赣”。说文云
:“赣,赐也。”“贡”为假字。论语石经,凡“子贡
”皆作“
子赣”。五经文字曰:“贡,贡献
。赣,赐也。经典亦通用之。”名予字子我。弟
子传:“鲁宰予字子我。”白虎通号篇:“予亦我也。
”其立姓则以本所生,置名则以信、义、像、假、
类,字则展名取同义,不用口张歙、〔声〕外内。孙
曰:“外”上脱“声”字。“口张歙、声外内”相对成
文。上云:“以口张歙、声外内为姓也。”又云:“何
故用口张歙、声内外定正之乎?”并其证。调宫商
之义为五音术,何据见而用?
古者有本姓,有氏姓。礼记大传 郑注曰:“玄孙之子,姓别于高祖。五世而无服,姓世 所由生。姓,正姓也,始祖为正姓,高祖为庶姓。”正 姓即此本性,庶姓即此氏姓。段玉裁曰:“寻姓氏之礼 ,姓统于上,氏别于下。郑驳五经异义曰:‘天子赐姓 命氏,诸侯命族。族者氏之别名,姓者所以统系百世不 别也,氏者所以别子孙之所出。故世本之篇,言姓则在 上,言氏则在下也。’此由姓而氏之说也。既别为氏, 则谓之‘氏姓’。故风俗通、潜夫论皆以氏姓名篇。诸 书多言氏姓,氏姓之见于经者,春秋隐九年,天王使南 季来聘,谷梁传曰:‘南,(逗。)氏姓也。季,字也 。’此‘氏姓’之明文也。凡单云姓者,未尝不为氏姓 ;单云氏者,其后以为姓,古则然也。至于周,以三代 以上之姓及‘氏姓’为婚姻不通之姓,而近本诸氏于官 、氏于事、氏于王父字者为氏不为姓,古今不同也。” 陶氏、田氏,事之氏姓也;广韵 六豪曰:“陶姓,陶唐之后,今出丹阳。”风俗通曰: “凡氏于事,巫、卜、陶、匠是也。”潜夫论亦谓陶以 事氏。通志氏族略四“以技为氏”类曰:“陶氏,陶唐 氏之后,因氏焉。虞思为周陶正,亦为陶氏。左传,商 人七族有陶氏。此皆以陶冶为业者也。”广韵一先:“ 田姓出北平,敬仲自陈适齐,后改田氏。”史记田敬仲 完世家集解徐广引应劭曰:“始食采地,由是改姓田氏 。”索隐曰:“以陈、田二字声相近,遂为田氏。”唐 田琬碑曰:“其先敬仲适齐,因陈为族,周、齐声近, 遂氏于田。”通志氏族略二“以国为氏”类曰:“田氏 即陈氏,敬仲匿真氏为田,陈、田声近故也。齐无‘田 邑’,应劭说非。”并与索隐说同。仲任谓田以事氏, 未闻。上官氏、司马氏,吏之氏姓也;广 韵二十六桓:“楚庄王少子为上官大夫,以上官为氏。 ”通志氏族略三“以邑为氏”类“楚邑”条曰:“上官 氏,楚王子兰为上官邑大夫,因以为氏。”按:吏氏、 邑氏虽异,其义并通。史记太史公自序曰:“重黎氏世 序天地,其在周,程伯休甫其后也。当周宣王时,失其 守而为司马氏。”潜夫论志氏姓篇:“重黎氏世序天地 ,别其分主,以历三代而封于程。其在周世,为宣王大 司马,诗美‘王谓尹氏,命程伯休父’。其后失守,适 晋为司马,迁自谓其后。”又云:“宋司马氏,子姓。 ”左哀十四年传:“宋桓魋弟司马牛。”史记弟子传索 隐曰:“以魋为。宋司马,故牛遂以司马为氏。”广韵 七之:“司马氏出河内。”孟氏、仲氏,王父字之 氏姓也。诸侯之子称公子,公子之子称 公孙,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。故鲁隐公命无骇为展氏 。无骇,公子展之孙也。字有二等:有二十加冠之字, 又有五十以伯仲叔季为长幼之字,二者皆可为氏。孟氏 、仲氏,氏以长幼之字。展氏,氏以加冠之字。所以然 者,服虔云:(左隐八年传疏。)“公之母弟,则以长 幼为氏,贵适统,伯、仲、叔、季是也。庶公子,则以 配字为氏,尊公族,展氏、臧氏是也。”孔疏不然服说 ,于礼记大传疏又从之。广韵四十三映:“孟姓,本自 周公。鲁桓公之子仲孙之胤,仲孙为三桓之孟,故曰孟 氏。”孟子赵注题辞孙奭疏:“鲁史,桓公之后,桓公 适子庄公为君,庶子公子庆父、公子叔牙、公子季友。 仲孙是庆父之后,叔孙是叔牙之后,季孙是季友之后。 其后子孙皆以仲、叔、季为氏。至仲孙氏后世改仲曰孟 。又云:孟,庶长之称也。言己是庶,不敢与庄公为伯 仲叔季之次,故取庶长为始也。又定公六年有仲孙何忌 如晋,左传即曰:‘孟懿子往。’是孟氏为仲孙氏之后 改孟也。”潜夫论志氏姓篇:“鲁之公族,有孟氏、仲 孙氏。”左文十五年传:“齐人或为孟氏谋。”杜注: “庆父为长庶,故或称孟氏。”古今姓氏书辨证曰:“ 鲁桓公四子,次曰庆父。庆父生穆伯公孙敖,敖生文伯 谷、惠叔难,谷生孟献子蔑,始以仲孙为氏。”通志氏 族略四“以次为氏”类曰:“孟氏,姬姓。鲁桓公子庆 父之后。庆父曰共仲,本仲氏,亦曰仲孙氏。为闵公之 故,讳弑君之罪,更为孟氏,亦曰孟孙氏。又卫有公孟 絷之后,亦曰孟氏。齐有孟轲字子车。秦有孟说。”又 曰:仲氏,高辛氏才子八元,仲堪、仲熊之后。又仲虺 为汤左相,其后并为仲氏。又鲁公子庆父曰共仲,亦为 仲氏,亦为仲孙氏。庆父有弑君之罪,更为孟氏。又公 子谱云:宋庄公子仲之后,亦称仲氏。卫人仲由,为孔 子弟子。”氏姓有三:事乎!吏乎!王父字乎!白 虎通姓名篇曰:“或氏其官,或氏其事。闻其事,即可 知其德,(“德”字依卢校增。)所以勉人为善也。或 氏王父子,所以别诸侯之后,为兴灭国,继绝世也。立 氏三,以知其为子孙也。”列以三目,与仲任同。官即 吏也。王符、应劭则列为九品。潜夫论志氏姓篇云:“ 或氏号、谥,(风俗通作“盖姓有九:或氏于号,或氏 于谥。”此文今本佚,据御览三六二引。下同。)或氏 于国,或氏于爵,或氏于官,或氏于字,或氏于事,或 氏于居,或氏于志。(风俗通作“职”。下同。)若夫 五帝三王之世,所谓号也。(风俗通作“以号,唐、虞 、夏、殷也”。)文、武、昭、景、成、宣、戴、桓, 所谓谥也。(风俗通作“以谥,戴、武、宣、穆也”。 )齐、鲁、吴、楚、秦、晋、燕、赵,所谓国也。(风 俗通作“以国,齐、鲁、宋、卫也”。)王氏、侯氏、 王孙、公孙,所谓爵也。(风俗通作“以爵,王、公、 侯、伯也”。)司马、司徒、中行、下军,所谓官也。 (风俗通作“以官,司马、司徒、司寇、司城也”。) 伯有、孟孙、子服、叔孙,(今误“子”,依事文类聚 后集一引正。)所谓字也。(风俗通作“以字,伯、仲 、叔、季也”。)巫氏、匠氏、陶氏,所谓事也。(风 俗通作“以事,巫、卜、陶、匠也”。)东门、西门、 南宫、东郭、北郭,所谓居也。(风俗通作“以居,城 郭园池也”。)三乌、五鹿、青牛、白马,所谓志也。 ”以本姓则用所生,以氏姓则用事、吏、王父字, 用口张歙调姓之义何居?
匈奴之俗,有名无姓、字,无与相调谐,元
本“无”下有“姓”字。朱校同。自以寿命终,祸
福何在?礼:“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。”礼
记曲礼、坊记并见此文。郑注:“妾贱,或时非媵,取
之于贱者,世无本系。”又云:“妾言买者,以其贱,
同之于众物也。士庶之妾,恒多凡庸,有不知其姓者。
”不知者,不知本姓也。夫妾必有父母家姓,然而
必卜之者,父母姓转易失实,礼重取同姓,曲
礼云:“
取妻不取同姓。”左僖二十三年传
:“男女同姓,其生不蕃。”白虎通五行篇:“不取同
姓何?法五行,异类乃相生也。”故必卜之。姓徒
用口调谐姓族,上“姓”字,疑当作“
如”。则礼买妾何故卜之?旧本
段。
图宅术曰:“商家门不宜南向,征家门不宜北向 。”孙曰:潜夫论卜列篇云:“俗工曰 :商家之宅,宜出西门。此复虚矣。五行当出乘其胜, 入居其隩,乃安吉。商家向东入,东入反以为金伐木, 则家中精神日战斗也。五行皆然。”晖按:汉书王莽传 :“卜者王况谓李焉曰:君姓李,李音征。”又吕才云 :“王、张为商。”则商金,南方火也;征火,北 方水也。水胜火,火贼金,五行之气不相得,故五姓之 宅,门有宜向。向得其宜,富贵吉昌;向失其宜,贫贱 衰耗。
夫门之与堂何以异?五姓之门,各有五姓之堂, 所向无宜何?门之掩地,不如堂庑,朝夕所处,于堂不 于门。图吉凶者,宜皆以堂。如门人所出入,则户亦宜 然。说文:“门,从二户,象形。半门 曰户。”孔子曰:“谁能出不由户?”论 语雍也篇。言户不言门。五祀之祭,门与户均。见 祭意篇。如当以门正所向,则户何以不当与门相应 乎?且今府廷之内,吏舍连属,门向有南北;长吏舍传 ,汉书宣帝纪韦昭注:“传谓传舍。” 闾居有东西。长吏之姓,必有宫、商;诸吏之舍, 必有征、羽。安官迁徙,未必角姓门南向也;失位贬黜 ,未必商姓门北出也。盼遂案:“门北 出”当作“为门南出”,后人求与上句“角姓门南向” 对文而误改也。角为木,南方火也,木生火,故角姓门 南向,则安官迁徙宜矣。商为金,北方水也,金生水, 商姓而门北出,则亦宜安官迁徙。今云“失位贬黜”, 于义不合。故决“北出”为“南出”之误。南方火,贼 商姓之金,故商姓门南出,则有失位贬黜之灾也。上文 明引“图宅术曰:‘商家门不宜南向,征家门不宜北向 。’”益证此处“北出”为“南出”之误矣。或云:“ 商姓为征姓之误,作征姓门北出,与角姓门南向对文” 。然本篇上下文皆言商姓家门,无言征姓家者,不应此 语独作征姓。仍当以商姓门南出为定也。或安官迁 徙,或失位贬黜何?
姓有五音,人之性质,亦有五行。五音之家,商 家不宜南向门,则人禀金之性者,可复不宜南向坐、南 行步乎?一曰:五音之门,有五行之人。假令商姓(口 )食〔口〕五人,“口食”当作“食口 ”。辨崇篇云:“夫食口十人,居一宅之中。”五 人中各有五色,木人青,火人赤,水人黑,金人白,土 人黄。五色之人,俱出南向之门,或凶或吉,寿命或短 或长。凶而短者,未必色白;吉而长者,未必色黄也。 五行之家,何以为决?
南向之门,贼商姓家,其实如何?南方,火也,
使火气之祸,若火延燔,径从南方来乎?则虽为北向门
,犹之凶也。火气之祸,若夏日之热,四方洽浃乎?则
天地之间,皆得其气,南向门家,何以独凶?南方火者
,火位南方。一曰:其气布在四方,非必南方独有火,
四方无有也,犹水位在北方,四方犹有水也。火满天下
,水辨四方,“
辨”读作“遍”。水或在人之
南,或在人之北。谓火常在南方,是则东方可无金,西
方可无木乎?
世信祭祀,谓祭祀必有福;又然解除,谓解除必 去凶。
解除初礼,先设祭祀。比夫祭祀,若生人相宾客
矣。先为宾客设膳,食已,驱以刃杖。鬼神如有知,必
恚止战,不肯径去;孙曰:“
必恚止战”,与上下文义均不相应
。且既云“必恚”,不得云“止战”矣;既云“止战”
,不得云“不去”矣。“止”疑当作“与”,草书形近
而误。下文云:“挺剑操杖,与鬼战斗。”又云:“其
驱逐之,与战斗无以异也。”并可证此文不当云“止战
”矣。晖按:疑当作“必恚战不肯径去”。“止”涉“
恚”字下半“心”字而误。“止”一作“●”,与“心
”形近。若怀恨,反而为祸。“
若”犹“或”也。如无所知,不能为凶,解之无益
,不解无损。且人谓鬼神何如状哉?如谓鬼有形象,形
象生人,生人怀恨,必将害人。如无形象,与烟云同,
驱逐云烟,亦不能除。形既不可知,心亦不可图。鬼神
集止人宅,欲何求乎?如势欲杀人,当驱逐之时,避人
隐匿;驱逐之止,则复还立故处。孙曰
:下“驱逐之”三字疑涉上而衍。盼遂案:“之”字衍
文。“驱逐止”三字为句。如不欲杀人,寄讬人家
,虽不驱逐,亦不为害。
贵人之出也,万民并观,填街汉巷,争进在前。 士卒驱之,则走而却;士卒还去,即复其处;士卒立守 ,终日不离,仅能禁止。何则?欲在于观,不为壹驱还 也。“还”当作“退”,形近又涉 上下文诸“还”字而误。上文云:“士 卒驱之,则走而却。士卒还去,即复其处。”下文云: “士卒驱逐,不久立守,则观者不却。”即此不以壹驱 而退之义。“还”字未妥。使鬼神与生人同,有欲 于宅中,犹万民有欲于观也,士卒驱逐,不久立守,则 观者不却也。然则驱逐鬼者,不极一岁,鬼神不去。今 驱逐之,终食之间,则舍之矣;舍之,鬼复还来,何以 禁之?暴谷于庭,鸡雀啄之,“雀”, 宋、元本作“鸟”,朱校同。主人驱弹则走,纵之 则来,不终日立守,鸡雀不禁。使鬼神乎?不为驱逐去 止。使鬼不神乎?与鸡雀等,不常驱逐,不能禁也。
虎狼入都,弓弩巡之,虽杀虎狼,不能除虎狼所 为来之患。盗贼攻城,官军击之,虽却盗贼,不能灭盗 贼所为至之祸。虎狼之来,应政失也;与 遭虎篇宗旨相违。盖俗习共然,故因为说。盗贼之 至,起世乱也;然则鬼神之集,为命绝也。杀虎狼,却 盗贼,不能使政得世治;然则盛解除,驱鬼神,不能使 凶去而命延。
病人困笃,见鬼之至,性猛刚者,挺剑操杖,与 鬼战斗。战斗壹再,错指受服,汉书文 三王传:“李太后与争,门措指。”晋灼曰:“许慎云 :措置字,借以为笮耳。”师古曰:“音壮客反,谓为 门扉所窄。”此“错指”谓为杖所击。知不服,必 不终也。“知”,王本、崇文本作“如 ”。夫解除所驱逐鬼,与病人所见鬼无以殊也;其 驱逐之,与战斗无以异也。病人战斗,鬼犹不去;宅主 解除,鬼神必不离。“必”,宋本作“ 犹”,朱校元本同。由此言之,解除宅者,何益于 事?信其凶去,不可用也。
且夫所除,宅中客鬼也。宅中主神有十二焉,青 龙、白虎列十二位。龙、虎猛神,天之正鬼也,飞尸流 凶,安敢妄集,“安”,崇文本作“不 ”。犹主人猛勇,奸客不敢窥也。有十二神舍之, 舍之,止息之也。宅主驱逐,名 为去十二神之客,恨十二神之意,安能得吉?如无十二 神,则亦无飞尸流凶。无神无凶,解除何补?驱逐何去 ?
解逐之法,缘古逐疫之礼也。注 谢短篇。昔颛顼氏有子三人,生而皆亡,皆 亡去。一居江水为虐鬼,一居若水为魍魉,一居欧 隅之间,此为小儿鬼。“欧隅”当作“ 区隅”。文选东京赋注、后书礼仪注引汉旧仪、路史余 论引礼纬、通志礼略三、前订鬼篇并作“区隅”。主 疫病人。三子皆然。出礼纬。注订鬼篇 。故岁终事毕,驱逐疫鬼,因以送陈、迎新、内吉 也。世相仿效,故有解除。夫逐疫之法,亦礼之失也。 行尧、舜之德,天下太平,百灾消灭,虽不逐疫,疫鬼 不往;行桀、纣之行,海内扰乱,百祸并起,虽日逐疫 ,疫鬼犹来。衰世好信鬼,愚人好求福。周之季世,信 鬼脩祀,以求福助。郊祀志曰:“周史 苌弘欲以鬼神之术辅尊灵王,会朝诸侯,而周室愈微, 诸侯愈叛。”愚主心惑,不顾自行,功犹不立,治 犹不定。故在人不在鬼,在德不在祀。国期有远近,人 命有长短。如祭祀可以得福,解除可以去凶,则王者可 竭天下之财,以兴延期之祀;富家翁妪,可求解除之福 ,以取逾世之寿。案天下人民,夭寿贵贱,皆有禄命; 操行吉凶,皆有衰盛。祭祀不为福,福不由祭祀,世信 鬼神,故好祭祀。祭祀无鬼神,故通人不务焉。祭祀, 厚事鬼神之道也,犹无吉福之验,况盛力用威,驱逐鬼 神,其何利哉?
祭祀之礼,解除之法,众多非一,且以一事效其 非也。夫小祀足以况大祭,一鬼足以卜百神。
世间缮治宅舍,凿地掘土,功成作毕,解谢土神 ,名曰“解土”。孙曰:后汉书来历传 :“时皇太子惊病不安,避幸安帝乳母野王君王圣舍。 太子乳母王男、厨监邴吉等,以为圣舍新缮修,犯土禁 ,不可久御。”钟离意传注引东观记曰:“意在堂邑, 抚循百姓如赤子。初到县,市无屋。意出奉钱帅人作屋 ,入齎茅竹,或持材木,争起趋作,决日而成。功作既 毕,谓解土祝曰:‘兴工役者令,百姓无事。如有祸祟 ,令自当之。’人皆大悦。”裴氏新言:“俗间有土公 之神,云土不可动。玄有五岁女孙,卒得病,诣市卜云 犯土。即依方治之,病即愈。然后知天下有土神矣。” (据周广业意林附编辑引。)晖按:齐民要术载祝□文 曰:“东方青帝土公,南方赤帝土公,西方白帝土公, 北方黑帝土公,中央黄帝土公,主人某甲谨相祈请”云 云。御览方术部引江氏家传:“江统为太子洗马,谏愍 怀太子曰:臣闻土者民之主,用播殖筑室,营都建邑, 着在经典,无禁忌犯害之文。惟末俗小巫,乃有言佛书 凡禁入地三尺,有四时方面,不皆禁也。窃见禁土令, 不得缮治坛垣,动移屋瓦。此远典制,不可为永制。” 容斋四笔:“今世俗营建宅舍,或小遭疾厄,皆云犯土 。故道家有谢土司章醮文。”沈濂怀小编卷十五曰:“ 今道家章醮文正与齐民要术祝□文相似。”为土偶 人,以像鬼形,令巫祝延,以解土神。“ 祝延”注言毒篇。已祭之后,心快意善,谓鬼神解 谢,殃祸除去。如讨论之,乃虚妄也。何以验之?
夫土地犹人之体也,普天之下,皆为一体,头足 相去,以万里数。人民居土上,犹蚤虱着人身也。蚤虱 食人,贼人肌肤,犹人凿地,贼地之体也。蚤虱内知, 有欲解人之心,相与聚会,解谢于所食之肉旁,人能知 之乎?夫人不能知蚤虱之音,“音”疑 是“意”之坏字。犹地不能晓人民之言也。胡、越 之人,耳口相类,心意相似,对口交耳而谈,尚不相解 ,况人不与地相似,地之耳口与人相远乎!“ 远”旧作“达”。孙曰:“地之耳口与人相达”,与上 下文义均不相应。“达”当作“远”,字之误也。下文 云:“今所解者地乎?则地之耳远不能闻也。”是其证 。晖按:孙说是也。宋本、朱校元本正作“远”。今据 正。盼遂案:“达”当为“违”,字之误也。上句“人 不与地相似”,此正申明其说也。或谓当为“远”字, 则与上下“文地之耳远,不相闻也”句不相符。今 所解者地乎?则地之耳远,不能闻也。所解一宅之土, 孙曰:此下疑脱“乎”字。则一 宅之土,犹人一分之肉也,安能晓之?如所解宅神乎? 则此名曰“解宅”,不名曰“解土”。
礼,入宗庙,无所主意,斩尺二寸之木,名之曰 主,注乱龙篇。主心事之,不为 人像。今解土之祭,为土偶人,像鬼之形,何能解乎? 神,荒忽无形,出入无门,故谓之神。今作形像,与礼 相违,失神之实,故知其非。象似布藉,“ 似”疑当作“以”。不设鬼形。解土之礼,立土偶 人,如祭山可为石形,祭门户可作木人乎?
晋中行寅将亡,召其太祝,欲加罪焉,曰:“子
为我祀(祝),此文出新序杂事篇。“
祀”当据改作 “祝”。下文“君
苟以祝为有益于国乎”,即承此为文,是其证。又下文
云:“今世信祭祀,中行子之类也。不脩其行,而丰其
祝。”则知仲任本作“祝”,非异文也。牺牲不肥
泽也?且齐戒不敬也?“且”犹“抑”
也。“也”并读作“
邪”。“齐”读作“斋”。使
吾国亡,何也?”祝简对曰:“昔日(
者),“日”为“者”之坏字。宋
本作“者”,与新序合。吾先君中行密子新
序作“穆子”。有车十乘,新序
作“皮车”。不忧其薄也,忧德义之不足也。今主
君有革车百乘,不忧〔德〕义之薄也,“
不忧德义之薄也”,与上“忧德义之不足”正反相承为
文,“义”上当有“德”字。今据新序增。唯患车
之不足也。夫船车●即“饰”字。则
赋敛厚,赋敛厚则民谤诅。君苟以祀(祝)为有益于国
乎?诅亦将为亡矣!此文以“祝”、“
诅”对言,作“祀”非也。新序正作“祝”。一人
祝之,一国诅之,一祝不胜万诅,国亡,不亦宜乎?祝
其何罪?”中行子乃惭。今世信祭祀,中行子之类也。
不脩其行朱校元本作“德”。而
丰其祝,不敬其上而畏其鬼;身死祸至,归之于祟,谓
祟未得;得祟脩祀,祸繁不止,“繁”
,元本作“系”,朱校同。归之于祭,谓祭未敬。
夫论解除,解除无益;论祭祀,祭祀无补;论巫祝,巫
祝无力。竟在人不在鬼,在德不在祀,明矣哉!
实者,祭祀之意,元本作“义”
,朱校同。按:以“祀义”题篇,则元本是。主人
自尽恩懃而已,鬼神未必歆享之也。“
歆”,旧作“欲”。孙曰:“欲”当作“歆”,形近而
误。下云:“如歆享之有?”又云:“何以审其不能歆
享饮食也?”并承此文言之。且后文云:“未必有鬼神
审能歆享之也。”与此句意正同。晖按:孙说是也。宋
、元本、朱校元本并作“歆”,今据正。何以明之
?今所祭者报功,“今”犹“若”也,
下同。则缘生人为恩义耳,何歆享之有?今所祭死
人,死人无知,不能饮食。何以审其不能歆享饮食也?
夫天者,体也,与地同。宋本、朱校元
本“同”作“异”。按:当作“与地无异”。变虚篇云
:“夫天,体也,与地无异。”语意正同。宋、元本脱
“无”字,校者则改“异”为“同”,失其旧矣。天
有列宿,地有宅舍,宅舍附地之体,列宿着天之形。形
体具,则有口乃能食。“形”,朱校元
本作“人”。使天地有口能食祭,食宜食尽。宋
本作“食祭宜尽”,朱校元本同。盼遂案:“宜”下“
食”字疑衍。如无口,则无体,无体则气也,若云
雾耳,亦无能食如(祭)。“如”,朱
校元本作“祭”,是也。“亦无能食祭”,与上文“使
天地有口能食祭”正反相承为文。天地之精神,若
人之有精神矣,以人之精神,何宜饮食?中人之体七八
尺,身大四五围,食斗食,歠斗羹,乃能饱足;多者三
四斗。天地之广大,以万里数,圜丘之上,王
肃圣证论云:“
于郊筑泰坛,象圆丘之形。以丘言
之,本诸天地之性,故祭法云:‘
燔柴于泰坛。’则圆丘也。”(郊
特牲疏。)礼记祭法疏云:“其祭天之处,冬至则祭圜
丘。圜丘所在,应从阳位,当在国南。”按:董仲舒、
刘向、马融、王肃等并以圜丘即郊。郊、丘异名同实。
郑玄以祭法禘黄帝为圆丘,谓天有六天,丘、郊各异。
文具郊特牲、祭法疏。寻此文前云“圜丘”,后云:“
则夫古之郊者负天地”,则以郊、丘为一,与郑义异。
一□栗牛,礼记王制曰:“祭天
地之牛,角茧栗。”言牛角形小如茧如栗。粢饴大
羹,周礼天官亨人:“祭祀共大羹。”
郑注:“大羹,肉涪。”郑司农云:“大羹,不致五味
也。”疏云:“谓大古之羹,不调以盐菜及五味。”不
过数斛,以此食天地,天地安能饱?天地用心,犹人用
意也,人食不饱足,则怨主人,不报以德矣。必谓天地
审能饱(饮)食,则夫古之郊者负天地。“
饱食”当作“饮食”。仲任意:若谓天地审能饮食,今
食以一□栗牛,数斛粢饴大羹,天地安能饱?则古之郊
者有负于天地矣。以证其“不能歆享饮食”之说。上文
云:“以此食天地,天地安能饱。”则此作“天地审能
饱食”,于义未安。
山,犹人之有骨节也;水,犹人之有血脉也。故
人食肠满,则骨节与血脉因以盛矣。今祭天地,则山川
随天地而饱。今别祭山川,以为异神,礼
记王制:“天子祭天地,祭天下名山大川。”是人
食已,更食骨节与血脉也。社、稷,报生谷、物之功。
注祭意篇。万民(物)生于天地
,“万民”于义无取,当作“万物”,
承上“谷物”为文。犹毫毛生于体也。祭天地,则
社、稷设其中矣,人君重之,故复别祭。郊
特牲曰:“郊特牲,而社稷大牢。”必以为有神,
是人之肤肉当复食也。五祀初本在地,门、户用木与土
,土木生于地,井、灶、室中霤皆属于地,郊
特牲曰:“家主中霤,而国主社。”注:“中霤亦土神
也。”余注祭意篇。盼遂案:“室”字衍文。下祭意篇
:“诸侯为国立五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国门,曰国
行,曰公厉。”此五祀无室之证也。盖古以中霤代室,
中霤者,室之主要处也。祭地,五祀设其中矣,祭
法曰:“王自为立七祀,诸侯自为立五祀。”此云“
祭地”不在诸俟祀典,而兼云“五
祀”者,曲礼“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并祭五祀”,仲任盖
据彼为说。人君重之,故复别祭。必以为有神,是
食已当复食形体也。盼遂案:“是”字
下本有“人”字,今脱。上文“是人食已,更食骨节与
血脉也,”“是人之肤肉当复食也,”下文“则人吹煦
、精液、腹鸣当腹食也”,“则人之食已,复食目与发
也”,皆与此同一文法,而并有“人”字,亟宜据补。
风伯、雨师、雷公,是群神也。离
骚王注:“飞廉,风伯也。”吕氏春秋曰:“风师曰飞
廉。”应劭曰:“飞廉,神禽,能致风气。”晋灼曰:
“飞廉,鹿身,头如雀,有角,而蛇尾豹文。”天问曰
:“□号起雨。”王注:“□,□翳,雨师名也。号,
呼也,言雨师号呼则云起雨下。郊祀志师古注云:“雨
师,屏翳也。”当即本此。而云“一曰屏号”,似未捡
王注。搜神记四:“雨师一曰屏翳,一曰号屏,一曰玄
冥。”山海经:“屏翳在海东,时人谓之雨师。”天象
赋云:“太白降神于屏翳。”注:“其精降为雨师之神
。”周礼春官大宗伯职先郑注:“
风师,箕也。雨师,毕也。”独断
、风 俗通祀典篇、淮南高诱注并
同。按:此文既言风伯、雨师,下文又言日月星辰,则
非谓箕、毕也。郊祀志以二十八宿、风伯、雨师并言,
亦不从先郑说也。郑玄駮五经异义云:“今人谓雷曰雷
公。”离骚王注:“丰隆,云师,一曰雷师。”穆天子
传云:“天子升昆仑封丰隆之葬。”郭璞云:“丰隆,
筮师,御云,得大壮卦遂为雷师。”张衡思玄赋云:“
丰隆軯其震霆,云师□以交集。”则谓丰隆,雷也。风
犹人之有吹喣也,雨犹人之有精液也,雷犹人之有腹鸣
也。三者附于天地,祭天地,三者在矣,人君重之,故
〔复〕别祭。“复”字据上下文例增。
周礼春官大宗伯职:“以禋祀祀昊天上帝,以槱燎祀飌
师雨师。”月令:“立春后丑日,祭风师于国城东北。
立夏后申日,祀雨师于国城西南。”后汉书祭祀志:“
以丙戌日祠风伯于戌地,以己丑日祠雨师于丑地。”必
以为有神,则人吹喣、精液、腹鸣当复食也。日、月犹
人之有目,星辰犹人之有发。三光附天,祭天,三光在
矣,人君重之,故复别祭。周礼大宗伯
职“以禋祀祀昊天上帝,以实柴祀日、月、星、辰。”
郑注:“星谓五纬,辰谓日月所会十二次。”按:此以
日、月、星辰为三光,是以“星辰”为一,不同郑氏分
为二也。必以为有神,则人之食已,复食目与发也
。
宗庙,己之先也。四讳篇云:“
亲死亡谓之先。”生存之时,谨敬供养,死不敢不
信,故脩祭祀,缘生事死,示不忘先。“
缘生”旧作“缘先”,宋、元本并作“缘生”,祭意篇
亦有“缘生事死”句,今据正。白虎通宗庙篇曰:“王
者所以立宗庙何?曰:生死殊路,故敬鬼神而远之。缘
生以事死,敬亡若事存,故欲立宗庙而祭之。此孝子之
心所以追孝继养也。宗者尊也,庙者貌也,象先祖之尊
貌也。”五帝三王郊宗黄帝、帝喾之属,本
礼记祭法。详后祭意篇。报功坚(
重)力,“坚力”无义。宋、元本
作“重力”,是也。不敢忘德,未必有鬼神审能歆
享之也。夫不能歆享,则不能神;不能神,则不能为福
,亦不能为祸。祸福之起,由于喜怒;喜怒之发,由于
腹肠。有腹肠者辄能饮食,不能饮食则无腹肠,无腹肠
则无用喜怒,无用喜怒则无用为祸福矣。
或曰:“歆气,不能食也。”夫歆之与饮食,一 实也。用口食之,用口歆之。无腹肠则无口,无口,无 用食,则亦无用歆矣。何以验其不能歆也?以人祭祀有 过,不能即时犯也。夫歆不用口则用鼻矣,口鼻能歆之 ,则目能见之,目能见之,则手能击之。今手不能击, 则知口鼻不能歆之也。
或难曰:“宋公鲍之身有疾。墨
子明鬼篇云:“宋文公(“公”今作“君”,引依吴钞
本。)鲍。”祝曰夜姑,有祝名
夜姑,祝即周礼大小祝也。俞曰:此事见墨子明鬼下篇
。“夜姑,”墨子作“●观辜”。字书无“●”字,未
详也。晖按:“●”即“祝”之讹。详墨子间诂。掌
将事于厉者。墨子作“固尝从事于厉。
”疑“掌”与“尝”字形近,又涉下文“审是掌之”而
误。字当作“尝。”“将事”犹“从事”也。厉鬼
杖楫而与之言曰:俞曰:墨子作“祩子
杖揖出与言曰”,“揖”字不知何义,余作诸子平议,
疑“杖揖”当作“揖杖”,引尚书大传“八十者杖于朝
,见君揖杖”为证。今观此文,乃知“
揖”为“楫”字之误。此作“楫”
,彼作“楫”,一字也。然“楫”为舟楫字,施之于此
,亦非所宜,仍当阙疑。‘何而粢盛之不膏也?而
,汝也。下同。何而□牺之不肥硕也?何而珪璧之
不中度量也?而罪欤?其鲍之罪欤?’夜姑顺色而对曰
:‘鲍身尚幼,在襁褓,不预知焉。朱
校元本作“襁葆”,字通。史记鲁世家云:“成王少,
在强葆之中。孙 奭孟子音义引博
物志云:“襁褓,织缕为之,广八寸,长一尺二寸,以
负小儿于背上。”审是掌之。’墨
子作“官臣观辜特为之。”盼遂案:句尾疑当有“罪也
”二字,今脱。“掌”者,人名也。上文:“祝曰夜姑
掌,(句绝。)将事于厉者。”盖夜姑者字,掌者名也
。故此云“审是掌之罪也。”墨子明鬼篇云:“观辜曰
:鲍幼,在荷襁之中,鲍何与识焉?官臣观辜特为之。
”彼云“观辜特为之”,与此云“掌之罪也”同意。厉
鬼举楫而掊之,墨子作“祩子举揖而□之
”。俞曰:如墨子所载,则举揖而□之者,祩子也。“
祩”即“祝”之异文,是鬼神假手祝史以杀之,非能自
杀之也。王仲任殆未见墨子之文,不然,则更足为鬼神
手不能击之证,何不即此以晓难者乎?晖按:孙诒让云
:“以‘祩’为‘祝’异文,说无所据。上文观辜已是
祝,则祩子不当复为祝。”然则“祩子”既不得谓“祝
”,则俞说失据。“祩子”之义,今不可明。仲任既以
厉鬼释之,当从其说。毙于坛下。此非能言用手之
验乎?”曰:夫夜姑之死,未必厉鬼击之也,时命当死
也。妖象厉鬼,象鬼之形则象鬼之言,象鬼之言则象鬼
而击矣。何以明之?夫鬼者,神也。神则先知,先知则
宜自见粢盛之不膏、珪璧之失度、牺牲之臞小,则因以
责让夜姑,以楫击之而已,无为先问。先问,不知之效
也;不知,不神之验也;不知不神,则不能见体出言,
以楫击人也。夜姑,义臣也,引罪自予已,朱
校元本无“已”字。故鬼击之。如无义而归之鲍身
,则厉鬼将复以楫掊鲍之身矣。且祭祀不备,神怒见体
,以杀掌祀。如礼备神喜,肯见体以食赐主祭乎?人有
喜怒,鬼亦有喜怒。人不为怒者身存,不为喜者身亡,
厉鬼之怒,见体而罚。宋国之祀,必时中礼,夫神何不
见体以赏之乎?夫怒喜不与人同,则其赏罚不与人等;
赏罚不与人等,则其掊夜姑,不可信也。
且夫歆者,内气也;“内”读“ 纳”。言者,出气也。能歆则能言,犹能吸则能呼 矣。如鬼神能歆,则宜言于祭祀之上。今不能言,知不 能歆,一也。凡能歆者,口鼻通也。使鼻鼽不通,鼽 ,鼻齆塞也。口钳不开,则不能歆〔之〕矣。“ 歆”下元本有“之”字,朱校同。上文云:“用口歆之 。”又云:“口鼻能歆之。”又云:“则知口鼻不能歆 之也。”则元本有“之”字是也。当据补。人之死 也,口鼻腐朽,安能复歆?二也。礼曰:“人死也,斯 恶之矣。”檀弓下述子游之词。与 人异类,故恶之也。檀弓下云:“君临 臣丧,以巫祝桃茢执戈,恶之也。所以异于生人也。” 郑注:“为有凶邪之气在侧,人生无凶邪。”为尸 不动,朽败灭亡,其身不与生人同,则知不与生人通矣 。身不同,知不通,其饮食不与人钧矣。胡、越异类, 饮食殊味。死之与生,非直胡之与越也。由此言之,死 人不歆,三也。当人之卧也,置食物其旁,不能知也。 觉乃知之,知乃能食之。夫死,长卧不觉者也,安能知 食?不能歆之,四也。
或难曰:“‘祭则鬼享之’,何谓也?”曰:言
其脩具谨洁,粢牲肥香,人临见之,意饮食之。推己意
以况鬼神,鬼神有知,必享此祭,故曰鬼享之也。“
也”,旧作“祀”。孙曰:上文云:“或难曰:祭则鬼
享之,何谓也?”此乃答语,不当有“祀”字。盖涉下
文“
祭祀”而衍。晖按:孙说是也。宋
本“祀”作“也”。“祀”为“也”字形讹,今据正。
难曰:“易曰:‘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礿祭。 ’既济九五爻辞。东邻谓纣,纣治朝歌 ,在东。西邻谓文王,文王国于岐周,在西。礼记坊记 郑注:“禴祭用豕。”郊祀志师古注:“禴谓禴□新菜 以祭。言祭祀之道,莫盛修德,故纣之牛牲,不如文王 之苹藻也。”夫言东邻不若西邻,言东邻牲大福少 ,西邻祭少福多也。今言鬼不享,何以知其福有多少也 ?”曰:此亦谓脩具谨洁与不谨洁也。纣杀牛祭,不致 其礼;文王礿祭,竭尽其敬。夫礼不至,“ 至”当作“致”,承上“不致其礼”为言。则人非 之;礼敬尽,则人是之。是之,则举事多助;非之,则 言行见畔。见畔,若祭不见享之祸;盼 遂案:“不见享”当是“见不享”。多助,若祭见 歆之福,非鬼为祭祀之故有喜怒也。何以明之?苟鬼神 ,不当须人而食;须人而食,是不能神也。信鬼神歆祭 祀,祭祀为祸福,谓鬼神居处何如状哉?自有储偫邪? 将以人食为饥饱也?如自有储偫,储偫必与人异,不当 食人之物;如无储偫,则人朝夕祭乃可耳。壹祭壹否, 则神壹饥壹饱;壹饥壹饱;则神壹怒壹喜矣。“ 壹”并犹“或”也。
且病人见鬼,及卧梦与死人相见,如人之形,故 其祭祀,如人之食。缘有饮食,则宜有衣服,故复以缯 制衣,以象生仪。初学记十三引五经异 义云,礼稽命潜曰:“三年一祫,五年一禘,以衣服想 见其容色。”其祭如生人之食,人欲食之,冀鬼飨 之。其制衣也,广纵不过一尺若五六寸。“ 若”犹“或”也。周礼天官司裘:“大丧廞裘。”郑注 :“廞,兴也,谓象饰而作之。凡为神之偶衣物,必沽 而小耳。”以所见长大之神,贯一尺之衣,其肯喜 而加福于人乎?以所见之鬼为审死人乎?则其制衣宜若 生人之服。如以所制之衣审鬼衣之乎?则所见之鬼宜如 偶人之状。夫如是也,世所见鬼,非死人之神;或所衣 之神,非所见之鬼也。以上二十字,何 、钱、黄、王、崇文本并脱。“死人”二字,宋、元本 并作“所衣”,朱校同。鬼神未定,厚礼事之,安 得福佑而坚信之乎?
王者父事天,母事地,推人事父母之事,故亦有
祭天地之祀。五经通义曰:(类聚三八
。)“王者所祭天地何?王者父事天,母事地,故以子
道也。”山川以下,报功之义也。缘生人有功得赏
,鬼神有功亦祀之。山出云雨润万物。六宗居六合之间
,助天地变化,王者尊而祭之,故曰六宗。御
览五三二引五经异义:“今尚书欧阳、夏侯说,六宗者
,上不及天,下不及地,旁不及四方,居中央恍惚无有
,神助阴阳变 化,有益于人,故
郊天并祭之。”即仲任所据为说。伏生、马融说,天地
四时。郑玄说,星、辰、司中、司命、风伯、雨师。伪
孔传说,寒暑日月星水旱。刘歆说,干坤六子。孔光、
晁错、王莽、王肃、颜师古说同。贾达、许慎说,天宗
三,地宗三。司马彪说,天宗、地宗、四方宗。然以今
文说为是,余并非也。说详皮氏今文尚书考证。又按:
路史余论五谓王充从安国说,非也。社稷,报生万
物之功,社报万物,稷报五谷。此今文
说也。五经异义:“今孝经说曰:‘社者,土地之主,
土地广博,不可遍敬,封五土为社。’古左氏说:‘共
工为后土,后土为社。’许君谨案亦曰:‘春秋称公社
,今人谓社神为社公,故知社是上公,非地祇。’郑駮
之云:‘社祭土而主阴气。又云:社者,神地之道。谓
之社神,但言上公失之矣。今人亦谓雷曰雷公,天曰天
公,岂上公也?’”异义又云:“今孝经说:‘
稷者五谷之长,谷众多不可遍敬,
故立稷而祭之。’古左氏说:‘列山氏之子曰柱,死,
祀以为稷,稷是田正。周弃亦为稷,自商以来祀之。’
许君谨案:‘礼缘生及死,故社稷人事之。既祭稷谷,
不得但以稷米祭,稷反自食。’同左氏义。郑駮之云:
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岳四渎。社稷之神,若是句龙、柱
、弃,不得先五岳而食。又引司徒五土名,又引大司乐
五变而致介物及土□。土□,五土之总神,即是社也。
六乐于五地无原隰而有土祇,则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。
又引诗信南山云:‘畇畇原隰’下之‘黍稷’,或云原
隰生百谷,黍为之长,然则稷者原隰之神。若达此义,
不得以稷米祭稷为难。”(礼记郊特牲疏。)郑以社为
五土之神,稷为原隰之神,同今孝经说,非人鬼也。句
龙有平水土之功,稷有播五谷之功,配社稷祀之耳。贾
逵、马融、王肃之徒,(见郊特牲疏。)应劭风俗通祀
典篇并以社祭句龙,稷祭后稷,皆人鬼,非地祇。仲任
从今文说,以为地神,同郑义也。知者,明雩篇云:“
社,报生万物之功,土地广远,难得辨祭,故立社为位
。”祀义篇云:“祭天地则社稷设其中矣。”若谓社稷
为人鬼,则不得谓祭天地即祭之也。 后
文复引左氏传以社稷之神,为句龙、柱、弃者,明社稷
之祀未有定说耳。五祀,报门、户、井、灶、室中
霤之功,五祀有三:司命、中霤、门、
行、厉。见祭法。郑氏以为周制。此其一。户、灶、中
霤、门、行。见曲礼、月令、吕氏春秋、独断。郑氏以
为殷制。此其二。汉志、淮南时则篇、白虎通五祀篇与
此文同。此其三。贾逵、范晔、高堂隆、刘昭之说皆然
,后汉、魏、晋亦皆从之。隋、唐参用月令、祭法之说
,以行代井。及李林甫之徒,复修月令,冬亦祀井,而
不祀行。吕氏春秋高注:“行,门内地也,冬守在内,
故祀之。行或作井,水给人,冬水王,故祀之也。”月
令郑注:“冬隆寒于水,祀之于行,从辟除之类也。”
据此,祀行即所以祀水。盼遂案:“室”字衍文,浅人
以中霤属室而误沾也。下文申之曰:“门、户人所出入
,井、灶人所饮食,中霤人所讬处,五者功钧,故俱祀
之。”言五者而不及室,则此室字宜删。门、户人
所出入,井、灶人所饮食,中霤人所讬处,郊
祀志注,韦昭曰:“古者穴居,故名室中为中霤。”五
者功钧,故俱祀之。
周(传)弃(或)曰:此引左昭
二十九年传也。宋本“周弃”作“传或”,当据正。“
少昊有四叔,贾逵注:“少皞,黄帝之
后,金天氏也。四叔,四子皆叔。”(御览礼仪部十一
。)盼遂案:“周弃”疑当为“周书”之误。此事见左
氏昭公二十九年传及晋语二,为晋太史蔡墨对魏献子语
,皆周时书也。曰重,曰该,曰修,曰熙,实能金
木及水。“木及水”旧误作“大木反”
,宋本作“本及水”,元本作“大木及”,朱校同,崇
文本作“火木乃”,诸本并误。今从左传正。贾注:“
能顺其成性也。”(见同上。)盼遂案:“大”字“反
”字皆误,而叙次亦倒,宜依左氏昭公二十九年传改作
“实能金木及水”为是。下文“使重为句芒”,此木正
也,“该为蓐收”,此金正也,“修及熙为玄冥”,此
二子相代为水正也,若今本“木”误作“
大”,则三正亦无所着处也。使
重为句芒,该为蓐收,修及熙为玄冥,世不失职,遂济
穷桑,贾云:“处穷桑以 登
为帝,故天下号之曰穷桑帝。”疏云:“贾以济为渡也
。言四叔子孙无不失职,遂渡少皞之世。”此其三
祀也。句芒,木正。蓐收,金正。玄冥
,水正。为三祀。颛顼氏有子曰犁,为祝融;共工
氏有子曰句龙,为后土,此其二祀也。祝
融,水正。后土,土正。为二祀。后土为社。句
龙既为后土,又以祀社。稷,田正也。稷
,官名,田官之长。有烈山氏之子曰柱,为稷,盼
遂案:左传、鲁语及汉书古今人表皆作柱,与论衡同。
惟礼记祭法作农。左传正义引刘炫曰:“盖柱是名,其
官曰农,犹呼周弃为稷也。”自夏以上祀之。祀
柱。周弃亦为稷,自商以来祀之。”礼曰:“烈山
氏之有天下也,其子曰柱,能殖百谷。夏之衰也,周弃
继之,故祀以为稷。共工氏之霸九州也,其子曰后土,
句龙也。能平九土,故祀以为社
。”礼记祭法文。“烈”作“厉”,字
通。“柱”作“农”。柱,名。农,官也。传或曰
:“炎帝作火,死而为灶。禹劳力天下,(水)死而为
社。”“水”字衍。此淮南泛论训文。
“劳力天下”,犹言勤劳天下。大雅烝民郑笺云:“力
犹勤也。”“勤劳天下水”,文不成义。高注:“劳力
天下,谓治水之功也。”则不当有“水”字甚明。礼
曰:“王为群姓立七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旧
误作“灵”,郑、王、崇文本改作“霤”,是也。今据
正。曰国门,曰国行,曰泰厉,曰户,曰灶。诸侯
为国立五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国门,曰国行,曰公
厉。大夫立三祀,曰族厉,曰门,曰行。适士立二祀,
曰门,曰行。庶人立二祀,或立户,或立灶。”祭
法文。郑注:“司命主督察三命。中霤主堂室屋处。门
户主出入。行主道路行作厉主杀罚。灶主饮食之事。”
社稷、五祀之祭,未有所定,皆为思其德,不忘其
功也。中心爱之,故饮食之。爱其人,
故食之。爱鬼神者祭祀之。
自禹兴脩社,稷祀后稷,其后绝废。据 封禅书说。高皇帝四年,诏天下祭灵星;盼 遂案:汉书郊祀志:“高祖二年冬,立黑帝祠。后四岁 ,令丰治枌榆社等。其后二岁,令天下立灵星祠。”是 高祖立灵星祠为八年事。后汉书祭祀志作八年,是也。 论衡盖误读汉书“后四岁”之语,因为高皇帝四年诏天 下祭灵星,大非。迨应仲远作风俗通(卷八。)亦沿充 误,谓高帝四年,所宜纠正。七年,使天下祭社稷 。吴曰:封禅书:“高祖二年诏曰:‘ 上帝之祭及山川诸神当祠者,各以其时礼祠之如故。’ (事亦见高纪。)后四岁,天下已定,置祠祝官。其后 二岁,令郡国县立灵星祠,常以岁时祠以牛。十年春, 令县常以春三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。民里社各自财以 祠。”此云“天下已定”者,乃高帝五年,“其后二岁 ”则七年也。论以四年祭灵星,七年祭社稷,均与史异 。晖按:玉海九九以“其后二岁”即高祖八年。后汉书 祭祀志谓:“汉兴八年,高祖立灵星祠。”独断、风俗 通祀典篇、汉旧仪(封禅书正义引。)并云:“在高祖 五年。”北史刘芳传,芳疏云:“灵星本非礼,事兆自 汉初,专为祈田,恒隶郡县。”
灵星之祭,祭水旱也,郊祀志下
:“夏旱,武帝诏令天下尊祠灵星。”益部耆旧传:“
赵瑶为阆中令,遭旱,请雨于灵星,应时大雨。”(类
聚二。)于礼旧名曰雩。雩之礼,为民祈谷雨,祈
谷实也。春求〔雨,秋求〕实,“雨秋
求”三字据元本补。朱校同。日抄引此文未脱。一
岁再祀,盼遂案:春求实不得云再祀,
此盖“春”下脱“
求雨秋”三字。“春求雨”者,下
文所谓龙二月见,则雩祈谷雨也。“秋求实”者,下文
所谓龙星八月将入,则秋雩祈谷食也。上文亦总言雩之
礼为民祈谷雨、祈谷实也,可证。盖重谷也。汉
旧仪曰:“古时岁再祠灵星。”(祭祀志注。)春
以二月,秋以八月。故论语曰:“暮春者,春服既成,
冠者五六人,童子六七人,浴乎沂,风乎舞雩,咏而归
。”“归”当作“馈”,说见明雩篇。
暮春,四月也。周之四月,正岁二月也。二月之时
,龙星始出,故传曰:“龙见而雩。”龙星见时,岁已
启蛰,□□□:“□□而雩。”先孙曰
:此文有讹。疑当作“故又曰启蛰而雩”。今本脱五字
。余注明雩篇。春雩之礼废,秋雩之礼存,故世常
脩灵星之祀,到今不绝。嵩高山记:“
汉武游登五岳,尊事灵星,遂移祠置南岳郊,筑作殿坛
。”(御览五三二。)古今注:“元和三年初为郡国立
稷及祠社灵星礼器也。”(后汉书祭祀志注。)后汉书
东夷传:“高句骊好祠鬼神社稷零星。”名变于旧
,故世人不识;礼废不具,故儒者不知。世儒案礼,不
知灵星何祀,其难晓而不识说,“而不
”当作“不而”。“而”、“能”古通。宋、元本“而
”作“亦”。县官名曰“明星”,县
官,天子也。日抄引作“又或讹为明星”。缘明星
之名,说曰“岁星”。独断曰:“明星
神一曰灵星,其象在天。”地理志:“右扶风陈仓县有
明星祠。”亦见封禅书。甘氏星经曰:(说文引。)“
太白号上公,妻曰女媊,居南斗,食厉,天下祭之曰明
星。”盖当时有误明星为灵星者。太白为明星,说为岁
星,更误之甚者。杜佑通典曰:“周制,仲秋之月,祭
灵星于国之东南。东南祭之,就岁星之位也。岁星为星
之始,最尊,故就其位。王者所以复祭灵星者,为民祈
时,以种五谷,故报其功也。”亦谓灵星之祭,为祭岁
星,未知何本。岁星,东方也,东方主春,春主生
物,故祭岁星,求春之福也。四时皆有力于物,独求春
者,重本尊始也。儒者之说。审
如儒者之说,求春之福,及(反)以秋祭,非求春也。
“及”,宋、元本作“反”,朱校同,
是也。“非”,宋本作“此”,朱校同。月令祭户
以春,祭门以秋,各宜其时。白虎通五
祀篇曰:“春祭户,户者人所出入,春亦万物始触户而
出也。秋祭门,门以闭藏自固也,秋亦万物成熟,内备
自守也。”如或祭门以秋,谓之祭户,论者肯然之
乎?不然,则明星非岁星也,乃龙星也。龙星二月见,
则〔春〕雩祈谷雨;龙星八月将入,则秋雩祈谷实。上
“则”下脱“春”字。春雩、秋雩对文。儒者或见
其义,语不空生。春雩废,秋雩兴,故秋雩之名,自若
为明星也,实曰“灵星”。灵星者,神也;“
星”字衍。汉旧仪、风俗通并云:“灵者,神也。”神
者,谓龙星也。史记封禅书:“高祖召
令郡国立灵星祠。”集解张晏曰:“龙星左角曰天田,
则农祥也。晨见而祭。”正义,汉旧仪云:“五年脩复
周家旧祠,祀后稷于东南,为民祈农,报厥功。夏则龙
见而始雩。龙星左角为天田,右角为大庭。天田为司马
,教民种百谷为稷。灵者,神也。辰之神为灵星,故以
壬辰日祠灵星于东南。”独断曰:“旧说曰:灵星,火
星也。一曰龙星。火为天田,厉山氏之子柱及后稷,能
殖百谷,以利天下,故祠此三神,以报其功也。”风俗
通祀典篇曰:“汉书郊祀志,高祖五年,初置灵星,祀
后稷也。驱爵簸扬,田农之事也。谨案:祀典既已立稷
,又有先农,无为灵星复祀后稷也。左中郎将贾逵说,
以为龙第三有天田星。灵者,神也,故祀以报功。辰之
神为灵星,故以壬辰日祀灵星于东南。金胜木,为土相
。”后汉书祭祀志:“汉兴八年,有言周兴而邑立后稷
之祀,于是高祖令天下立灵星祠。言祠后稷而谓之灵星
者,以后稷又配食星也。旧说星谓天田星也。一曰龙左
角为天田官,主稷,祀用壬辰位祠之。壬为水,辰为龙
,就其类也。”经义丛抄:“曾钊曰:独断谓之火星者
,大火也。月令章句云:‘自亢八度至尾四度谓之大火
之次,中有房星。’韦昭注周语曰:‘农祥,房星也,
房星晨正而农事起。’”朱亦栋群书札记二曰:“‘零
星’二字切音为‘辰’,此古真青之所以通,犹曰‘辰
星’云耳。”刘宝楠愈愚录二曰:“灵星即龙星角亢也
,故又曰角星。龙属辰,为大 火
,故又曰火星。辰为农祥,故又曰农祥,又曰天田星。
星色赤,又曰赤星。灵通作零,又曰零星。”以上诸文
,并谓灵星为龙星,与仲任义同。灵星祀后稷,应仲远
已駮之。仲任以为雩礼,意亦不然祠后稷也。后稷配食
灵星,于义自无龃龉,周语、晋语、后汉祭祀志、前汉
郊祀志注引服虔注,并有此说。论语发微曰:“论衡以
灵星为龙星,龙与灵,声之转。张晏以为农祥农见而祭
,王充以为二月祭,并非礼正。要之灵星之祭,即左传
龙见而雩,确然无疑。”黄震日抄曰:“论衡释灵星之
名,似矣。实则古之雩祭,只因龙见而雩,祭之候也,
未必祭其星也。”陈启源毛诗稽古篇曰:“农祥即房宿
,以霜降晨见东方,则祠灵星当在夏九月矣。论衡以灵
星即龙星,又谓周制,春雩,秋八月亦雩,今灵星乃秋
之雩。此语非是。雩正祭在巳月,祈祭则秋之三月皆可
行,春秋非雩之正期。又雩祭祭五帝精,非祭灵星,不
得合为一祭。且八月龙星未见,安得而祭之?通典(礼
略一。)亦言:“周制,仲秋之月祭灵星于国之东南。
”殆袭充之误也。”盼遂案:此亦音转之理。昔尝着淮
南许注汉语疏,于要略篇注“中国以鬼神之亡日为忌,
北胡南越皆谓之请龙”一条,详其条理,今追录之如次
。要略篇:“操合开塞各有龙忌。”许注:“中国以鬼
神之亡日为忌,北胡南越皆谓之请龙。”盼遂案:“请
龙”二字无义,“龙”当为“灵”之借。张平子南都赋
:“赤灵解角。”李注:“赤灵,赤龙也。”蔡邕独断
:“灵星,火星也。一曰龙星。”汉书郊祀志:“立灵
星祠。”颜注引张晏曰:“龙星左角曰天田,则农祥也
。”此皆龙、灵通用之证。又案:诗周颂丝衣序:“高
子曰:‘灵星之尸也。’”风俗通:“辰之神为灵星。
”亦皆借灵为龙,谓东宫仓龙七宿角、亢、氐、房、心
、尾、箕也。故胡、越语得转灵作龙,谓请灵为请龙矣
。灵者,本泛言鬼神。(大戴礼、尸子、风俗通、楚辞
注。)中国谓为鬼神忌日,胡、越谓为请灵,文义实同
,惟声转作龙,因难知耳。墨子贵义篇:“子墨子北之
齐,遇日者曰:‘帝以今日杀黑龙于北方,而先生之色
黑,不可以行。’”孙仲容闲 诂
引许君此注,说曰:“案墨子遇日者以五色之龙定吉凶
,疑即所谓龙忌。许君请龙之说,未详所出,恐非吉术
也。”孙氏盖不知淮南龙忌之为灵忌,请龙之为请灵,
故有是说。实则龙仅为天地间神祇之一,未能代表诸神
也。
群神谓风伯、雨师、雷公之属。风以摇之,雨以 润之,雷以动之,四时生成,寒暑变化。日月星辰,人 所瞻仰。水旱,人所忌恶。四方,气所由来。山林川谷 ,民所取材用。此鬼神之功也。
凡祭祀之义有二:一曰报功,二曰修先。报功以 勉力,修先以崇恩,力勉恩崇,功立化通,圣王之务也 。是故圣王制祭祀也,法施于民则祀之,以死勤事则祀 之,以劳定国则祀之,能御大灾则祀之,能捍大患则祀 之。帝喾能序星辰以着众,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,舜勤 民事而野死,鲧勤洪水而殛死,禹能修鲧之功,黄帝正 名百物以明民共财;颛顼能脩之;契为司徒而民成,冥 勤其官而水死,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,文王以文治,武 王以武功去民之灾,凡此功烈,施布于民,“ 是故圣王”以下,礼祭法文。“鲧勤洪水”,“勤”作 “鄣”。郑注:“着众,谓使民兴事知休作之期也。赏 ,赏善,谓禅舜封禹、稷等也;能刑,谓去四凶;义终 ,谓既禅二十八载乃死也。野死,谓征有苗死于苍梧也 。殛死,谓不能成其功也。明民,谓使之衣服有章也。 民成,谓知五教之礼也。冥,契六世之孙也,其官玄冥 ,水官也。虐、灾,谓桀、纣也。烈,业也。”民 赖其力,故祭报之。以上报功。宗 庙先祖,己之亲也,生时有养亲之道,死亡义不可背, 故修祭祀,示如生存。推人事鬼,(神)缘生事死,“ 神”字衍。明雩篇云:“推生事死,推 人 事鬼。”人有赏功供养之道,故有报恩祀祖之义。 以上脩先。
孔子之畜狗死,使子赣埋之,曰:“吾闻之也,
弊帷不弃,为埋马也;弊盖不弃,为埋狗也。丘也贫,
无盖,于其封也,“封”下旧校曰:一
本注音“窆”。(“一本注”三字,宋本作“封发”。
朱校元本同。)檀弓郑注:“‘封’当为‘窆’。”亦
与之席,毋使其首●焉!”“●”,当
从檀弓作“陷”。崇文本改作“陷”,是也。郑曰:“
陷谓没于土。”延陵季子过徐,新
序节士篇云:“将西聘晋。”徐君好其剑,季子以
当使于上国,未之许与。新序曰:“致
使于晋故。”盼遂案:“之”字为“心”之误。汉人书
法,之作●,与心之隶书极其形似,故易致误。此句本
当为“心许未与”,故下文得云:“前以心许之矣”。
自“心”误为“之”,浅人因改如今文矣。季子使
还,徐君已死,新序云:“死于楚。”
按:刘向盖以此徐君即徐偃王,为楚文王所灭者。季
子解剑带其冢树。元本“解”下有“其
”字,“其”作“于”,朱校同。史记吴世家作:“乃
解其宝剑,系之徐君冢树而去。”疑元本是。新序云:
“脱剑致之嗣君,嗣君不敢受,于是以剑带徐君墓树而
去。”史记吴世家正义引括地志云:“徐君庙,在泗州
徐城县西南一里,即延陵季子挂剑之徐君也。”后汉书
郡国志,下邳国徐县注引北征记曰:“徐县北有徐君墓
,延陵解剑之处。”御者曰:“徐君已死,尚谁为
乎?”季子曰:“前已心许之矣,可以徐君死故负吾心
乎?”负,背也。遂带剑于冢树
而去。祀为报功者,其用意犹孔子之埋畜狗也;祭为不
背先者,其恩犹季之带剑于冢树也。“
恩”字无义,疑当作“其用意”。“意”误为“恩”,
又脱“
用”字。此文以祀、祭对言。又“
之”,朱校元本作“子”。疑今本脱“子”字,元本脱
“之”字。盼遂案:“季”下脱一“子”字。论例称季
子。
圣人知其若此,祭犹斋戒畏敬,若有鬼神,修兴 弗绝,若有祸福。重恩尊功,慇懃厚恩,未必有鬼而享 之者。何以明之?以饮食祭地也。人将饮食,谦退,示 当有所先。曲礼上:“主人延客祭。” 注:“祭,祭先也。君子有事,不忘本也。”疏:“祭 者,君子不忘本,有德必酬之,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 在豆间之地,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。”公羊昭二十五年 传:“昭公盖祭而不尝。”注:“食必祭者,示有所先 。”孔子曰:“虽疏食菜羹,瓜祭必斋如也。”论 语乡党篇文。南史顾宪之传亦引为孔子语,同此。释文 郑曰:“鲁读‘爪’为‘必’,今从古。”群经识小曰 :“‘必’字从八弋,篆文作‘●’,与‘瓜’相近而 误。”潘维诚论语古注集笺曰:“公羊襄二十九年传‘ 饮食必祝’注、论衡祭意篇并引作‘瓜’。何休通今文 ,充书所引,亦多今文,鲁论为今文,并作‘瓜’,不 作‘必’,则知鲁论直读‘瓜’为‘必’,非误字也。 郑所以不从者,以下文又有‘必’字,故从古读如字也 。”礼曰:“侍食于君,君使之祭,然后饮食之。 ”仪礼士相见礼:“若君赐之食,则君 祭,先饭,遍尝膳,饮而俟,君命之食,然后食。”礼 记玉藻:“若赐之食,而君客之,则命之祭,然后祭, 先饭,辩尝羞,饮而俟。”论语乡党篇亦云:“侍食于 君,君祭先饭。”祭,犹礼之诸祀也。饮食亦可毋 祭,礼之诸神,亦可毋祀也。祭、祀之实一也,用物之 费同也。知祭地无神,犹谓诸祀有鬼,不知类也。
经传所载,贤者所纪,尚无鬼神,况不着篇籍!
世间淫祀非鬼之祭,信其有神为祸福矣。好道学仙者,
绝谷不食,与人异食,欲为清洁也。鬼神清洁于仙人,
如何与人同食乎?论之以为人死无知,“
论”上疑脱“实”字。“实论之”,本书常语,说详变
动篇。自然篇:“论之以为赵国且昌之妖也。” 今
本亦脱“实”字,正其比。其精不能为鬼。辨
见论死篇。假使有之,与人异食。异食则不肯食人
之食,不肯食人之食旧校曰:一有“食
”字。则无求于人,无求于人则不能为人祸福矣。
凡人之有喜怒也,有求得与不得。得则喜,不得则怒。
喜则施恩而为福,怒则发怒而为祸。鬼神无喜怒,旧
校曰:一有“其”字。则虽常祭而不绝,久废而不
修,其何祸福于人哉?